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线,长期被一句“只要还手就是互殴”的口头禅模糊了。司法规范的答案恰恰相反:还手是不是防卫,不看你挥没挥拳,而看你在还击时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还是在“和对方互相伤害”。二〇二〇年“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专门用一条来纠正机械认定,本文讲清这条界线怎么画、哪些还手会被排除、被认定互殴后还有什么救济。
一、规则层:指导意见给出的界分标准
先看刑法总则的根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互殴问题出在第一款:互殴双方都有伤害故意,不符合“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条件,所以按斗殴处理。指导意见第九条把判断标准落到了客观情节上:
-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二、五个区分点逐项拆开
- 案发起因与过错:谁挑起事端、谁先动手。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的一方,把对方推进了“可以防卫”的位置;双方都动手且都是一般性拳脚,才更接近互殴。
- 是否继续侵害: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已明确退让、求饶、躲避,对方仍追着打的,退让方的还击一般应认定为防卫。反过来说,对方停手后你追上去打的,那就是你的新一轮侵害。
- 凶器与暴力对等性:对方空手,你摸出刀;或者对方只是推搡,你直接下死手——“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排除防卫的重要情节。
- 是否纠集他人:一个电话叫人来“帮我出头”,纠集行为本身指向斗殴故意,不是防卫意图。
- 冲突是否已经结束:口角平息、双方散场,一方又折返实施的,属于新的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用工具还击,一般认定为防卫。治安领域同样如此,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把“制止不法侵害”写进了条文,详见还手就被认定互殴?新治安法把「制止不法侵害」写进了条文。
三、会被排除的三种“还手”
第一种是防卫挑拨:指导意见第八条明确,故意以语言、行为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嘴上反复挑衅把人激得先动手,再借机狠打,不因“对方先动手”而洗白。第二种是滥用防卫权:对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比如一个耳光、一次推搡,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方式制止的,不属于防卫。第三种是事后报复: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再找补回来,那是新的加害行为,不是防卫。防卫时间与限度怎么把握,本站专文见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怎么区分?。
轻伤害案件办案规范对这一问题的口径与指导意见一致,并额外点出“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还要求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先动手的人受了轻伤,不等于先动手的一方自动成为被害人。
四、操作层:冲突发生前后各做什么
- 冲突当时:能走就走、能挡就挡,明确说“别打了”“我走”并后退,留下“努力避免冲突”的客观痕迹,这是事后被认定防卫的最重要事实。
- 立刻报警:不论谁先动手,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持在现场,自行离开容易被认定为逃逸或斗殴后逃避处理。
- 固定证据:监控录像一般在七日内覆盖,尽早申请调取;找在场证人留联系方式;自己受伤也照样验伤。
- 陈述时讲清五点:谁先动手、你有没有退让、对方用了什么、你用了什么、停手时谁停的。
- 被认定互殴后:对行政处罚可申请复议或诉讼,对刑事立案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交防卫证据材料,争取不立案或不起诉。
五、常见误区
- “对方先动手,我怎么打都算防卫”:先动手只是因素之一,还要看暴力是否对等、对方是否已停止侵害。对方收手后你继续打,性质反转。
- “我身上有伤,肯定是被害人”:伤情只证明接触发生过,不证明谁有理;轻伤害办案规范明确禁止唯结果论。
- “提前拿根棍子防身,就说不清了”:指导意见明文规定不能仅因事先防卫准备就否定防卫意图,关键看准备工具是用于躲避、抵挡还是主动进攻。
- “我骂了他但没动手,出了事与我无关”:蓄意挑拨引发的侵害,反击不受保护;言语挑衅在治安案件里也可能构成单独违法。
- “认定互殴就没救了”:互殴中的从属地位、明显过当的还击对象处理等,仍是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点,和解与谅解同样适用,见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吗?哪些案件适用?。
六、问答
一句话收束:还手不是原罪,但也绝不是护身符。先动手、手段过激、退让无效、冲突再起,这四种局面下的还击,指导意见已经给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的结论;反之,挑拨、对等互殴、事后追打,都走不到第二十条的保护伞下。五因素怎么在具体案情里起作用,建议在陈述之前先和律师过一遍完整时间线。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