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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叶某朝正当防卫案

案号:(1997)台法刑抗字第13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故意杀人罪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1998-09-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害人吃饭后拒不付款,被催讨后认为有损声誉,纠集多人两次到被告人饭店滋事,并持长刀朝被告人左臂和头部各砍一刀。

被告人拔出自备尖刀还击,在店门口刺中对方胸部,另一人持方凳砸其头部后又转身还击,最终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受轻伤。

一审宣告无罪,检察机关抗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特殊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充其量只能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不能适用特殊防卫。

根据特殊防卫的规定,防卫手段与造成的结果不受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随身带着刀,是不是就算准备斗殴

抗诉意见认为他主观上有斗殴故意、客观上有斗殴准备。法院没有采纳:他向对方追索饭款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对方吃饭不付钱还纠集人两次上门滋事,在起因上负有责任;备刀是在对方不甘休、还会再来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且从未主动使用。认定防卫还是斗殴,看的是谁在起因上挑起、刀是先掏的还是被迫抽出的。

为什么适用的是特殊防卫

本案发生在一九九七年刑法施行之前,但按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了新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适用前提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方手持长刀并且已经砍在他身上,如不有力反击无法制止,符合这一前提。既然构成特殊防卫,防卫手段与结果就不受限制,造成两人死亡也不属防卫过当。这一条与一般防卫的区别,正是落在防卫后果上。

防卫认定中的两道防线

裁判同时提醒要注意前因后果、把握正当防卫的正义性,排除防卫挑拨与假想防卫。本案的审查顺序值得借鉴:先看起因谁有过错,再看侵害是否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最后看防卫的时间、对象是否对得上。三步都通过,才是正当防卫;任何一步不成立,都可能滑向斗殴或防卫过当。

被砍一刀后夺刀还击致两人死亡,仍属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不看结果有多重,只看侵害有多凶、起因上谁先动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997年1月,王某友等人在被告人叶某朝开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某友等人路过叶某朝的饭店时,叶某朝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某友认为有损其声誉,于同月20日晚纠集郑某伟等人到该店滋事,叶某朝持刀反抗,王某友等人即逃离。次日晚6时许,王某友、郑某伟纠集王某明、卢某国、柯某鹏等人又到叶某朝的饭店滋事,以言语威胁,要叶某朝请客了事,叶某朝不从,王某友即从郑某伟处取过东洋刀往叶某朝的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叶某朝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在店门口刺中王某友胸部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某友抱住,两人互相扭打砍刺。在旁的郑某伟见状即拿起旁边的一张方凳砸向叶某朝的头部,叶某朝转身还击一刀,刺中郑某伟的胸部后又继续与王某友扭打,将王某友压在地上并夺下王某友手中的东洋刀。王某友和郑某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叶某朝也多处受伤。

经鉴定,王某友全身八处刀伤,左肺裂引起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郑某伟系锐器刺戳前胸致右肺贯穿伤、右心耳创裂,引起心包填塞、血气胸而死亡;叶某朝全身多处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 10月14日作出(1997)路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叶某朝无罪。宣判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主要理由是:叶某朝主观上存在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有斗殴的准备,其实施行为时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叶某朝的犯罪行为在起因、时机、主观、限度等条件上,均不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9日作出(1997)台法刑抗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发生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但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被告人叶某朝在遭他人刀砍、凳砸等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时,持尖刀自卫还击,虽造成两人死亡,但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特殊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这种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对一些充其量只能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则不能适用特殊防卫。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朝在防卫行为开始前和开始防卫后,身受犯罪分子行凶伤害致轻伤,应当认定王某友等人的行为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王某友等人手持东洋刀,且已砍在防卫人身上,如不对其进行有力的反击,无法制止其犯罪行为,故应当允许防卫人进行特殊防卫。

2.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没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特殊防卫区别于一般防卫在防卫后果上的本质特征。这一规定,是针对这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有侵害性质严重、手段凶残的特点作出的,旨在鼓励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朝在受到严重人身侵害的情况下进行防卫,是法律允许的,具有正义性,虽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故不负刑事责任。

3.特殊防卫所涉案件往往情况复杂、造成的后果严重,因此要注意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把握住正当防卫的正义性这一基本要素,排除防卫挑拨、假想防卫等情况,既要保护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又要防止假借防卫而犯罪,以准确体现立法精神。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朝向王某友追索饭款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王某友吃饭后不但不还欠款,在被合理追索欠款后,还寻衅报复滋事,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责任。叶某朝虽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从未主动使用,且其是在王某友等人不甘罢休,还会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情理,并非准备斗殴。叶某朝是被迫进行防卫,其在防卫的时间、对象上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案号:(1997)台法刑抗字第1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1998-09-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17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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