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是怎么回事?一句话概括:新刑法原则上不管它施行之前发生的行为,这叫“从旧”;但如果新法对行为人更有利——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更轻——就适用新法,这叫“从轻”。这条规则写在刑法第十二条,解决的是行为发生在旧法时期、审判却在新法施行之后,按哪部法律定罪量刑的问题。案件跨在新旧法之间的,这个问题就绕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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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 原则是“从旧”:行为发生在刑法施行之前的,按行为当时的法律处理,新法不溯及既往。
  • 例外是“从轻”:新刑法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或者处刑更轻的,适用新刑法。
  • 三种走向:当时不认为犯罪→不追究;当时认为是犯罪→按当时法律追诉;新法不认为犯罪或更轻→适用新法。
  • 依照当时法律已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不会因新法更轻而改判。
  • “处刑较轻”比较的是法定刑,不是最终判多少年。

“从旧”是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结论:“从旧”是基本原则,新刑法原则上不约束它施行之前发生的行为。道理不复杂:一个人做事时,只能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来预测后果。如果今天立的法律可以回头惩罚昨天合法的行为,行为就失去了可预期性。所以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确立的顺序是:先看行为当时的法律,而不是审判时的法律。还有一个细节——即使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也要“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追诉时效得过一道关,超过时效的同样不再追究。

“从轻”是例外:新法对人更有利时适用新法

结论:当新刑法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或者处刑比当时的法律更轻时,适用新刑法。拆开看,实际是三种走向。第一种,行为发生时,当时的法律根本不认为这是犯罪,那么无论新法怎么规定,都不能追究,结论是不构成犯罪。第二种,当时认为是犯罪,新法也认为是犯罪,而且新法处罚并不更轻,那就按当时的法律追诉和处罚。第三种,当时认为是犯罪,但新法不再认为它是犯罪,或者新法规定的法定刑更低,这时适用新法——情节可能直接出罪,也可能按更轻的刑罚处理。实践中一些旧法时代的罪名在新法修订中被删除或调整,靠的正是这第三种走向。

已生效的判决不受影响

结论:依照当时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不因新法施行而改判。这是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专门规定的。“从轻”的优惠只惠及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如果法院早就依据当时的法律判了,后来即便刑法修改、新法处罚更轻甚至取消了该罪名,原判决照常执行,不能拿新法要求推翻原判、提前释放。当然,如果原判决本身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错误,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申诉纠正,那是另一条路径。

与行政处罚里的“从旧兼从轻”有何不同

结论:“从旧兼从轻”不只在刑法里有,行政处罚领域也有类似规则,但依据和适用对象不同。刑法第十二条解决的是罪与刑的新旧法衔接,直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判多重的刑罚;行政处罚里的“从旧兼从轻”解决的是罚款、没收等行政责任的新旧衔接,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两者精神一致——都体现“有利于当事人”的取向,不能拿今天更严的规定去罚昨天的人。区别在于:刑法上还有“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出罪出口,口子开得更大,两套规则要分别判断,不能混为一谈。

常见问题

结论:围绕“从旧兼从轻”的疑问,集中在“怎么比轻重”和“还有没有救”两点。第一问:处刑较轻怎么比较?比较的是法定刑——把旧法和新法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摆在一起,谁的最高刑、最低刑更低,谁就更轻。第二问: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处罚一样重怎么办?适用当时的法律,回到“从旧”。第三问:案件还在侦查、起诉阶段赶上新法施行怎么办?规则照用,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更轻的,直接适用新法,辩护律师可以据此提出意见。

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注意避坑

遇到跨新旧法的案件,别自己下结论说“肯定没事”或者“肯定得重判”。“处刑较轻”的比较涉及法定刑幅度、附加刑等多个层面,很容易判断偏;追诉时效也要一并核对。案件卡在新旧法衔接节点上的,尽早请律师做一次专业判断,该主张从轻的要及时提出来。

一句话总结

旧法时期的行为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办,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更轻的才适用新法,已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