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张某峰故意杀人案
一、案情速览
因遛狗拴绳结怨,案发前反复检索「正当防卫」资料、揣着折叠刀出门,见面先开口挑衅——对方捡起木板,他掏刀直捅颈部。上诉喊正当防卫,高院裁定:这叫防卫挑拨。
法院:因积怨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并主动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不具有防卫意图,属防卫挑拨而非正当防卫,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担责
规则确立:防卫挑拨可结合积怨、事先备械、主动挑起冲突等因素综合判断;正当防卫五条件中意图条件要求为制止不法侵害,借防卫之名行侵害之实的不成立防卫
二、裁判要点提炼
正当防卫须同时符合起因、时间、意图、对象、限度五个条件,防卫挑拨因缺乏正当防卫意图不构成正当防卫
事先备械、主动言语挑衅、捅刺要害部位的以故意杀人论处;民间矛盾邻里纠纷引发且有自首情节的依法从宽
三、赵律师点评
搜索记录与裤兜里的刀
内蒙古锡林浩特某小区,张某峰与邻居布某曾因遛狗拴绳等琐事产生纠纷,张某峰因此记恨在心。2023年9月3日18时50分许,张某峰自称下楼扔垃圾,却随身携带一把折叠尖刀,与正在遛狗的布某相遇。他先故意言语挑衅,双方发生争执;布某捡起地上一块木板击打,张某峰随即从裤兜掏出折叠刀,捅刺布某颈部一刀致其倒地。他在现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公安人员到场将其抓获;布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刀刺颈部致左侧颈外动脉断裂、大失血。到案后张某峰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还有一个关键细节入了卷:案发前,他多次用手机检索、收藏正当防卫相关的案例与法律问答。2024年5月31日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他以构成正当防卫为由上诉,2024年8月20日内蒙古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条件的意图闸门与挑拨的三重证据
正当防卫要同时满足起因、时间、意图、对象、限度五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卡死在意图条件上。指导意见第八条写得分明: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本质上「系借防卫之名行侵害之实」。怎么识别防卫挑拨?裁判理由给了三因素判断框架,本案证据严丝合缝:一看积怨——因遛狗拴绳等琐事早有记恨;二看事先备械——自称下楼扔垃圾却随身携带折叠刀具;三看主动挑起——案发时首先言语挑衅。对方捡木板在先,为什么改变不了定性?因为整个冲突场景是张某峰设计的:挑衅是他挑起的,刀是他提前备好的,连「被打后还手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的攻略都是他自己收藏的——布某的木板只是他剧本里等待的那一幕。定了故意杀人的理由同样清楚:事先备刀、仅因琐事便持刀行凶、捅刺要害部位颈部,「足见其犯意坚决,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意图明显」。量刑留了从宽口:民间矛盾邻里纠纷激化引发、有自首情节,判无期。
给邻里纠纷当事人、辩护律师和普法创作者的对表
对邻里纠纷当事人:积怨升级的开关握在自己手里——「设计一场冲突再『合法』反击」不是维权是犯罪;你的搜索记录、通话记录、行动轨迹、随身物品都会还原真实意图,本案的检索收藏记录正是定性的关键证据。对辩护律师:正当防卫辩护的可行性预判必须先过「意图」关——当事人案发前的备械、挑衅、攻略式检索会从根上否掉防卫要件,阅卷时优先核查这些前史;本案辩护的有效空间只剩矛盾起因与自首两项从宽,精准评估比硬打防卫牌更专业。对普法内容创作者:「被打还手就是正当防卫」式的短视频流量好、毒性也大——本案当事人正是把普法问答当攻略收藏的人;传播防卫知识要把起因、时间、意图、对象、限度五个条件讲全,尤其要讲清「挑起来的冲突不是防卫」,别只教一句「还手不违法」。
揣着刀、带着攻略、开着挑衅,等来的那记木板没能把他送进正当防卫的口袋,反而坐实了防卫挑拨——无期。这起案件给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立了面镜子:防卫保护的是无辜者,不是设计冲突的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张某峰与被害人布某均居住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某小区,二人曾因遛狗等琐事产生纠纷,张某峰因此记恨布某。2023年9月3日18时50分许,张某峰携带一把折叠尖刀在小区内扔垃圾,与正在遛狗的布某相遇,张某峰故意言语挑衅布某,二人发生争执。布某捡起地上一块木板击打张某峰,张某峰遂从裤兜内掏出折叠刀捅刺布某颈部一刀,致其倒地。张某峰在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公安机关接警后到现场抓获张某峰。布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布某系被刀刺颈部造成左侧颈外动脉断裂致大失血死亡。张某峰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前张某峰多次通过手机检索、收藏正当防卫相关案例及法律问答。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2024)内25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判项略)。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峰以自己构成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2024)内刑终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张某峰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时间、意图、对象、限度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中,意图条件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第八条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申言之,“防卫挑拨”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缺乏正当的防卫意图,其本质上系借防卫之名行侵害之实,故“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是否属于“防卫挑拨”,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存在积怨、行为人是否事先准备作案工具以及是否主动挑起冲突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防卫挑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峰曾与布某因遛狗拴绳等琐事有积怨,其在案发前多次使用手机搜索或收藏“遛狗不拴绳违法”“正当防卫”“被打后还手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等内容,且其自称下楼扔垃圾却随身携带折叠刀具。案发时,张某峰首先言语挑衅布某,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布某随手捡起地上木板意图击打张某峰,张某峰迅速掏出事先准备的折叠刀捅刺布某要害部位颈部。综合上述情节,足以认定张某峰系借防卫之名行侵害布某之实,其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而是具有侵害意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张某峰事先准备刀具,仅因琐事便持刀行凶,且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颈部,足见其犯意坚决,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意图明显,且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综合本案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激化引发,张某峰有自首情节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行为人因与被害人存在积怨,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并主动挑动被害人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应当认定该行为不具有防卫意图,属于“防卫挑拨”而非“正当防卫”。因“防卫挑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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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内刑终132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2-1-177-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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