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台倒地救人被劝住车站要不要担责?澎湃新闻 2026 年 11 月 7 日转载华商报「律师说法」栏目报道:2025 年 12 月 24 日 21 时许,张女士 59 岁的父亲在上海松江站站台倒地,一名路过旅客欲对其做心肺复苏,被车站工作人员制止——工作人员的说法是先询问对方是否专业医护人员,得到否定回答后才制止;站内配有 AED,最近一台距倒地处步行约一分钟,现场无人使用;工作人员拨打 120,约 9 分钟后急救人员赶到,抢救未成功。家属提供的院前急救病历记载「车到时……呼吸、心跳均已停止。车到前,无人行心肺复苏」。家属已起诉,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家属表示继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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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问题分清楚:救人救坏了要不要赔、被误会成肇事者怎么办,见紧急救助:免责的边界在哪;商场、地铁这类场所摔伤被撞找谁赔,见安全保障义务。本篇只谈一个场景:公共场所管理者制止他人施救,责任怎么看。

关键结论

三句话说清: ① 免责条款是给好人卸责的,不是给施救设准入门槛的。把「自愿紧急救助不担责」读成「不是专业人员不许救」,是把授权读成了禁止。 ② 安全保障义务在急救场景里至少包含三件事:不阻碍他人施救、组织现场急救、把已经配好的设备用起来。只打 120,是把义务缩到最窄。 ③ AED 配了而无人会用、无人敢用,与没配在效果上没有区别——但一审已驳回,家属还在上诉,责任最终怎么认,要以生效裁判为准。

「不是专业医护不能救」错在哪

这句话在法律上找不到出处,恰恰相反,法律的态度是鼓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原文只有一句: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它的功能是给施救者卸责——你上去按压,哪怕压断了肋骨,也不担民事责任。它解决的是「敢不敢救」,不是「谁有资格救」。

把这条反过来用,就成了「你不是专业医护,所以别动」。这是把一条授权性规范读成了禁止性规范,方向正好相反。

心脏骤停的抢救窗口以分钟计,心肺复苏每延迟一分钟,成功率就往下掉一截。等专业医护到场,往往已经过了最关键的时段。报道里那张院前急救病历写得很克制——「车到前,无人行心肺复苏」,这句话在法庭上比任何情绪表达都重。

这一条没有给任何人「阻止他人施救」的授权。工作人员以「是否专业」为由劝阻,属于对现场急救的组织行为,这个行为要不要负责,判断依据是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安全保障义务——即管理者有没有尽到义务。

车站的义务只到打 120 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列举的主体里,明确写了「车站、机场」。义务内容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到旅客倒地的场景,至少有三项可核查的动作。

第一,不阻碍他人施救。 这是最低要求。现场有人愿意按压,管理者的正确动作是让开、协助、递设备,而不是先做资格审查。

第二,组织现场急救。 包括广播寻医、指派受过培训的员工到场、清出施救空间,这些动作在监控里都留痕。第三,把已经配好的设备用起来。 配了 AED 却没人取、没人用,说明设备与人员之间没有连上。

三项里做到零项,就谈不上尽到义务——这也是本案争议的核心。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18-2-001-001 · 案号 (2021)苏06民终189号 · 江苏省

裁判规则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为制止不当行为,在合理范围和限度内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阻拦措施,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行为人被阻拦后因自身疾病倒地猝死,经营者及时报警求助,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死者近亲属主张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这是一把反向的尺子。 该案里经营者「报警求助」就被认定为已尽义务,那是因为阻拦行为合法、现场没有可用的其他手段;本案争议恰恰是「只打 120 够不够」——有 AED、有愿意施救的人,义务的内容就不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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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D 配了没人会用,算不算配了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同款还鼓励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

条文本身只写了「配备」,没写「会用」。但把「配」和「用」切开,会得出一个荒谬结论:只要墙上挂着一台机器,义务就完成了——这正是不少地方 AED 沦为「墙上装饰」的原因。合理的解释是:配备义务包含可及性与可用性;设备在步行一分钟范围内却无人取用,说明培训、标识、责任人三项配套缺位,这不是形式瑕疵,而是义务未真正履行。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07-2-001-004 · 案号 (2020)京02民终10605号 · 北京市

裁判规则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前提。在火车站等有行人行进方向标识的公共场所,一方因转身逆行与正常通行人发生碰撞而受到损害的,不应对正常通行人苛责超出合理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正常通行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给你的启示义务有合理限度,但不是无限缩小。 这张卡划的是「普通通行人不该被苛责」的边界;管理者的义务标准与此不同,因为管理者对场所、设备、人员有实际控制力,合理限度的天花板更高。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核验 ↗

一审驳回之后,家属还能怎么走

一审已判、家属上诉中,判决理由未见公开文书,本文不推测法院心证。一般二审的争点集中在三处:事实认定(制止行为是否存在、AED 是否可及、倒地到拨打 120 的时间间隔)、义务边界(已有设备与人员条件下,义务具体包括哪些动作)、因果关系(即使认定未尽义务,抢救未成功与「未及时心肺复苏」之间的原因力占多大比重,这直接决定赔偿比例)。

证据重心在监控与通话记录:站台监控、值班记录、120 通话时间、AED 取用记录,都可申请调取,时间越久越难取得。

注意避坑

两个提醒:① 本案一审已驳回、家属在上诉,本文所述均为「据家属称」「病历记载」,不代表法院认定,责任结论以生效裁判为准;② 施救者按压致肋骨骨折的风险,法律已由第一百八十四条排除,不必因此不敢动手。

遇到有人倒地,两边各做什么

路人一侧:先判断意识与呼吸,同时让人拨打 120、让人去取最近的 AED;按压不要停到急救人员接手。不会用 AED 也不要紧,机器有语音提示,开机后按提示贴片即可。事后留联系方式给警方或家属,这既是保护自己,也是还原事实。

管理者一侧:把「不阻碍施救」写进岗位处置流程,删掉任何要求先查验施救者资质的表述;定期组织员工做 AED 实操;设备点位做醒目标识,指定每班次责任人。

法条依据

一句话:第一百八十四条是给救人的人撑腰的,不是给拦人的人当依据的;配了 AED 不用,等于墙上多挂一块牌子。 救人被误认成肇事者,见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要担责吗。


作者:赵跃律师(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品牌:律师教你怎么做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报道与现行法律进行普法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