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换脸盗刷医保为什么定盗窃?成都日报 2026 年 11 月 7 日报道、环球网转载: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2023 年 3 月至 4 月,上游人员非法获取多名医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照片,用 AI 换脸把静态照片合成可通过核验的动态人脸视频,冒用身份在政务 APP 注册、激活电子医保账号并生成结算二维码;梁某组织他人线下扫码购药、低价销赃、五五分成。涉案金额分别为梁某 61.6 万余元、刘某甲 52.1 万余元、陈某与刘某乙各 46.6 万余元,均认定「数额特别巨大」,四人以盗窃罪判处五年至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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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清相邻问题:冒用老人的社保卡取钱为什么定信用卡诈骗,见骗走老人的社保卡取走 1.93 万:为什么定信用卡诈骗;人脸这类敏感信息为什么要单独同意,见敏感个人信息为什么要单独同意。两篇相隔一天,正好构成一组对照。

关键结论

三句话说清: ① 被刷走的是你个人账户里的钱,被害人是你本人,所以救济路径是刑事退赔,不是「追回被骗的医保基金」。 ② 诈骗要求有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这里机器按码放行、柜台只核码不核脸,没有谁「受骗」。 ③ 取财的核心动作是「背着被害人把码刷出去」,落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

被刷走的是基金,还是你的钱

这个定性问题决定了后续一切。

医保基金分两块: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是共济的「大池子」,个人账户里的钱则属于参保人个人。承办法官在报道中的表述是: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参保人个人合法财产。这句话的法律意义在于——被害人是参保人,不是医保局。

差别很实际。如果被害人被认定为基金,救济就变成行政追缴,个人拿不到直接退赔;被害人认定为个人,就可以在刑事程序里提出退赔请求,判决也会写明责令退赔。

顺带说一句行政责任这一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针对的是「个人将本人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使用他人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等情形,后果是责令退回、暂停联网结算三至十二个月、并处骗取金额二至五倍罚款。这一条管的是参与骗保的人;本案的参保人是被冒名的,不是违规主体,所以这条对他们是保护性规定,不是处罚依据。

机器放行的,为什么也算盗窃

盗窃罪的经典形象是「秘密窃取」。现在是扫码、是系统自动核验,还「秘密」吗?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保护的是占有,判断标准是有没有违背占有人的意思、把财物转移走。秘密与否不是要件。用他人的支付码在药店刷走药品,对被害人而言完全是背着他发生的,这就够了。

本案的动作链拆开看:上游做假人脸视频 → 冒名注册、激活账号 → 生成结算二维码 → 线下扫码购药 → 低价销赃分成。整条链上,被害人从头到尾不知情、未授权,钱是从他的个人账户里出去的。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2-18-1-207-001 · 案号 (2021)沪0120刑初828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未具备获得法律、相关部门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事由,利用软件程序等方式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规定定罪处罚。

给你的启示「生成的人脸视频」也算个人信息。 这句话直接堵住了「我只是拿照片合成了个视频、又没偷他的脸」这种辩解,为上游另案定罪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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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信用卡诈骗,也不是诈骗

这是本案最需要掰开的一层,也是它和前一篇社保卡案的分水岭。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落脚点是信用卡。社保卡之所以能定信用卡诈骗,是因为社保卡的金融账户具备信用卡功能,冒用取款侵害的客体落在信用卡管理秩序与账户资金上。

电子医保凭证不是信用卡。它没有授信额度、不走信用卡清算通道,本质是医保结算的身份凭证。客体不对,条文就用不上——这不是「哪个判得重选哪个」,而是构成要件必须逐项对上。

那为什么也不是普通诈骗?诈骗罪的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 →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产。四个环节缺一不可。本案里,核验由系统完成,处方与结算由扫码触发,没有任何一个人因为相信了假象而交付财物——机器不会「受骗」。

所以最后落到盗窃。附带说一句量刑:四人金额均被认定「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档,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实际判五至十年,是因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刘某甲系漏罪,数罪并罚执行六年四个月)。「数额特别巨大」是法律评价,不是具体门槛数字,各地标准有差异,本文不倒推。

上游做换脸视频的人,另担什么罪

本案四名被告是「跑货」与组织者。给他们提供人脸视频的上游余某、李某,报道称均另案判决。

他们的行为对应《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还明确,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处罚。

人脸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里被明确列入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人格尊严受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危害。处理这类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才可以进行。

注意避坑

三个提醒:① 本文不评价上游人员的刑期,报道只写「另案判决」;② 电子医保凭证的二维码等同于现金,截图、转发、代刷都有风险;③ 「帮人跑腿刷药、给点提成」这类活,一旦资金来路不正,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不是「不知情就没事」。

普通人能做的三件事,先管好码

第一,管好脸和码。 不向任何非官方应用提交人脸视频;政务、医保类 APP 只在官方应用商店下载;结算码不截图、不外传,用完即关。

第二,盯住账户变动。 医保个人账户的消费记录可以在官方渠道查询,出现异地、异常时段的购药记录,第一时间挂失并报案。

第三,出事后的顺序。 先向医保部门申请冻结、再报案、同时保留所有截图与通话记录。行政投诉与刑事报案可以并行,不要等其中一个有结果再走另一个。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一句话:脸被换掉不可怕,可怕的是核验机制只认码不认人;定盗窃而非诈骗,说的就是「没人被骗,钱照样被拿走」。 卡里的钱是谁的,见医保个人账户。


作者:赵跃律师(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品牌:律师教你怎么做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报道与现行法律进行普法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