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九元云南双飞六日游,含机票、五晚住宿、全程餐食。算一笔最粗的账:往返机票八百起,五晚住宿按快捷酒店两百一晚也要一千,光这两项就一千八。九十九元的团费连零头都不够。差额从哪儿来,答案写在行程单的第三页——玉石店、乳胶店、银器店、茶叶店,每家不少于九十分钟。
到了店里,导游的话术是一套完整的流水线:先讲当地产业不易,再讲自己带团没底薪全靠提成,最后说「不买也别坐在车上,跟我进去转一圈」。转了三个小时出来,有人买了两万八的镯子,有人什么都没买,回程车上就被冷了脸。
回家想退货,旅行社说「店是当地开的,你自己去找」。想投诉,又怕「签了自愿购物承诺书」这一条把自己堵死。这套流程里,哪些是违法、哪些是违约、哪些只能自认倒霉,法律给出的答案比想象中清楚——《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三款条文,正好对应三个环节。
一句话定义:不合理低价游,是指旅行社以明显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报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再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它的违法点不在「价格便宜」,而在「用亏本价把人骗进来、再用购物和加点把钱挣回去」。
构成要件
一、「不合理低价」的对照物是成本,不是同行的报价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的是「不合理的低价」,没有给具体数字。判断方法只有一条:把这个团的实际成本算出来,与报价比。
成本包含六项刚性支出:往返交通、住宿、餐饮、门票、导游服务费、保险。以国内短线为例,往返高铁、两晚住宿、四正餐、两个景区门票、导游服务、旅行社责任险,加起来通常在一千二到两千之间。团费如果是三百九十九,差额一千多,就要问这个差额由谁补。
「隔壁家卖得比我们便宜」不构成抗辩。 价格战、包机切位、淡季甩位、景区补贴带来的低价,本身不违法——只要不靠购物返点回本,就属于正常竞争。真正的判断标准是利润来源:靠正常团费和批量采购差价赚钱的,合法;靠购物店返点、自费项目提成赚钱的,落进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这个区分在实务中很关键。同一个目的地、同样的行程,两家旅行社报价差一半,可能一家是包机切位拿到的低价机票,另一家是零负团费靠购物回本。看行程单里购物店的数量和位置,比看报价更准。 纯玩团如果行程单里出现「特色产品展示中心」「某某文化馆」「某某工艺馆」,多半是购物店的马甲。
二、第二层要件:诱骗参团,再靠购物或自费拿回扣
条文把「诱骗旅游者」和「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并列,说明立法盯的是一条完整的生意链:前端用低价把人吸进来,后端用购物返点、自费项目提成把利润做出来。
这条链在不在,看四个指标:
其一,购物店的数量与位置。 一天一个店、甚至一天两个店,而且是行程的主要安排,不是顺路停留。
其二,自费项目的报价与成本差。 一个成本八十元的表演,收三百八;一段成本五十元的游船,收两百八。差价就是提成空间。
其三,导游的考核办法。 有没有「人头费」「买够多少才有底薪」「按购物金额提成」这类安排。这些通常不会写在合同里,但导游自己会说——这是最容易固定下来的证据。
其四,购物店与旅行社之间有没有返点协议。 这一层旅游者看不到,但可以通过「同一家店在多个低价团的行程单里反复出现」「店里的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价」「退货要旅行社出面才办得成」这些外围事实推断。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另有一条更直接的禁止:「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这一条与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是同一个意思的两种表述,条例管的是「招徕」环节,旅游法管的是「组织」环节。
三、第一款禁止的是「组织」这个行为,不以旅游者真买了东西为前提
这是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只要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团,并安排了用于获取回扣的购物或者自费项目,违法行为就已经成立。旅游者有没有消费、旅行社有没有实际拿到返点,只影响处罚轻重,不影响违法性质的认定。
这个理解对维权有两个直接意义。
第一,没买东西的人也有资格投诉。 不必证明自己受了经济损失——被拉进店、被占用游览时间、被冷脸对待,本身就是权益受损。投诉时可以主张「行程被实质变更」,要求赔偿未完成约定游览项目的费用。
第二,举报不需要等损害发生。 文旅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职权查处,不需要以某个旅游者实际被坑为前提。同一批游客集体举报,材料互证,查处的可能性更高。
对应的行政责任在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此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四、第二款是一条独立的禁止规范,不以「低价」为前提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是一条独立的禁令:旅行社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能单方面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也不能安排另行付费的项目。合法的例外只有一种组合——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自己提出,并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这一款与价格无关。哪怕是纯玩高价团,只要旅行社单方面指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自费项目,同样违法。很多人的误解是「我报的是高价团,应该没问题」,实际上高价团被塞购物店的投诉并不少见。
合法的例外只有一种组合,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条件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 注意是「协商一致」,不是「旅游者签字同意」。旅行社单方印制一份《自愿购物补充协议》让全团签字,如果签字前没有就「去不去、去哪家、停多久」进行过实质沟通,很难认定为协商一致。
条件二: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这一条常被忽略,但它是很多「自愿购物」抗辩失效的原因。签了补充协议,却把全团拉进购物店、让不想买的人在车上等两小时——这就影响了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仍然违法。
所以「自愿购物承诺书」有签字也常常不管用:形式合规,实质没有协商,还拖累了别人。 判断一个购物安排是否合法,要看三件事:行程单上有没有提前写明(不是临时加)、停留时间是不是合理(不是三小时起)、不参加的人有没有等值的替代安排(不是干等)。
五、第三款是旅游者手里最实用的一条:三十日内退货,旅行社先行垫付
第三款给了一个非常具体的工具:只要存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旅游者在行程结束之后三十日之内,就可以要求旅行社替自己办退货、并且先把货款垫上,或者要求退还那些另行付费项目的钱。
这一条有三个容易被忽略的要点。
第一,主张对象是旅行社,不是购物店。 旅游者不必自己跑去和玉石店、乳胶店交涉,也不必证明店家有欺诈。只要存在违反前两款的情形,旅行社就有办理退货并垫付货款的义务。
第二,是「先行垫付」。 旅行社先垫钱给旅游者,再自行向购物店追偿。旅行社不能以「店里还没退」「正在和店家沟通」为由拖延。这是这一条的核心价值——把追偿的风险从旅游者身上转移到旅行社身上。
第三,三十日是行使期间。 从旅游行程结束之日起算,按自然日计(《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除明确为工作日外,「日」指自然日)。过期再提,这条快捷路径就关闭了,只能回到一般的违约或者欺诈撤销路径,举证难度陡增。
三个要点合起来,构成了一个非常实用的维权工具: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书面向旅行社提出退货并垫付的要求,附购物凭证、行程单、购物店名称与时间。 旅行社拒绝或者拖延的,直接投诉。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款只覆盖「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两类,不包括「因为被拉去购物而耽误的景点」——那一块的损失按违约另算,走第七十条。
六、民事救济有三条路,选哪条看手里有什么
路一: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退货垫付。 最快、举证最轻,只要证明存在违反前两款的情形。缺点是只能拿回货款或者自费项目的费用,拿不到额外赔偿。
路二:欺诈撤销。 如果宣传内容本身就是假的——「五星酒店」实际是快捷、「纯玩」实际是三个购物店、「非遗传承人手工制作」实际是义乌批发——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欺诈,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费用、赔偿损失。撤销权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路三:违约赔偿。 按《旅游法》第七十条主张继续履行、补救或者赔偿损失;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还可以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这一条的适用条件是「欺诈」,不是「违约」,普通降标缩水用不上。
三条路可以组合,但同一笔损失不能重复拿。实务上的顺序是:先走退货垫付(快),再就剩余损失主张违约或者欺诈赔偿。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显失公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给的是一条比欺诈更软的路径——只要一方是趁着对方处于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的当口,把交易做成了明显不公平的样子,吃亏的一方就可以请求撤销,不必证明对方说了假话。老年团里用「专家义诊」先制造健康焦虑、再推销高价保健品,往往同时踩中欺诈和显失公平两条线:前者要证明宣传内容是假的,后者只要证明当时的状态和结果的不对等。
七、四种常见变体:零负团费、赌团、返点团、康养旅居团
「不合理低价游」是一个法律概念,市场上它演化出四种具体形态,识别方法各不相同。
第一种,零负团费。 团费低于成本,甚至出现「零团费」「负团费」——组团社不但不收钱,还倒给地接社钱。差额全部要靠购物和自费补回来。这类团的行程单上购物店最多,通常一天一个甚至两个,而且每个店的停留时间都很长。识别方法最简单:算成本,差得离谱就是。
第二种,赌团。 地接社按人头向组团社「买」客人,一个人头几百到上千元。买完之后赌的是这批客人的消费能力——买得多就赚,买得少就亏。赌团的特征是导游压力极大,话术也最狠:「我这一趟花了多少多少钱买你们」「今天这个店大家帮帮忙」。赌团最容易演变成强迫交易,因为导游的亏损是刚性的。
第三种,返点团。 团费正常甚至偏高,但利润的大头来自购物店返点。这类团最隐蔽——报价看起来合理,行程单上购物店也不多(比如只安排两个),但每个店的返点比例很高,卖的是玉石、翡翠、虫草、药材这类高单价、难比价的商品。识别方法是看商品品类:单价高、没有统一市场价、难以鉴定真伪的,返点空间最大。
第四种,康养旅居团。 以「康养」「旅居」「养生」为名,行程里安排「健康讲座」「免费体检」「专家义诊」,实际是保健品、医疗器械的推销会。这类团的目标群体是老年人,往往打着「政府补贴」「企业赞助」的旗号,团费极低甚至免费。它同时踩到第三十五条和消保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两条线。
四种变体对应不同的取证重点:零负团费看行程单的购物店密度,赌团看导游的话术录音,返点团看商品品类与价格,康养旅居团看宣传材料与讲座内容。先判断是哪一种,再决定收什么证据,效率最高。
这四种变体有一个共同点:利润都不来自团费。 判断一个团是不是低价团,最终要回到这个问题上——这家社靠什么赚钱。答不上来的,就是有问题。
八、老年团、康养团的宣传红线,比一般团更严
用「包治百病」「专家义诊」「免费体检」把老人拉进低价团,再推销保健品、玉石、药材,除了违反第三十五条,还踩到另外两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管的是「说真话」这件事: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全面,不能让人产生误解;消费者就质量、使用方法提问的,要给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还应当明码标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进一步列出了几种具体手法:虚构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交易信息和经营数据、篡改或者隐匿用户评价,都归入虚假宣传;同一条还禁止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搞「同货不同价」——同样的商品或者服务、同等的交易条件,却设两套价格标准。这一款在旅游场景里的对应物是「同一个团,不同人不同价」,尤其是熟人介绍价、老人价、儿童价之外的那些说不清来路的差价。
第十五条专门针对老年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这一条的价值在于,它把「夸大功效」这个很难量化的东西变成了一个可判断的标准:看商品或者服务是不是明显不符合该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一个有高血压的老人被推销「包治百病」的床垫,就落进这一条。
实务中这类案件往往同时构成欺诈,可以主张撤销合同、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举证重点是三样:宣传材料(传单、PPT、微信群消息)、销售过程录音、商品实际功效与宣传的对比。老年人自己取证困难,家属介入越早越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旅行社条例》
-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四条条文串起来,是一条从「怎么认定」到「怎么索赔」再到「怎么处罚」的线:第九条给了旅游者两项基础权利(自主选择、知悉真实情况),第三十二条把「真实准确」落到宣传上,第三十五条三款是核心,第四十一条管住导游的行为,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是罚则,条例第二十七条补上招徕环节,消保法两条与实施条例两条管住虚假宣传和老年消费者,民法典两条给出撤销路径,解释第十五条把欺诈与惩罚性赔偿接上。
三处容易读偏的地方。
第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低价」不是价格高低的问题,是成本覆盖的问题。 一个高端团也可能构成不合理低价——如果它的报价低于成本,靠购物回本,一样违法。「不合理」针对的是成本关系,不是绝对金额。
第二,第二款的例外是「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不是「旅游者同意」。 这两个词在实务中差别很大:协商是双向的,旅游者有权说不去;同意是单向的,旅游者只是签了个字。判断标准还包括「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这一条让「全团进店、不买的人车上等」的安排失去合法性。
第三,第三款的三十日是行使期间,不是诉讼时效。 过了三十日,第三款的快捷路径关闭,但依民法典主张欺诈撤销(一年)、依旅游法第七十条主张违约赔偿(三年诉讼时效)仍然可以走。三条路径的期间不同,不要混。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0。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不合理低价游 | 正常低价促销 | 合法的购物与自费安排 | 强迫交易 |
|---|---|---|---|---|
| 价格 | 明显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 | 可能低于市场价,但能覆盖成本或有正当补贴 | 与团费高低无关 | 与团费高低无关 |
| 利润来源 | 购物返点、自费项目提成 | 正常团费与批量采购的差价 | 正常团费 | 正常团费加胁迫所得 |
| 合法性 | 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合法 | 须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 | 违反旅游法第九条,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强迫交易罪 |
| 认定要点 | 成本对比加整条生意链 | 成本可覆盖 | 行程单提前写明、时间合理、有替代安排 | 有无暴力、威胁或者以限制人身自由手段 |
| 法律后果 | 退货垫付、行政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无 | 无 | 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
四者的边界,一条一条划。
不合理低价游与正常低价促销的分野是利润从哪儿来。同样是三千元的日本五日游,一家靠包机切位把机票压到八百,另一家靠三个免税店返点补足成本,前者合法、后者违法。判断方法是看行程单:有没有购物店、有几家、停多久。
不合理低价游与合法的购物与自费安排的分野是「协商」的真实性。行程单上提前写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场所名称(《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九项、第十项的要求),旅游者签字确认,不参加的人有等值安排——这是合法的。临时加店、强制全团进店、不买就冷脸——这是违法的。
不合理低价游与强迫交易的分野是手段。第三十五条管的是「安排购物获取回扣」这个商业模式,不需要有暴力或者威胁;一旦出现「不买不让走」「扣身份证」「锁车门」,就越过民事和行政的界,进入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法的领域。此时应当报警,不只是投诉。
实操指引
第一步:出发前,用三个问题识别低价团
问题一:这个价格能覆盖成本吗? 把往返交通、住宿、餐饮、门票、导游服务、保险六项加起来,与报价比。差得越多,越要问差额从哪儿来。
问题二:行程单里有没有「文化馆」「展示中心」「工艺馆」「特产超市」? 这些是购物店的常见马甲。正规行程单会直接写「购物店:XX 玉石城,停留 90 分钟」,写马甲的反而要警惕。
问题三:合同里有没有写清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场所名称,以及自费项目的名称和价格?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这四项必须写进合同。没写的,后面临时加店就没有约束。
三个问题里有两个答不上来,基本可以判断这个团有问题。
第二步:行程中,把三类证据固定下来
第一类,行程单原件与合同。 特别注意保存旅行社最初发的宣传页、微信推送的行程,这些是判断「有没有虚假宣传」的基准。
第二类,购物店现场。 拍门头照片(能看清店名)、拍店内商品价签、拍导游在店里招呼的画面、记录进店和出店的时间。如果被要求签《自愿购物确认单》,把单子拍下来——这张单子本身可能就是「旅行社单方印制、未实际协商」的证据。
第三类,导游的话术。 「不买就别上车」「我这一趟没底薪就靠大家」「买够多少我才能交差」这类话,录音。这是证明「以购物返点补足成本」最直接的证据,也是文旅部门查处时最看重的一项。
三类之外,同团游客的联系方式要留。低价团的查处往往靠集体举报,单人投诉容易被「已协调处理」了结。
第三步: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书面提出退货垫付
写一份书面要求,内容包括五项:行程起止时间、购物店名称与进店时间、购买商品与金额、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垫付货款的法律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答复期限。
送达方式三种并用:微信发给组团社客服并截图、EMS 寄送并保留签收单、当面递交并要求签收。三种方式里 EMS 最稳,因为有签收记录。
旅行社拒绝或者拖延的,进入第四步。
第四步:投诉与举报,两条线一起走
投诉线:向旅行社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文旅部门投诉。2026 年 3 月 15 日施行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要在旅游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九十日内提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后二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六十日内办结,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举报线: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这一条不要求举报人是受害者,也不需要等九十日。
两条线的区别:投诉解决的是「我这一单怎么赔」,举报解决的是「这家社该不该罚」。前者拿到的是调解书,后者拿到的是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处罚决定在民事诉讼里可以直接当证据用,证明力比调解书强得多。
第五步:民事救济,按「快→中→慢」三档选
快档: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退货垫付。三十日内提出,举证最轻。
中档:欺诈撤销。适用于宣传内容本身就是假的情形,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慢档:违约或者侵权诉讼。诉讼时效三年,可以主张差价、额外支出、惩罚性赔偿(构成欺诈时)。
三档可以并行推进,但同一笔损失只能拿一次。
第六步:老年团另做三件事
家里老人报了低价团,除了上面五步,还要做三件事。
一是提前介入。 出发前把行程单看一遍,把「健康讲座」「免费体检」「专家义诊」这类环节圈出来,告诉老人哪些环节不要留个人信息、不要带银行卡。
二是保存宣传材料。 传单、微信群消息、直播录屏,都是证明「虚构或者夸大功效」的证据。消保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专门管这一块。
三是事后及时止损。 已经买了高价保健品的,先看包装上的批准文号,再查该产品的实际功效,与宣传对比。构成欺诈的,主张撤销合同、退货退款。
常见问题
签了《自愿购物补充协议》,还能要求退货吗?
能,但要看协议是怎么签的。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例外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如果协议是出发后临时拿出来让全团签、签字前没就有没有购物、去哪家、停多久进行过实质沟通,或者签字后仍然全团进店、不买的人在车上等,就不满足例外的条件,第三款仍然适用。判断的关键不是有没有签字,而是有没有真实协商、有没有影响其他旅游者。
三十日的期限从哪天算,过了还能不能要?
从旅游行程结束之日起算,按自然日计。过了三十日,第三款的快捷路径关闭,但不等于没救了——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欺诈撤销的期限是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依旅游法第七十条主张违约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三条路径的期间不同,不要因为过了三十日就放弃。
退货是找旅行社还是找购物店?
找旅行社。第三款明确写的是「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不是让旅游者自己去和店家交涉。「先行垫付」四个字是核心——旅行社先垫钱,再自行向购物店追偿。旅行社以「店里还没退」「正在沟通」为由拖延的,属于不履行第三款义务,可以直接投诉。
没买东西的人能不能投诉?
能。第一款禁止的是「组织」这个行为,不以旅游者实际消费为前提。被拉进店、被占用游览时间、被冷脸对待,本身就是权益受损。投诉时可以主张行程被实质变更,要求赔偿未完成约定游览项目的费用。集体举报时,没买东西的人同样是有力证人。
怎么判断一个团是不是「不合理低价」?
算成本。把往返交通、住宿、餐饮、门票、导游服务、保险六项加起来,与报价比。差额越大,越要看行程单里有没有购物店。另一个信号是行程单里出现「文化馆」「展示中心」「工艺馆」「特产超市」这类名字——这是购物店的常见马甲。反过来,包机切位、淡季甩位、景区补贴带来的低价是合法的,判断标准是利润来源,不是价格绝对值。
导游在车上说「不买就别上车」,这算什么?
这已经越过第三十五条的商业安排,进入强迫交易的领域。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禁止「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出现限制人身自由、扣留证件、以甩团相威胁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向文旅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这类情形下,第三款的三十日退货路径仍然适用,而且举证更容易——录音就是最好的证据。
自费项目的钱能退吗?
能。第三款明确写了「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适用的前提是「违反前两款规定」,即该自费项目属于旅行社单方安排、未协商一致,或者属于低价团的回本环节。如果自费项目是行程单上写明、旅游者自愿选择并另行付费的,属于合法安排,不能退。
老年团被推销保健品,钱能要回来吗?
要看是不是构成欺诈或者显失公平。消保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专门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构成欺诈的,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撤销合同、退货退款;构成显失公平的,依第一百五十一条撤销。举证重点是宣传材料、销售过程录音、商品实际功效与宣传的对比。
投诉了文旅部门,还能同时举报市场监管吗?
可以,两条线管的事不同。文旅部门管的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不合理低价、擅自变更行程、导游违规),市场监管部门管的是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品质量。举报不需要以自己是受害者为前提,也不需要等投诉处理完毕。两条线的结果可以互相印证,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续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更强。
报的是「纯玩团」却被拉进购物店,能主张什么?
「纯玩」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被拉进购物店构成违约。可以主张三项:一是按第三款要求退货并垫付(如果买了东西);二是按旅游法第七十条主张赔偿未完成约定游览项目的费用;三是如果「纯玩」宣传本身是假的,构成欺诈,可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撤销合同,或者依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三项可以组合,但同一笔损失不能重复拿。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不合理低价」的成本核算、协商一致的真实性、欺诈的认定在个案中差异很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旅游合同、行程单、购物凭证与录音材料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