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五十九条到第七十条,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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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六百八十三字,条均一百四十点二五。

这一章讲的是夹在中间的那一层——不是交易所,不是你,是那家替你下单的公司。

十二条里最长的是第六十条,三百六十八字,讲开一家期货公司要什么条件;最短的是第六十一条,三十五个字,只要求名字里带上「期货」两个字。

一头管「能不能开」,一头管「叫什么名」。中间十条,管它拿了牌照之后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一、十二条摆开

条字数讲什么
5956谁是期货经营机构
60368设立七项条件
6135名称要有「期货」
62196五种大事要核准
63185四类业务
64282董监高的资格
65135内控与业务隔离
6681以自己名义、不得全权委托
6755资管要公平对待
6852不许给股东输血
69141从业人员与机构责任
7097持续性经营规则

十二条加起来一千六百八十三字,平均一条一百四十字。

按功能分,五条管「进门」(第五十九到六十四条),五条管「做事」(第六十五到六十九条),一条管「一直合格」(第七十条)。

进门、做事、一直合格。 这三层是看懂这一章的钥匙。后面第七十一条到第七十八条讲的,都是这三层的细则。

二、第五十九条:两类主体

法条依据

五十六字,一句话。

期货经营机构 = 期货公司 + 核准从事期货业务的其他机构。

「其他机构」四个字是活的:做期货业务的不一定叫「期货公司」,只要监管机构核准,别的机构也能进来。

反过来:叫「期货公司」的未必能做全部业务——第六十三条是按业务种类给许可,不是发一张总牌照。

所以「有没有牌照」这个问法不够准确。 准确问法是:这家公司有没有你要做的那项业务的许可——四类分开核准,有经纪牌照不等于能给你做咨询,更不等于能替你管钱。

三、第六十条:七项条件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条
  • 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 (二)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净资产不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 (四)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 (五)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百六十八字,本段最长,三款。

第一款七项条件,第二款允许提高注册资本,第三款给了六个月审查期。

把七项拆开,能看出立法者怕什么:

项要求怕的是什么
一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没有规矩
二股东财务与诚信、净资产、三年无重大违法股东不干净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实缴货币资本不实
四人员符合条件、董监高具备任职条件人不行
五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控没有
六经营场所、业务设施、信息技术系统空壳
七其他条件兜底

七项里,四项在问「有没有」(章程、人、制度、场地),三项在问「够不够」(股东的钱、注册资本、人的资格)。

「有没有」可以临时凑,「够不够」凑不出来。 一台服务器今天买明天到,一份章程今天写明天盖章;但一亿元实缴货币、股东连续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两样是拿时间换的,着急也没用。

准入门槛的真实作用,不是筛掉不认真的,是筛掉等不起的。

四、三千万到一亿:资本这一条改了什么

第六十条第三项,是这七项里最硬的一项。

旧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写的是:「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同条第二款还写:「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本法改成了两处:

第一处,三千万到一亿。 门槛涨了两倍多。

第二处更容易被忽略:从「货币不低于85%」到「实缴货币资本」。

条例允许百分之十五用非货币财产出资——设备、房产、软件,都算。本法把这百分之十五也堵上了:全部得是货币。

为什么?因为期货公司的资本不是用来买设备的,是用来扛风险的。客户穿仓了,缺口要用现金补;结算准备金不足,要用现金补。一台服务器、一层写字楼,在那个时候一分钱也顶不上。

「实缴」两个字也是一道门。 认缴是承诺,实缴是到账。承诺可以拖,到账不能假。

另一处改动在第二项,说的是股东。

条例的表述是「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本法改成「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净资产不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从「持续盈利能力」换成「净资产不低于规定标准」。

这个改动往两个方向都走了一步:

放宽的一面——不再要求盈利。一家暂时亏损但净资产雄厚的产业集团,按老标准进不来,按新标准可以。

收紧的一面——净资产有了明确底线,而且标准由监管机构定,可以往上调。什么叫「良好」,不再靠形容词,靠数字。

说白了,这一改把「你能不能赚钱」换成了「你有没有本钱」。 对客户而言,后者才是真正相关的东西——你关心的是它亏了之后还能不能赔你,不是它去年赚了多少。

五、第六十一条:三十五个字

法条依据

三十五个字,本段最短。

期货公司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期货」字样。

为什么值得单写一条?因为名字是第一道识别成本。

一家叫「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可能在做的生意是期货配资、代客理财、喊单带单;一家名字里带「期货」两个字的,至少是过了第六十条七项条件的。

这一条对普通人,是反着用的。

有人向你推销「期货开户」「期货配资」,先看两件事:公司名字里有没有「期货」两个字,监管机构公布的持牌机构名单里有没有它。前者是筛子,后者是核实,两件都过才谈得上后面。

要注意反向的漏洞:名字里有「期货」,不等于就是期货公司。叫「XX期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可能只是一家信息咨询公司。所以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还有一句反向规定——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期货」「期权」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误导的名称。

一正一反,两头堵。

六、第六十二条:五种大事要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二条
  •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 (二)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 (四)变更业务范围;
  •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一百九十六字,两款。

五种大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变更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变更业务范围、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款给期限:第三项、第五项二十日,其他六十日。

跟条例比,第二项的变化最有意思。

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写的是「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按持股比例画线。

本法改成「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按控制关系判断。

差别在哪?

百分之五是硬指标,好数,也好绕。 买到 4.9% 就不用报。找三个人各持 4.9%,一样能影响公司。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实质判断,绕起来难,但边界模糊。 什么算「主要」,什么算「实际控制」,得看具体情形。

这个改动背后的现实很清楚:期货牌照是有价值的,想进来的人会想办法。按股权比例设闸门,闸门外永远有绕行的小路——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董事会席位安排,这些不改变持股比例却改变控制格局的动作,现在都可能落入「变更实际控制人」。

七、第六十三条:四类业务,「自营」两个字不见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条
  • 期货公司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下列期货业务:
  • (一)期货经纪;
  • (二)期货交易咨询;
  • (三)期货做市交易;
  • (四)其他期货业务。
  •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也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期货”、“期权”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

一百八十五字,三款。

第一款四类: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其他期货业务。

第二款:做资产管理业务,要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款:未经核准,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也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期货」「期权」等可能混淆、误导的名称。

三个观察。

观察一:做市交易是写进来的新业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没有出现过「做市」两个字。本法出现了。

做市是什么?用自有资金同时报出买卖两边价格,别人想买你卖、想卖你买,你赚差价。它给市场提供流动性,本身是一种自营行为。

观察二:「自营」两个字,本法全文一次都没出现。

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写得很清楚:「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本法没有这一句。

不是漏了,是管理方式换了:从「点名禁止某一类业务」,改成「许可清单」。不在清单里、未经核准的,一律不许做。

但不能过度解读:本法没有写「期货公司可以做自营」。 它写的是四类业务的许可,做市是其中一类,想做市得单独核准。清单以外的自营,仍然没有许可、不能做。

观察三:第三款是打非的条文。

「变相设立」「变相经营」「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三个表述都盯着同一个现实:市面上大量存在的、看着像期货公司其实不是的公司。

罚则在第一百三十二条: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相关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两个字:取缔。不是罚款了事,是把生意关掉。而且「没有违法所得」也要罚,最低一百万——这一句专门对付「我们没赚钱,就是帮朋友做做」这类说法。

八、第六十四条:董监高三道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四条
  • 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期货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负责人,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 (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百八十二字,三款。

第一款是正面要求: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期货法律法规、有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款是程序:任免董监高应当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款是三道禁入门:

  1. 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2.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经营机构董监高,或者交易场所、结算机构的负责人,自被解除之日起未逾五年;
  3.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取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或者取消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道的逻辑不一样。

第一道把《公司法》的门槛搬过来——无民事行为能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对破产清算负个人责任未逾三年,这些情形本身就进不来。

第二道是行业内的前科。注意范围:不只是期货公司,还包括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负责人。而且不只是「违法」,「违纪」也算。

第三道是中介机构的前科。签字签出事的会计师、出具意见出问题的律师,五年内不能转身到这头来当高管。

第二款「备案」两个字,是程序上的实质变化。 任免不需要批准,报上去就行。公司有了用人自主权,监管留了知情权和事后处置权。

但这不是轻松了:备案意味着用人记录在案。选错人,一次是失误,两次就是管理问题。

九、第六十五条:五件事必须分开办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五条
  •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经营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其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反洗钱制度。

一百三十五字,四句。

第一句是总要求:依法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第二句要求建内控、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两类利益冲突——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

第三句要求四类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期货经纪、期货做市交易、资产管理、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句要求建立并执行反洗钱制度。

「隔离」和「分开」是两条不同的要求,不要混为一谈。

隔离是信息层面的:做市部门不该知道某个客户委托的细节。

分开是组织层面的:人员、账户、系统、决策,各自独立。

为什么重要?因为做市和经纪放在一起,会天然产生一种侵害——抢跑。做市部门看得到客户委托的流向,理论上可以先于客户建仓,客户买单进来,价格已经被推高。

这种侵害单笔损失极小,几乎不可察觉,但长期累积是系统性的。你只会觉得「怎么每次成交都差一点」,很难想到原因在机构内部。

第六十五条就是不许混着做。

违反的后果在第一百三十四条: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这一条的处罚里,「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是最重的一档。 它意味着这门生意做不下去了。

十、第六十六条:以自己名义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六条
  • 期货经营机构接受交易者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交易者承担。
  •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交易者的全权委托。

八十一字,两句。

第一句:接受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交易者承担。

第二句: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交易者的全权委托。

「以自己的名义」这五个字,是整章的枢纽。

它决定了三件事。

第一,你跟交易所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下单的是期货公司,不是他。交易所的对手方是会员,不是客户。所以你对交易所没有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

第二,你的钱在法律上先到了期货公司。

你交的保证金,在结算关系上是期货公司向交易所交的。你与期货公司之间是另一个法律关系。这就是为什么要建保证金存管制度(第四十条)——不隔离,期货公司出问题,你的钱就跟着没了。

第三,出了事,第一个被告是期货公司。

错单、强平、穿仓、挪用保证金,都是告期货公司。告交易所,只有在交易所自身违反法定义务(比如第八十六条保障交易安全)时才可能成立。

这在民法上是什么关系?

结构上,它与《民法典》的行纪合同一致: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活动,行纪人对第三人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九百五十一条、第九百五十八条)。

但期货经纪不完全等于行纪。行纪针对的是「贸易活动」,期货交易是标准化合约买卖,中间还夹着交易所和结算机构两层。实践中法院处理这类纠纷,多参照行纪规则,同时适用期货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这个定性有一个很实际的后果:期货公司不能拿「我只是通道」来免责。

行纪人对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它对交易所的履约责任是自己的,不是替客户担的。反过来说,它对客户的责任,也不能推给交易所。

「书面委托合同」这一句也是新增的。条例第十八条只写了「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没有要求书面。本法加了三个字:书面的。

对小额散户来说,这条的实际意义是:你手里那份开户协议、风险揭示书、交易须知,就是书面委托合同的一部分。签之前看清楚,签之后留好。

十一、全权委托:二十四个字

第六十六条第二句:「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交易者的全权委托。」

二十四个字,一条红线。

什么是全权委托?实务里有几种形态,一种比一种隐蔽:

  1. 交密码。 把账户和密码给业务员,由他操作。最直白,也最容易被查。
  2. 签协议。 签一份「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盈亏分成。名义上是合作,实质是全权委托。
  3. 口头指导。 业务员告诉你几点几分什么价位进出。边界模糊——说到什么程度算「全权」,实务中要看是否有决定的实质。
  4. 跟单。 业务员用自己或亲属的账户先做,客户跟着做。这种情况下客户的每一笔都是自己下的,形式上完全合规。

法律禁止的落点在机构。所以有两种情形要分开看:

业务员私下接了全权委托——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还有一句「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机构说「我不知道」,仍可能因内控缺失被追责。

客户主动要求,机构接受了——一样违法。禁止的是「接受」,不是「招揽」。

罚则在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第五十条适当性规定,或者违反第六十六条接受全权委托,或者有第七十八条损害交易者利益行为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全权委托亏了,能不能要回来?

三句话:

第一,委托关系违法,不等于亏损全由机构承担。要看双方的过错。

第二,机构违法接受全权委托是明显过错,客户自己交出密码也有过错。实践中多按过错比例分担,机构的比例通常较高,但全额赔的少。

第三,业务员承诺的「保本保收益」,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无效——它违反了期货交易风险自担的基本属性。但这份承诺本身是极好的证据,能证明机构一方的过错。

十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别人的钱,和股东的手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两条都很短,五十五字和五十二字。

第六十七条管资管:运用客户资产投资,应当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客户资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

「公平对待不同客户资产」这句话,对应的是几种具体的侵害:

  • 抬轿子:用 A 产品的钱,去接 B 产品手里出不掉的持仓;
  • 反向操作:同一经理管的两个产品,一个买一个卖,把利润挪到其中一个;
  • 优先分配:好价格给关系户,差价格给普通客户。

这三种做法都有一个共同点:单个产品看起来都在「正常交易」,只有把几个账户的交易记录摆在一起,才看得出问题。而全部记录在机构手里——这时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举证责任倒置,才真正用得上。

第六十八条管股东的手:不得违反规定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担保。

「违反规定」四个字,是新增的。 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是绝对禁止——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本法加了限定语,从「一律不许」变成「违规才不许」。

这是放松。期货公司也是金融企业,正常的融资担保业务需要空间。但对客户来说风险点没变:股东把期货公司当提款机,最后受损的是客户保证金。所以第一百三十四条把第六十八条列进了罚则。

十三、第六十九条: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九条
  •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
  •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中,执行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期货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一百四十一字,三款。

第一款:从业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专业能力。

第二款: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

第三款: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中,执行所属机构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期货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款是这一章对交易者最有力的一句。

它不比第五十一条的举证责任倒置弱,甚至更直接:不问机构有没有过错,只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执行机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后果,由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比一比:

民法典用人单位责任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前提执行工作任务执行机构指令,或利用职务
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违反期货交易规则
后果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免责空间理论上可举证无过错没有写免责

差别在最后一栏。民法典的用人单位责任,理论上还能争「我们管理没问题」;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没有给这个空间。

实务中: 业务员违规给你下单、违规平你的仓、违规动你的账户——你不用证明公司管理不善,直接找公司。公司赔完向员工追偿,是它内部的事,不影响你拿到钱。

这一款还有一个用处:它把「员工个人行为」这个抗辩堵住了。

过去这类案子的常见抗辩是:「这是员工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不应承担。」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回答是:执行机构指令的,是机构的责任;利用职务的,也是机构的责任。两种都不是「个人行为」。

十四、第七十条:持续性经营规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条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经营机构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合规管理、风险监管指标、关联交易等方面作出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九十七字,两款。

第一款:监管机构应当制定持续性经营规则,对七个方面作出规定——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合规管理、风险监管指标、关联交易。

第二款: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七项里,「保证金存管」单独列出来,说明它是重点中的重点。

道理很简单:客户的钱和公司的钱必须分开放、分开记、分开管。混在一起,公司一出事,客户的钱就变成了债权。

「持续性」三个字是关键。 不是开张那天合格,是每一天都合格。风险监管指标按月监控、分类评价、暂停业务、限制出金,这些措施不是突然发生的,是指标先出问题。

对客户的用处:监管机构每年公布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这是公开信息。一家评级靠后的公司未必出事,但你没有理由不选一家靠前的。

十五、十二条合起来在管什么

进门的核心是第六十条那七项条件,尤其一亿元实缴货币;做事的核心是第六十六条那五个字——以自己的名义;一直合格的核心是第七十条的持续性经营规则。

对普通交易者,三句就够: 名字里有没有「期货」是第一道筛子(第六十一条);单子是公司以自己名义下的,出事找公司不找交易所(第六十六条);员工违规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对想进来的人,也是三句: 一亿元、全是现金、一分不能欠(第六十条);换股东、换实控人都要批(第六十二条);不在四类业务清单里的一律不许做(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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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第九百五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本篇解读第五章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条,共十二条一千六百八十三字,条均一百四十点二五;并对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二〇一七年修订,八十六条一万五千三百七十七字)及《民法典》相关条文。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合同文本与交易记录,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

作者:赵跃(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