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七十九条到第九十条,十二条。
一千四百四十七字,条均一百二十点五八。
这是全书写交易所最集中的一章。十二条里,有九条在讲它是怎么组织的、该干什么;剩下三条(第八十七、八十九、九十条)合起来讲一件事:
它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动你的仓,而且法律说它不用赔。
一、十二条摆开
| 条 | 字数 | 讲什么 |
|---|---|---|
| 79 | 59 | 交易所的地位与原则 |
| 80 | 70 | 设立、变更、解散要批 |
| 81 | 65 | 名称只能这么叫 |
| 82 | 41 | 会员制或公司制 |
| 83 | 166 | 业务规则与纪律处分 |
| 84 | 220 | 负责人由监管机构提名 |
| 85 | 255 | 六项职责,不得下场 |
| 86 | 46 | 收益用在哪 |
| 87 | 159 | 七种紧急措施 |
| 88 | 131 | 行情公布与不得预测 |
| 89 | 183 | 突发事件的处置与取消交易 |
| 90 | 52 | 采取措施不赔,除重大过错 |
十二条加起来一千四百四十七字,平均一条一百二十字——比前两章都薄。
薄的原因是:这一章大部分内容不是给交易者看的。
它讲交易所怎么设、谁来当负责人、收益怎么用、业务规则怎么批。这些是治理问题,跟你在盘面上看到的价格没有直接关系。
但第八十七到九十条不一样。这四条直接决定:当市场出状况时,你的持仓会怎样、你的钱会怎样、你能不能索赔。
二、第七十九条:它是干什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九条
-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和透明,实行自律管理。
五十九字,一句长句。
三个层次:
第一层,原则: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
这五个字,是理解整章的钥匙。交易所不是一家普通的商业机构,它承担公共职能。所以后面才会有「不得下场交易」「收益先用于场所设施」「负责人由监管机构提名」这些看起来不像公司治理的安排。
第二层,职能: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交易,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和透明。
注意「组织」和「监督」是两个动作。组织是把人聚起来交易,监督是看着他们别乱来。
第三层,性质:实行自律管理。
自律管理的意思是:它自己定规则、自己执行、自己处罚。第八十三条的纪律处分,就是自律管理的具体形式。
「公共利益优先」这五个字,在个案里是有分量的。 当交易所为了市场整体稳定采取措施,而某个交易者因此受损时,这句话常常是裁判者首先想到的依据。
三、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谁能叫交易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八十条
- 设立、变更和解散期货交易所,应当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章程。期货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八十一条
-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等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
两条都很短,七十和六十五字。
第八十条管设立:设立、变更、解散期货交易所,都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要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也要批准。
「解散」也要批准,这一句容易被忽略。 一家交易所不能自己说不干了就不干——它承载着全市场的持仓,关掉要有序。
第八十一条管名称: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等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
这一条跟第六十一条(期货公司名称要标明「期货」)是一套。
为什么名称要管到这个程度?
因为名称是最廉价的信用。一个叫「XX国际期货交易所」的平台,不需要任何资质,就能让一部分人相信它是正规的。
第八十一条把这条路堵死了:不是批准设立的,不能用这个名。
实务中的识别方法很简单: 在中国,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是批准设立的几家,名单公开。任何自称「交易所」而名单上没有的,都是问题平台。
四、第八十二条:会员制还是公司制
四十一字,本段第三短。
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会员制的组织机构由章程规定。
两种形式的差别,主要在「谁说了算」。
会员制:会员是主人,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交易所为会员服务。国际上老牌交易所多是这个形态。
公司制:股东是主人,有股东会、董事会,交易所要为股东创造回报。
这两种形式有一个天然冲突: 交易所同时承担公共职能(第七十九条)和经营职能。会员制下,冲突表现为「大会员与小会员」;公司制下,冲突表现为「股东回报与市场公平」。
本法没有选边,两种都允许。但第七十九条那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是在告诉两种形式:不管谁说了算,公共利益排在前面。
五、第八十三条:业务规则,交易规则要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八十三条
- 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有关业务规则;其中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当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应当体现公平保护会员、交易者等市场相关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 在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违反业务规则的,由期货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一百六十六字,四句。
第一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业务规则;其中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要报监管机构批准。
第二句:业务规则应当体现公平保护会员、交易者等市场相关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句:在交易所从事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业务规则。
第四句:违反业务规则的,由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一句里有一个区分,很重要:
- 业务规则:自己定,报备即可;
- 交易规则:制定和修改都要批准。
为什么交易规则要单独拎出来?因为它直接决定钱怎么算——保证金比例、涨跌停板、交割标准、强平条件、手续费,全在交易规则里。
改一条交易规则,可能让所有人的持仓价值一夜之间变化。 这种事不能由交易所自己决定。
第四句是自律管理的牙齿。
交易所不是行政机关,它不能罚款、不能拘留。它能做的是纪律处分: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
对会员(期货公司)来说,这些处分是有实际后果的——失去交易权限,生意就做不成了。
六、第八十四条:负责人由监管机构提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八十四条
-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名或者任免。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负责人,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百二十字,两款。
第一款前半句是这一条最特别的地方: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名或者任免。
不是股东选,不是董事会聘,是监管机构提名或者任免。
这一句把交易所的治理逻辑说清楚了:它不是一家普通公司。
对比第七十九条「公共利益优先」和第八十五条「不得参与期货交易」,三条连起来看:交易所是市场组织者,不是市场参与者;它的负责人对监管负责,不对股东负责。
第一款后半句和两项禁入,与第六十四条(期货公司董监高)的结构几乎一样:
-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经营机构董监高,或者交易场所、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未逾五年;
-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取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未逾五年。
注意第二项的一个细节: 它把「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负责人」也纳进来了。也就是说,一家交易所的负责人被解职,五年内不能去期货公司当高管,也不能去另一家交易所当负责人。
这是一个闭环: 在这个圈子里因违法违纪被赶出去的人,五年内在圈子里的任何位置都待不了。
七、第八十五条:六项职责,和不得下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八十五条
-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场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 (二)设计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安排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上市;
- (三)对期货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监测;
- (四)依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交易者、期货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管理;
- (五)开展交易者教育和市场培育工作;
-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期货交易场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二百五十五字,本段最长,两款。
第一款六项职责:
- 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 设计合约品种,安排上市;
- 对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监测;
- 对会员、交易者、期货服务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 开展交易者教育和市场培育;
- 其他职责。
第二项值得单说:合约是交易所设计的。
一个期货合约包括什么?标的物、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合约月份、交割方式、交割地点、最后交易日。
这些参数不是天然存在的,是设计出来的。设计得好,市场能服务实体;设计得不好,就是投机工具。
第二款是这一条的红线,两句:
「期货交易场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
「未经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一句是根本性的。
交易所如果自己下场交易,它就同时是裁判和运动员。更严重的是:它知道所有人的持仓、知道规则什么时候改、知道系统的每一处细节。
「间接」两个字,把绕道也堵上了。 不能自己开账户做,也不能通过关联公司做、通过资管产品做、通过代持做。
第二句管的是另一件事:交易所的钱不能乱投。信托、股票、非自用不动产,都要国务院批准。
为什么? 因为交易所的收益(第八十六条)有指定用途,而且交易所一旦在市场上有了投资敞口,它的决策就可能被自己的仓位影响。
八、第八十六条:收益用在哪
四十六字,本段最短。
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首先用于」四个字,是一个顺序规定。
交易所是赚钱的——手续费收入、数据收入、会员费。这些钱怎么花?先保运行和改善,剩下的才谈别的。
这一条跟公司制的交易所(第八十二条)有一个潜在的张力:股东要分红,设施要投入。法条给的答案是:先设施,后分红。
九、第八十七条:七种紧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八十七条
-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期货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异常情况的,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依照业务规则,单独或者会同期货结算机构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 (一)调整保证金;
-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 (三)调整会员、交易者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
- (四)限制开仓;
- (五)强行平仓;
- (六)暂时停止交易;
- (七)其他紧急措施。
-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一百五十九字,两款。
第一款:出现异常情况,交易所可以依照业务规则,单独或者会同结算机构采取七项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监管机构。
七项:
- 调整保证金;
-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 调整会员、交易者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
- 限制开仓;
- 强行平仓;
- 暂时停止交易;
- 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款:异常情况消失后,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这七项,每一项都直接动到你的账户。
第一项,调整保证金。 保证金从百分之十提到百分之十五,你的持仓就要求更多钱。钱不够,要么追加,要么被强平。
第二项,调整涨跌停板。 停板放宽,价格一天能走更远,风险敞口变大;停板收紧,可能连续封板,想跑跑不掉。
第三项,调限额。 超过限额的部分,要么平掉,要么不能再开。
第四项,限制开仓。 只能平,不能开。这一招在极端行情里常见。
第五项,强行平仓。 这是最重的——不问你的意愿,直接平掉。
第六项,暂时停止交易。 整个市场按下暂停键。停多久、什么时候恢复,都不确定。
这七项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是「为了市场整体」,代价由个体承担。
第二款那句「及时取消」,是对交易所的约束:措施是临时的,不能变成常态。
「依照业务规则」这五个字,是措施的合法性基础。 交易所不能凭空创设一种措施,必须在业务规则里有依据、有触发条件、有程序。
这七项跟旧条例比,多了两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给的紧急措施是五项: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暂时停止交易、其他。
本法是七项,多出来的是:
(四)限制开仓。 只能平,不能开。这一招比「限制持仓量」更直接——限制持仓是给你一个数量上限,限制开仓是直接把入口关上。
(五)强行平仓。 这是七项里最重的一项。
条例第十二条的紧急措施里,没有「限制开仓」,也没有「强行平仓」。
还有一个更要紧的差别:条例全文没有出现过「取消交易」,也没有任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
换句话说,第九十条这个免责条款,是新的。
权力扩大了,同时给了免责。 这两件事放在一起看,才是这一章的真实面貌。
十、第八十八条:行情,和不得预测价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八十八条
-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实时公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期货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 期货交易行情的权益由期货交易场所享有。未经期货交易场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行情。
- 期货交易场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依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一百三十一字,四句。
第一句:实时公布即时行情,按交易日制作行情表并公布。
第二句:交易行情的权益由交易所享有。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行情。
第三句: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第四句: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句和第三句放在一起看,很有意思。
第二句说的是「行情是我的」——交易所对行情数据享有权益,别人不能随便转发。这解释了为什么行情数据要授权、为什么有的软件只能用延时行情。
第三句说的是「但我不预测」——交易所有全部数据、有最强的研究能力,法律却不许它说「明天会涨」。
为什么? 因为交易所的话有分量。它一说,市场就动。而它同时是规则制定者、是监控者——如果它还能预测价格,就同时掌握了「定规则」「看底牌」「喊方向」三件事。
这一句其实是对交易所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市场的一种保护。
对普通交易者的意义: 任何打着「交易所内部观点」「交易所分析师」旗号的预测,都不可能是真的。
还有一处细节变化。
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交易所「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本法第八十八条没有保留这六个字,只说「实时公布」。
从「保证真实准确」到「实时公布」,是义务标准的调整:前者是结果义务(必须对),后者更像行为义务(必须公布)。
这个变化有实际影响:行情数据出了错,主张交易所违约或侵权,依据从「违反保证义务」变成了「未尽公布义务」,难度上升。
十一、第八十九条:取消交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八十九条
- 因突发性事件影响期货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期货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期货交易场所可以按照本法和业务规则规定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期货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结算、交割将对期货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期货交易场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取消交易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一百八十三字,两款。
第一款:突发性事件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时,可以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二款:突发性事件导致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结算、交割将对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取消交易等措施,并及时报告并公告。
「取消交易」是交易所手里最重的一张牌。
它的意思是:已经成交的单子,不算了。价格回到成交前,钱回到原来的位置。
什么情况下会用?典型的场景是系统故障导致的异常成交——比如某合约瞬间打到跌停又弹回,明显不是市场行为。
这张牌的代价很大。
已经成交的交易被取消,意味着有人本来赚钱变成了不赚,有人本来止损变成了没止损。而且被取消的那一方,往往是善意的——他只是在这种价格上下了单。
所以第二款设了三道门槛:
- 突发性事件导致交易结果重大异常;
- 按结果结算、交割会对秩序和公平造成重大影响;
- 按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并且报告并公告。
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取消。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第二款只写了「取消交易等措施」,「等」字说明还有其他处置方式——比如只取消部分成交、只对特定时段成交做处理。
十二、第九十条:不赔,除非重大过错
五十二字。全章对交易者最不友好的一句,也是最需要读懂的一句。
「期货交易场所对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逐字读,有三个限定。
第一个限定:只有依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采取措施才免责。
不是所有行为都免责。交易所违反第八十五条的职责(比如监控失职)、违反第八十八条(比如发布了价格预测),都不在这条的保护范围内。
第二个限定:免责的是「民事赔偿责任」,不是「一切责任」。
行政责任、纪律责任不在这一条里。交易所如果该报告没报告、该公告没公告,仍然要被监管问责。
第三个限定:「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七个字,是这条的全部空间。
什么叫重大过错?法条没定义。但从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的构成要件可以反推出几个落点:
- 措施有没有业务规则依据?(第八十七条要求「依照业务规则」)
- 异常情况是否真实存在?(不能凭感觉)
- 有没有立即报告监管机构?(程序要件)
- 措施是否必要、适度?(比例)
- 异常消失后有没有及时取消?(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 取消交易有没有报告并公告?(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六问里任何一问答不上来,都可能构成「重大过错」。
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第九十条是免责抗辩。交易所主张免责,就要证明三件事:措施是依第八十七、八十九条采取的,程序合法,且不存在重大过错。
这个结构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不一样:那一条是把举证责任整体推给机构;这一条是「谁主张免责谁举证」。
所以交易者不是完全被动——你只要指出程序上的瑕疵(没报告、没公告、没及时取消),举证的压力就转到交易所那边。
还有一层要说清楚:这条免责的落点是「交易所对会员」。
第七十九到九十条这一章,关系结构是「交易所→会员(期货公司)」。第八十七条第五项的强行平仓,平的是会员的仓;交易所跟客户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这一点在第六十六条讲「以自己名义」时就定了)。
所以:
- 交易所采取措施,导致期货公司受损——适用第九十条;
- 期货公司因此对客户违约或侵权——按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处理,第九十条不能拿来当挡箭牌。
客户要主张权利,路径通常不是「告交易所」,而是「告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再向交易所追。 这条链路,是理解这一章的关键。
十三、十二条合起来:谁在替你承担风险
一千四百四十七字,讲了三件事。
第一件,交易所是谁。 它不是公司,是承担公共职能的自律组织。负责人由监管提名,收益先保设施,不得下场交易,不得预测价格。
第二件,它有什么权。 七种紧急措施,加上取消交易。这些权力在异常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行使,不需要征得你同意。
第三件,它承担什么责任。 依第八十七、八十九条采取措施造成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但重大过错除外。
这三件事连起来,是一个很清楚的制度安排:
市场整体的稳定,优先于个体的损失。为了让交易所在危急时刻敢动手,法律给了它免责的空间。
但这个空间不是无限的。它被四个东西框住:业务规则、报告程序、必要性、及时取消。
对普通交易者,这一章有三句要记住:
第一,交易所改规则、提保证金、限制开仓,只要依规则、报了监管,你很难索赔。所以仓位管理的第一条是留足保证金,不是事后找谁赔。
第二,被强平、被取消交易,先看清楚它依据的是哪条规则、有没有公告。程序上的瑕疵,是「重大过错」最现实的落点。
第三,告的对象通常是期货公司,不是交易所。这条链路走对了,才谈得上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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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九条至第九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五条。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本篇解读第六章第七十九条至第九十条,共十二条一千四百四十七字,条均一百二十点五八;并引用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业务规则文本与交易记录,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
作者:赵跃(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