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八条,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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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三百一十三字,条均一百三十一点三零。

这一章讲一件事:每天收盘之后,钱怎么动。

期货和股票最大的不同,不在杠杆,不在涨跌,在结算。股票买了就是买了,钱付一次;期货每天结算一次,赢的钱当天到你账上,亏的钱当天从你账上划走。

每天都结清,不留隔夜账。 这是期货市场能承受十几倍杠杆的全部原因。

一、十条摆开

条字数讲什么
39103当日无负债结算
4071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开
41237追加保证金与强行平仓
42235结算违约的资金顺序
43143保证金不得被查封
44121到期交割与期权行权
45113货单交付与现金交割
46105交割地点与交割量
4789交割违约的处置
4896代结算

前十条里有三组:第三十九、四十条讲「钱怎么管」;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讲「钱不够了怎么办」;第四十四到四十八条讲「到期了怎么交货」。

三组的分量差别很大。中间那组三条加起来六百一十五字,占四成六八;最后那组五条加起来五百二十八字,占四成零二;前两条只占一成三三。

一头一尾加起来,才是这一章的重心。

二、第三十九条:每天结一次,不许留隔夜账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十九条
  •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时间,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在当日按照结算价对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期货结算机构的结算结果对交易者进行结算。结算结果应当在当日及时通知结算参与人和交易者。

一百零三字。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七个字,是期货结算的全部基础。

流程是这样的:收盘后,交易所定当天的结算价(一般是加权均价,不是收盘那一笔);结算机构按结算价算出每个结算参与人的盈亏,赚的划进来,亏的划出去;结算参与人再按同样的结果对各交易者结算;结算结果当天通知到人。

为什么要每天算?

假设你用十万保证金做了十手多单,合约价值一百万。第二天价格跌了百分之五,你的持仓亏了五万。如果一个月才算一次,这五万块钱一直挂在那,万一行情再跌,你的亏损会超过本金——那时候对手方找谁要钱?

每天结算,就是把这个问题切碎:每天最多亏掉当日波动的那一部分,亏到保证金不够,第二天开盘前就得补。

「在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时间」这九个字要注意。 结算时间不是法定的,是交易场所定的,写在业务规则里。所以「什么时候算完」要看交易所的规则,不看这一条。

还有一个常被误解的点:结算价不是收盘价。

条文写的是「按照结算价对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结算价怎么定,这一条没说,在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里定。

实务中,结算价通常不是收盘那一笔成交价,而是按当日成交情况计算出来的一个价格。这个区别决定了你每天的盈亏数字: 收盘价是你的浮盈浮亏,结算价才是划钱依据。

举例来说,如果收盘前最后一笔成交价被一笔小单拉高,收盘价可能很好看,但结算价未必跟着走高。第二天你发现保证金被追了,往往是因为结算价和收盘价不一样。

这一点跟股票完全不同:股票不算每日盈亏,你说的「赚了」就是收盘价减成本。期货的「赚了」,得看结算价算出来的结算单。

倒数第二句:「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期货结算机构的结算结果对交易者进行结算。」

这一句定了一个刚性关系:交易者的结算结果,必须跟着结算机构的结算结果走。期货公司不能自己对客户另外算一套,不能拖,也不能改。

实务里出问题的场景,往往在这一层:期货公司没有及时把结算结果通知客户,客户第二天开盘才发现保证金不足,直接被强平,然后争议「你为什么不早说」。

第三十九条最后一句就是针对这个:「结算结果应当在当日及时通知结算参与人和交易者。」

「当日」和「及时」,两个词都要满足。

三、第四十条:钱要分开

法条依据

七十一字,一句话四层要求:

  1. 保证金、权利金等,要与自有资金分开;
  2. 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专户存放;
  3. 分别管理;
  4. 禁止违规挪用。

四层是一件事的四个环节。分开是前提,专户是形式,分别管理是过程,禁止挪用是底线。

为什么这一条分量这么重?

因为期货公司挪客户保证金,是行业历史上最致命的风险。客户的钱和公司的钱混在一个账户里,公司资金链一断,客户的钱就被填进去了。客户以为自己的保证金在账上,实际上早就被挪走了。

专户存放 + 存管机构,是把「公司自己管钱」改成「第三方看着公司管钱」。

这一条没有配专门的罚则序号,但它落在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范围里——期货经营机构违反第六十五条(内控)等条款的罚则,可以覆盖。更直接的处理在第七十四条(重大风险时的处置)和第七十六条(许可证注销)。

对普通交易者的实际用处:

判断一家期货公司是否规范,一个简单办法是看入金账户的性质。你的钱如果打到一个和公司自有资金混同的账户,或者对方让你打到某个个人账户、某个非存管账户,这就不是第四十条的合规做法。

具体怎么核,三步:

第一步,看账户名称。 合规的保证金账户,户名通常带有「客户保证金」或者类似的字样,且开户主体是期货公司(作为客户保证金的存放主体),不是某个自然人,也不是某个贸易公司。

第二步,看有没有存管协议。 保证金存管是有专门安排的,你的钱进了存管账户,才能被「看着」。签合同的时候可以问一句:保证金存在哪家存管机构。

第三步,看对账单。 正规机构的结算单上,期初权益、出入金、平仓盈亏、手续费、期末权益,一笔一笔对得上。如果一家机构给不出规范的结算单,只是口头告诉你「现在还剩多少」,那这一条对它的约束力就值得怀疑。

这三步都不是法律判断,是常识判断。 但它们对应的正是第四十条那四层要求:分开、专户、分别管理、禁止挪用。一家机构在这四件事上做不到,你对它的钱就不安全。

四、第四十一到四十三条:钱不够了怎么办

这三条六百一十五字,占全章四成六八,是这一章最重的部分。

它们在讲一件事的三个阶段:保证金不足 → 追保或自行平仓 → 强平 → 违约垫付 → 不得被查封。

前一篇(期货交易十三条)已经把这十三条按流程串过一遍,其中第四十一条的三级动作、第四十二条的四层垫付、第四十三条的不得查封,都逐条读过。这里只补三处结算视角的要点,不重复条文。

第一处,第四十一条的「通知」是强平的前提。

条文写的是「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通知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或者自行平仓的,通知期货交易场所强行平仓」。

顺序不能颠倒:先通知,再给时间,到期没做到,才强平。

实务里的强平纠纷,争的往往就是这个顺序——有没有通知、通知到哪个号码、给了多长时间。没有通知就强平,程序上站不住。

第二处,第四十二条把「垫付」写成了法定义务。

结算参与人违约,结算机构按业务规则动用四层资金:该参与人的保证金、结算担保金、结算机构的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

这里的关键是:垫付不是自愿的,是必须的。 因为结算机构是中央对手方,它不能对另一方说「我的对手方跑了,我也不付了」。它必须先付,再向违约方追偿。

第三处,第四十三条把保证金从「财产」变成了「专用资金」。

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强制执行。这一条在交易者被别的债权人起诉时最有用——法院来查封你的期货账户,这笔钱原则上不能动,因为它要用于结算。

三处合起来,是这一章的骨架。前面讲钱怎么管,这里讲钱不够了怎么办,后面讲货怎么交。

还有一层要补:如果保证金亏完了还不够,怎么办?

这就是穿仓。你的保证金全亏光,还倒欠期货公司一笔钱。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理的就是这个局面:交易者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按合同约定动用该交易者的保证金、以及结算参与人的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用后两层垫的,可以依法追偿。

意思是:期货公司先替你把钱垫上,把当天的结算做完,然后再向你追。

这个顺序很重要。它保证了市场的结算链条不会因为你一个人断掉,但也意味着——你欠的钱不会因为「账户已经清零」就消失。期货公司垫付之后,追偿权是明确的。

五、第四十四条:到期了,两条路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四条
  • 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者应当通过实物交割或者现金交割,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
  • 在标准化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合约的买方有权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约定进行现金差价结算,合约的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标准化期权合约的行权,由期货结算机构组织进行。

一百二十一字,两款。

第一款,期货合约到期。 两条路了结未平仓合约:实物交割,或者现金交割。

注意「应当」两个字——到期了必须了结,不能放着不管。所以你如果不想交割,必须在到期前平仓。很多人第一次做期货,不知道这一点,持仓过夜到了交割月,被通知准备货款或者仓单,措手不及。

第二款,期权行权。 标准化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买方有权按约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约定进行现金差价结算;卖方应当履行义务。

注意这里的权利义务不对称:买方是「有权」,卖方是「应当履行」。 买方可以不行权(放弃权利,损失权利金),卖方没有选择权,买方一行权就得履约。

最后一句:「标准化期权合约的行权,由期货结算机构组织进行。」

行权不是买卖双方自己去对接,是结算机构统一组织。这一点和场外期权完全不同——场外是双方按协议履行。

这里补一句实务提醒。

条文只说「到期时应当通过实物交割或者现金交割了结」,没有说谁有资格交割、什么时候必须平仓。

这两件事在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里。多数交易场所对参与实物交割的主体资格另有要求,个人客户能否交割、最晚什么时候必须平仓,都以其业务规则为准。

所以做期货的人要记住一条:交割不是「到期自动处理」,是一件需要提前安排的事。 到了临近交割月才发现要准备货款或者仓单,通常已经晚了。

六、第四十五条:标准仓单是什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五条
  • 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的,由期货结算机构负责组织货款与标准仓单等合约标的物权利凭证的交付。
  • 期货合约采取现金交割的,由期货结算机构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款项。
  • 本法所称标准仓单,是指交割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一百一十三字,三款,最后一款是个定义。

第一款,实物交割怎么交。 由结算机构负责组织「货款」与「标准仓单等合约标的物权利凭证」的交付。

注意是结算机构组织,不是买卖双方自己约。你交割的时候,对面是谁你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你面对的是结算机构。

第二款,现金交割怎么交。 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款项。没有货,只有钱。

第三款,标准仓单的定义:交割库开具 + 期货交易场所登记 + 标准化提货凭证。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1. 交割库开具——不是任何仓库开的都算;
  2. 交易场所登记——登记是关键,登记之后这张单子才被交易所承认;
  3. 标准化提货凭证——不是普通的仓储合同,是提货权凭证。

这三个要件解释了为什么仓单能质押、能被处置。

一张普通的入库单,本质是仓储合同,你只有债权;一张标准仓单,经过交易所登记,变成了标准化的权利凭证,可以转让、可以质押、可以在期货市场里流通。

第四十七条讲的「处置仓单」,处置的就是这个东西。

七、第四十六条:十二个字,不许限制交割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六条
  • 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在期货交易场所指定的交割库、交割港口或者其他符合期货交易场所要求的地点进行。实物交割不得限制交割总量。采用标准仓单以外的单据凭证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场所应当明确规定交割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百零五字。本文最重要的一条。

先说前两句:实物交割在交易场所指定的交割库、交割港口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地点进行。这是地点要求。

然后是一句十二个字:「实物交割不得限制交割总量。」

这一句是全法对交易场所最硬的一句约束,也是期货市场存在的根基。

为什么不能限制?

期货市场有两个功能:发现价格、管理风险。这两个功能都建立在同一个前提上——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在交割时必然收敛。

临近交割,如果期货价格高于现货,有人会买期货、接仓单、到现货市场卖,赚差价;如果期货价格低于现货,有人会买现货、注册仓单、交割卖出。这个套利动作,把期货价格拉回现货。

但如果交易所限制交割量,这个套利就做不成。

限制交割总量意味着:不管你手上有没有货,到了交割月,交易所只允许交割这么多。那么持有空头的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把价格压下去——反正到时候不用真的交货。反过来,多头也可以把价格拉高——反正到时候交不出那么多货。

一旦交割可以被限制,期货就退化成了赌价格的合约,套期保值的功能没有了。

这一句十二个字,防的就是这个。

它约束的对象是交易场所——交易所不能用「防范风险」当理由,限制交割总量。 交易所可以做的是提高保证金、扩大涨跌停板、加强监管,但不能砍交割量。

第三句:「采用标准仓单以外的单据凭证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场所应当明确规定交割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句留了口子:不是所有交割都必须用标准仓单。但用别的凭证,交易场所必须把权利义务写清楚——不能含糊。

八、第四十七条:交不出来怎么办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七条
  • 结算参与人在交割过程中违约的,期货结算机构有权对结算参与人的标准仓单等合约标的物权利凭证进行处置。
  • 交易者在交割过程中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对交易者的标准仓单等合约标的物权利凭证进行处置。

八十九字,两款,结构对称。

第一款:结算参与人在交割过程中违约的,结算机构有权处置其标准仓单等权利凭证。

第二款:交易者在交割过程中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处置其标准仓单等权利凭证。

两层对应关系,和第四十一条的追保强平是一个逻辑:上一级对下一级有处置权。

「处置」两个字包括什么?条文没细说。实务中包括变卖、拍卖、用处置所得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具体方式在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里。

这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是一对:

  •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以有价证券作保证金的,强平时可以处置有价证券。
  • 第四十七条:交割违约的,可以处置仓单。

一个是钱,一个是货。两条路都留了处置权,因为这两种情况下,等你走诉讼,市场早就过去了。

但「有权处置」不等于「处置完就没事了」。

条文只给了处置权,没有说处置所得不够弥补损失怎么办、多出来的部分要不要退。

这两种情形的处理逻辑是:处置是止损动作,处置所得先冲抵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价差、费用、违约金),不足部分仍然可以追偿,超出部分应当返还。这些在业务规则和合同里写,法条留白。

所以遇到交割违约被处置仓单的情况,要盯两件事:处置价格是否公允、处置所得怎么算的。这两处是争议高发点。

九、第四十八条:代结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八条
  • 不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可以委托结算参与人代为其客户进行结算。不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交易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本章关于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执行。

九十六字。两句话,讲的是一个技术安排。

第一句:不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可以委托结算参与人代为其客户进行结算。

这句话的背景是「分级结算」。交易所的会员分两种:结算会员(能直接跟结算机构结算)和非结算会员(不能,得通过结算会员)。

一家期货公司如果不是结算会员,它的客户要结算,就得找一家结算会员代做。

第二句:这种代做关系里的权利义务,参照本章关于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执行。

「参照」两个字是立法技术。它意味着:代做结算的机构,对客户的权利义务跟直接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一样——该通知的通知,该追保的追保,该强平的强平。

这一条对客户的意义:不管你的期货公司是不是结算会员,你享受的保护是同一套。

但对客户的合同关系,这一条有一个容易忽略的影响。

代结算意味着多了一层关系:客户 → 期货公司(非结算会员)→ 结算会员(代结算)→ 结算机构。

出了纠纷,客户的第一顺位相对方仍然是跟自己签约的那家期货公司,不是代结算的那家。代结算机构跟客户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客户不能直接找它要钱——除非条文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这一层关系在追保证金的时候会体现出来。 客户保证金不足,通知和强平的义务在哪一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说「参照本章关于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代结算机构对客户承担的是参照结算参与人的那套义务:该通知的通知,该给时间的给时间。

十、和旧条例比,这一章动了两处要紧的

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到本法,这一章大部分是承继,但有两处改动值得单独说。

第一处,第四十六条把「不得限制交割总量」的主体放大了。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法第四十六条:「实物交割不得限制交割总量。」

差别在主语。

条例管的是「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义务主体是交易所一家。如果限制交割量的不是交易所,而是交割仓库(比如故意拖慢入库、限制出库),条例这一句管不到正面,只能落到后面那几项禁止行为里。

本法把主语换成了「实物交割」这个行为本身——不管是谁在限制,交易所也好,交割仓库也好,都不许。

从「谁不能做」改成「这件事不能做」,是立法技术上的进步。 同样的意思,覆盖面宽了一圈。

顺便说一句:这一条不是2022年才有的新规矩。2007年的条例就写着,十五年没变过。期货市场可以设计各种风控措施,但不能砍交割量——这是从第一天起就定下的底线。

第二处,第四十一条删掉了「损失由谁承担」这一句。

这一处更要紧,但很少有人注意。

条例第三十四条:「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第二款对客户也是同样的写法:「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本法第四十一条怎么写的?「结算参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通知期货交易场所强行平仓。」

「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这半句,没了。

这是有意的删除还是遗漏?从条文结构看,应该是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强行平仓的费用和损失归属,属于民事责任的分配,交给合同和业务规则去定,法律不写死。

但对实务的影响是实实在在的:

  • 条例时代,强平产生的损失由被强平方承担,这是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争议空间小。
  • 本法时代,法条只说「可以强平」,没说损失谁担。要主张损失由对方承担,得从合同、业务规则、过错入手。

这反而给了争议空间。如果你的强平是因为机构没有按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通知、或者通知得太晚,那「损失由客户承担」就不再是铁板一块——机构有过错,就要分担。这一类案子的落点,最后还是要回到法律责任的一般原理:谁的过错,谁承担相应的部分。

这两处改动合起来说明一件事:这一章在往「少写结论、多留接口」的方向走。 法条定程序(先通知、后强平),实体责任留给合同和判例。

十一、这一章跟普通人的关系

十条一千三百一十三字,看起来全是机构之间的事——「结算参与人」出现二十五次,「交易者」只有十四次。

但这一章里有三处,是直接关系到一个普通交易者的钱包的。

第一处,第三十九条的「当日通知」。

结算结果必须当日及时通知到交易者。如果你从来没收到过结算单,或者总是在第二天开盘后才知道保证金不足,这家机构的做法就有问题。留存通知记录,是后续争议的关键证据。

第二处,第四十条的「专户」。

入金账户必须是保证金存管专户。打到别的地方,风险不在市场,在期货公司。

第三处,第四十六条的「不得限制交割总量」。

这一条看起来跟你无关,其实有关。你做的是套保,你需要的是「期货价格跟着现货走」。如果交割可以被限制,你套保的效果就失真了。

至于第四十一到四十三条那套追保强平的流程,记住一句就够:先通知,再给时间,到期没做到才强平。 顺序错了,强平就是违规的。

最后说一句这一章没写的事。

违约之后赔多少,这一章一个字都没有。

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八条,写的是程序:怎么结算、怎么追保、怎么强平、怎么交割、交不出来怎么处置。至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怎么算、按什么标准赔、违约金和损失能不能并用——全在合同和民法典的违约责任部分。

这不是遗漏,是分工。期货法管市场秩序,民法典管损失填补。真到了打官司,你手里要有的是两样东西:这一章的程序有没有被遵守,民法典的损失能不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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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八条。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本篇解读第三章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八条,共十条一千三百一十三字,条均一百三十一点三零。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结算记录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

作者:赵跃(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