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九条,十三条。

⁠​‌​‌​​‌​‌‌‌​‌​‌​​‌‌​​‌‌‌​‌​‌​‌‌​​​‌​​‌‌​‌​‌​‌‌​​⁠

一千零二十三字,条均七十八点六九。全书条均一百二十六点七八,这一段低了四十八点零九,是十三章里最低的。

十三条里有五条不到五十字。最短的第二十八条只有二十七字,倒数第二的第二十五条二十八个字。

但这一段有一句最硬的话,在第二十六条。

一、先把十三条摆开

条字数讲什么
17171品种上市、退市
1884账户实名制
1948谁能进场
2051怎么下单
2177程序化交易
22242保证金
2376持仓限额
2465实际控制关系报备
2528收费
2646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2746报告重大事项
2827禁止信贷资金、财政资金
2962机构对禁止行为的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一条占本段二成三七。剩下的十二条分掉七成六,平均六十五字。

这个分布本身就说明这部法的写法:核心制度(保证金)写细,配套义务(收费、报告)写一句。

二、第十七条:上市要注册,退市只要备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七条
  • 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的上市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由期货交易场所依法报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 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的中止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由期货交易场所决定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合约不易被操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一百七十一字,三款。

第一款,品种上市。 两个条件叠起来: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由交易场所报经监管机构注册。

注意是「注册」,不是「批准」。注册和批准在行政法上是两回事:批准是事前实质审查,注册是形式审查加事后监督。用「注册」两个字,意味着品种上市的实质把关责任部分移到了交易场所。

第二款,退市。 中止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由交易场所决定,向监管机构备案。

上市要报注册,退市只需备案。监管强度的差别是明确的:上新品种管得紧,让老品种退出反而松。

这个安排有它的道理。新品种上市涉及投资者保护、市场容量、操纵风险,必须前置把关;而一个品种已经流动性枯竭、无法形成有效价格,让它退掉是止损,越快越好。

第三款是三个实质要求:具有经济价值、合约不易被操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合约不易被操纵」这一条最难满足。一个品种盘子太小、现货集中度太高、可交割量太少,就容易在交割月被逼仓。这是很多小品种上不了市的原因。

三、第十八条:账户实名制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条
  • 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账户。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八十四字,两款。

第一款:持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开户。

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第二款的罚则在第一百二十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在实务里对应两类典型场景:

一类是「借账户给熟人做」。 亲戚说自己被限制开户,借你的账户做几手。你觉得只是帮忙。按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借和借用都是违法行为,两边都罚。

一类是「配资方提供账户」。 场外配资做期货,配资方给的是自己的账户或者一堆「人头账户」,你只能看不能出金。这种账户关系一旦出纠纷,你连「账户是我的」都证明不了。

第十八条第二款在2022年之前不是这么写的。旧条例只在附则里定义了「客户」,没有专门的实名制条款和罚则。这一次把它写进第二章的正文,还配了五十万的罚则,态度很清楚。

四、第十九、二十条:谁能进场、怎么下单

法条依据

四十八字。在期货交易场所交易的,只能是会员,或者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参与者。

这一条解释了为什么个人不能直接进场:个人不是交易所会员,只能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开户、下单。所以你的交易对手方在系统里显示的不是某个人,是结算机构(第九十三条)。

法条依据

五十一字。三件事:

  1. 下达指令的方式:书面、电话、自助终端、网络。
  2. 指令的要求:明确、具体、全面。

第二项是本条的实质。「明确、具体、全面」六个字,在纠纷里是一把尺子。

下单输错了价格、输错了手数、把「买」点成「卖」——这是谁的责任?第二十条给了一个落脚点:指令是交易者下达的,机构按指令执行。 指令明确具体全面,机构照做就没错;指令本身有歧义,机构没有尽到确认义务,才可能担责。

实务里的判法是看两件事:一是留痕(电话录音、下单记录),二是机构有没有异常指令的确认机制(比如价格偏离过大的二次确认)。这一层在这个法条里没有展开,在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里。

五、第二十一条:程序化交易

法条依据

七十七字,三个要求:符合监管规定、向交易场所报告、不得影响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第三项是罚则的触发点。第一百二十九条:采取程序化交易影响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警告,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这个罚款起点是本段最高的。理由不难理解:程序化交易出问题,不是一个人的损失,是全市场的中断。

「影响系统安全」和「影响正常交易秩序」是两种情形。前者是技术问题(高频报单把交易系统打崩),后者是行为问题(用程序化手段频繁报撤单干扰价格形成)。

六、第二十二条:保证金,一条讲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二十二条
  •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货结算机构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向交易者收取保证金。保证金用于结算和履约保障。
  • 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国债、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等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财产。以有价证券等作为保证金的,可以依法通过质押等具有履约保障功能的方式进行。
  • 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的形式、比例等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 交易者进行标准化期权合约交易的,卖方应当缴纳保证金,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
  • 前款所称权利金是指买方支付的用于购买标准化期权合约的资金。

二百四十二字,五款,本段最长,占二成三七。

第一款,谁向谁收。 结算机构向结算参与人收,结算参与人向交易者收。两级收取,链条清楚。

这一款的用词值得注意:条文没写「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写的是「结算参与人向交易者收」。因为结算参与人可以是期货公司,也可以是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第四十八条讲了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可以委托结算参与人代为结算)。

第二款,能收什么。 现金;国债、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等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财产。

有价证券可以质押。

这一款是实务里最有用的:保证金不一定是钱。 你手里有国债、有股票、有标准仓单,可以按规定的折算率充抵保证金。折算率不是一比一,通常有折扣,具体比例在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规则里。

这里有一个风险点: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市值跌了怎么办?市值下跌意味着保证金不足,会触发追保甚至强平。用股票充抵保证金的人,常常忽略这一点——股票跌了,不但自己的股票亏,期货头寸还可能被平掉。

第三款,比例谁定。 结算机构和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的形式、比例,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四、五款,期权的特殊规则。 标准化期权合约交易:卖方缴纳保证金,买方支付权利金。权利金是买方购买期权支付的资金。

买卖双方不对称——这是期权和期货最大的不同。 期货买卖双方都交保证金;期权只有卖方交,买方付的是权利金,付完就完了,最大损失就是这笔权利金。

保证金不足之后会发生什么,条文写在第三章。这一篇是讲交易的,但这一条链必须在这里接上,否则第二十二条只讲了半截。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一条
  • 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不符合期货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规定标准的,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通知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结算参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通知期货交易场所强行平仓。
  • 交易者的保证金不符合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约定标准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约定通知交易者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交易者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按照约定强行平仓。
  • 以有价证券等作为保证金,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按照前两款规定强行平仓的,可以对有价证券等进行处置。

二百三十七字,三款,讲的是同一件事在两个层级上的重复:通知追加 → 自行平仓 → 强行平仓。

第一款的层级是结算机构对结算参与人:保证金不达标,结算机构按业务规则通知追加或者自行平仓;没做到,通知交易场所强平。

第二款的层级是结算参与人对交易者:保证金不符合约定标准,按约定通知追加或者自行平仓;没做到,按约定强平。

第三款补了一句关键的: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强平时可以处置这些有价证券。

这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价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是一对。能充抵,就能被处置。用股票充抵保证金的人,最后可能落得两头亏:股票被卖掉,期货头寸也被平掉。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二条
  • 结算参与人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期货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动用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结算担保金以及结算机构的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等完成结算;期货结算机构以其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等完成结算的,可以依法对该结算参与人进行追偿。
  • 交易者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其委托的结算参与人按照合同约定动用该交易者的保证金以及结算参与人的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结算参与人以其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的,可以依法对该交易者进行追偿。
  • 本法所称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以自有资金向期货结算机构缴纳的,用于担保履约的资金。

二百三十五字,讲的是「垫钱」。

第一款:结算参与人违约,结算机构按业务规则动用四层资金完成结算——该参与人的保证金、结算担保金、结算机构的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用后两层垫的,可以追偿。

第二款:交易者违约,结算参与人按合同约定动用三层——该交易者的保证金、结算参与人的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用后两层垫的,可以追偿。

第三款给「结算担保金」下了定义:结算参与人以自有资金向结算机构缴纳的、用于担保履约的资金。

这四层垫底,是期货市场不出现连锁违约的原因。 一个人的保证金不够,先吃他自己的;还不够,吃他交的担保金;再不够,吃结算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整条链上,只有最后一层是「大家的钱」。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三条
  • 期货结算机构依照其业务规则收取和提取的保证金、权利金、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等资产,应当优先用于结算和交割,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
  • 在结算和交割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担保履约和交割的保证金、进入交割环节的交割财产。
  • 依法进行的结算和交割,不因参与结算的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

一百四十三字,三款,讲的是「这笔钱不能碰」。

第一款:保证金、权利金、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应当优先用于结算和交割,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

这一款在实务里的分量极重。它意味着:你被别的债权人起诉,法院来查封你在期货公司的保证金账户,这笔钱原则上不能查封——它是要用于结算的。

第二款:结算和交割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担保履约和交割的保证金、进入交割环节的交割财产。

第三款:依法进行的结算和交割,不因参与结算的任何一方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

这一款是「破产隔离」。对方破产了,已经完成的结算不算数不行——否则每天几百万手的交易,只要有一方破产,历史结算全部要重来。

三款合起来,把保证金从一个「账户里的钱」变成了「结算系统里的钱」。它不属于任何人的可执行财产,只属于结算。

七、第二十三、二十四条:限仓与实控关系

法条依据

七十六字,三款。

第一款,持仓限额制度,目的是防止持仓过度集中。

第二款,套期保值可以申请豁免。这一款和第四条的套期保值定义是配套的——第四条规定什么是套保,这一条规定套保有什么好处。

第三款,具体办法由监管机构制定。

法条依据

六十五字,实际控制关系报备制度。

这一条是第二十三条的配套。限仓制度要有效,前提是「一个人控制的多个账户」能被识别出来。不报备,拆成十个账户,每个都不超限,合起来超十倍——这就是第十二条第八项说的「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

第二十四条把报备义务写成了交易者的义务,不是机构的义务。所以不报备的责任在交易者自己。

八、第二十五条:二十八个字的收费条款

法条依据

二十八个字,两个要求:收费合理;收费项目、标准、管理办法公开。

「合理」是没法量化的,但「公开」可以。实务里判断一家机构收费是否违规,抓手是第二项——费率有没有事先公示、有没有在合同里写明、有没有事后加收。

手续费纠纷在期货领域不算少,尤其是高频交易者年底一算,手续费比亏损还多。这一条给了主张的依据,但只到「应当公开」这一层,具体退费要看合同。

九、第二十六条: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法条依据

四十六字,一句话,是本段最硬的一条。

依照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

这就是「交易最终性」原则。翻成大白话:成交了就是成交了,撤不回来。

为什么要写这一条?因为期货是集中交易、中央对手方结算、当日无负债。一笔成交的背后,是结算机构对全市场的头寸和资金做了对应调整。如果允许事后撤销某一笔,整个结算链条都要重算——技术上做不到,法律上也不能开口子。

这一条最常被用到的场景,是错单。

价格输错一位,本来想卖三千,输成三千三,瞬间成交。能不能撤?按第二十六条,不能。

有人会问:这不是显失公平吗?答案在这一条的后半句——「本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写的是:因突发性事件导致期货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结算、交割将对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期货交易场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取消交易等措施。

把两句连起来看,例外的门槛很高:

  1. 必须是突发性事件(技术故障、不可抗力),不是个人失误;
  2. 必须导致交易结果重大异常;
  3. 必须达到「按结果结算、交割会严重影响秩序和公平」的程度;
  4. 由交易场所决定取消,不是当事人申请就撤。

所以错单撤不回来,不是因为没有救济渠道,是因为这件事从头到尾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是「全市场结算的事」。

实务上的三条出路:

  • 先看是不是第一款的「突发性事件」。 如果是交易系统故障导致你的指令被错误执行,可能落在第八十九条的框架里,但决定权在交易所。
  • 再看机构有没有过错。 第二十条要求指令明确具体全面,如果机构的系统在你输入明显异常价格时没有任何提示,且有义务提示,可以在合同和业务规则里找依据。
  • 最后看损失能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分担。 期货公司有风险管理责任(第六十五条),但这不等于替你承担交易亏损。

把希望寄托在「撤销交易」上,基本走不通。 这一条从2007年的旧条例起就是这么写的,十五年没松过。

十、第二十七、二十九条:两条报告义务

法条依据

四十六字。会员和交易者要按监管规定报告交易、持仓、保证金等重大事项。

罚则在第一百三十条:未报告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法条依据

六十二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现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十二条的操纵、第十三条的内幕交易等),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这一条把「看见不管」也写成了违法。期货公司的人发现客户在自买自卖、在对敲,不能装作没看见。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的报告义务主体是机构和从业人员,不是普通交易者。普通交易者发现别人操纵,没有强制报告义务——但有举报权(第一百一十条)。

十一、第二十八条:二十七个字,管住银行贷款

法条依据

二十七个字,本段最短,但后果可能最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拆开看两个词:

信贷资金。 银行贷款。消费贷、经营贷、信用贷,合同里都写了用途,拿去炒期货就是违规使用。后果不在这一条里,在贷款合同和监管规定里:提前收贷、加罚息、上征信。

财政资金。 公款。这一条对单位的意义更大。

第二十八条只说「不得」,没有配罚则。翻第一百二十五条到第一百五十四条,找不到直接对应「违反第二十八条」的处罚条款。

为什么?因为这条的执行不靠行政处罚,靠两头:贷款合同(银行提前收贷)和内部纪律(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的追责)。违反它的人,付出的代价往往比罚款重得多。

十二、一笔交易从上市到下单一路上

把十三条按一家制造企业做套保的流程串起来,能看清每一条卡在哪道口子上。

第一道口子:这个品种能不能做。 企业要套保的原料,得先看有没有对应的期货合约在交易所挂牌。这一步由交易所报监管机构注册决定(第十七条)。没挂牌,就只能去场外找衍生品,走第三十条那条路。

第二道口子:账户是谁的。 企业开户要用自己的名义,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第十八条第一款)。用关联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做企业的套保,违规。用别人的账户,罚五十万以下(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三道口子:从哪儿进场。 企业不是交易所会员,只能通过期货公司开户(第十九条)。

第四道口子:指令怎么下。 谁有权下单、下多大额度、超过多少要审批——这些是内控,法条只要求指令「明确、具体、全面」(第二十条)。实务里的纠纷,九成出在这一步的留痕上:口头指令、微信指令、代客下单,出了事说不清。

第五道口子:是手工还是程序。 企业如果接了行情系统做自动套保,要按第二十一条向交易场所报告。不报告,一旦被认定影响系统安全,罚五十万起(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六道口子:保证金。 现金,或者国债、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用有价证券充抵,要盯住市值——跌了照样追保,追不上就强平(第四十一条)。强平时那些有价证券可以直接被处置(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第七道口子:能持多少。 套保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提是符合第四条的套保定义。同时要报备实际控制关系(第二十四条)——企业名下有几个账户在做同一个品种,必须说清。

第八道口子:成本。 手续费、交割费、仓储费,都要事先公示(第二十五条)。企业算套保成本时,这一块经常算漏。

第九道口子:成交之后。 价格错了、手数错了,不能撤(第二十六条)。这一条对大额套保尤其要紧——一笔错单可能把整个套保比例打乱,而错单造成的仓位如果行情反向,最终会走到穿仓那一步。

第十道口子:什么时候必须报。 持仓到一定规模、保证金变动异常、发生重大事项,都要按监管规定报告(第二十七条)。漏报罚一百万以下(第一百三十条)。

第十一道口子:钱从哪来。 经营贷、流动资金贷款不能拿来当期货保证金(第二十八条)。这一条在银行那头查得越来越细,一旦被发现,贷款提前到期,比期货亏的钱更麻烦。

第十二道口子:看见违法怎么办。 企业自己通常不是这条的义务主体,但它的期货公司是——机构发现操纵、内幕交易等禁止行为,应当报告(第二十九条)。个人做期货投资遇到类似情况,走的是第一百一十条的举报渠道。

十二道口子,十三条规矩。企业做套保,真正容易出事的是第四、第六、第十一道:指令留痕、有价证券充抵、资金来源。这三处出事,损失往往比行情本身更大。

十三、十三条合起来,是一套闭环

回头看这十三条,它们在做一件事:把一笔交易从上市到下单一路上会发生的事,都定一个规矩。

第十七条管品种能不能做,第十八条管你是谁,第十九条管你能不能进场,第二十条管你怎么下单,第二十一条管你不用手下单时怎么办,第二十二条管你的钱怎么放,第二十三条管你能持多少,第二十四条管你名下还有多少账户,第二十五条管收你多少钱,第二十六条管成交之后能不能反悔,第二十七条管什么时候必须报,第二十八条管你的钱从哪来,第二十九条管看见了必须说。

十三条,一千零二十三字。字数不多,但每一环都对应一个现实中的坑:

  • 借账户给亲戚,罚五十万以下;
  • 把股票当保证金,股票跌了照样追保;
  • 错单成交,撤不回来;
  • 用经营贷的钱做期货,银行会提前收贷;
  • 程序化报单打崩系统,罚五十万起。

这十三条不需要都记住,但第二十六条那个「撤不回来」要知道。 它决定了你出事以后的第一反应应该是什么——不是找交易所撤销,是回头看指令是谁下的、机构有没有过错、损失有没有别的分担路径。

相关页面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条。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本篇解读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共十三条一千零二十三字,条均七十八点六九;并引用第八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条。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交易记录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

作者:赵跃(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