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第四十二条到第五十二条,十一条,一千一百八十三字。
条均一百零七点五五。比全书条均九十六点八六高出一成。
但这一段真正特别的地方不是条均,是另一个统计数字:这十一条,没有一条不带语气词。
全书七十一条里,有二十五条连一个「应当」「可以」「不得」「必须」「有权」都没有,占百分之三十五点二一——超过三分之一。前面读过的三段,每段都有零语气词的条:第一段六条,第二段三条,第三段一条。
这一段:零条。
十一条,条条有语气词,一条不落。
这个百分之百不是巧合。它说明这一段每一条都在说「谁该做什么」,没有一条是在做定义、宣示或者转介。
这一篇只算这十一条的账:一千一百八十三字,占全书六千八百七十七字的百分之十七点二零。
一、先把数字摆桌上
三个频率:「应当」十四次,「可以」十一次,「不得」一次。
「不得」这一次就是全书三次里的第三次,在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最长的条文是第四十七条,一百七十二字,讲期限和提前解除、延长。最短的是第四十二条,三十六个字: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差四点七八倍。
二、十一条分两块:进去以后,出来以后
这十一条不是平铺的,中间有一道明显的分界。
第一块,第四十二条到第四十七条,六条:在场所里。
入所检查(四十二)、治疗和劳动(四十三)、分别管理(四十四)、执业医师(四十五)、探视(四十六)、期限(四十七)。
第二块,第四十八条到第五十二条,五条:出来以后,以及一些特殊情况。
社区康复(四十八)、戒毒康复场所(四十九)、羁押期间的戒毒治疗(五十)、药物维持治疗(五十一)、不受歧视(五十二)。
这个结构说明一件事:立法者没有把「出所」当作终点。
第四十八条紧接着第四十七条,中间一句话都没有。二年期满、解除强制隔离,下一句就是「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三、第四十二条:进门第一件事是检查
三十六个字,一段话。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这一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是一对。
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对自愿戒毒的人进行检查;第四十二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入所必检。
差别在「可以」和「应当」。医疗机构是「可以」检查,场所是入所人员「应当」接受检查——一个是权力,一个是义务。
为什么强制隔离这一侧必须是「应当」?
因为场所里关着一群人,一旦有毒品、刀片、打火机带进去,后果不是一个人的事。入所检查是安全管理的第一道闸。
实务里这一条常被问的问题是:检查能不能脱光?法条没说。具体规程在《戒毒条例》和各地的场所管理规定里。
四、第四十三条:治疗、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三条
-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这一条两款,一款讲治疗,一款讲劳动。
第一款: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三个限定词要注意:
「种类及成瘾程度」——分类施治。海洛因的戒断和冰毒的戒断,是两套完全不同的医学问题。前者是阿片类依赖,后者是苯丙胺类兴奋剂依赖,急性戒断期的危险程度差得远。
「生理、心理」——两套治疗,不是一套。生理脱毒只是第一步,心理依赖往往持续更久。
「身体康复训练」——第三个层次。长期吸毒的人身体机能下降,康复训练是独立的一项。
第二款:根据戒毒的需要,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必要的」三个字限定了劳动的性质。不是为了创收,是为了戒毒需要。
「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是硬规定。这一点很关键:强制隔离戒毒限制人身自由,但劳动不是无偿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戒毒康复场所也写了同样的意思,用词更具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两处报酬条款放在一起看,能看出立法的态度:人可以关起来,劳动不能白干。
五、第四十四条:分别管理,和第三次「不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四条
-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这一条三款,是场所管理的核心条款。
第一款:分别管理。
依据是「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
这三项是最低要求。男的女的不能混,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不能混,有传染病的不能和普通戒毒人员混。
第二款:三类特殊人员的处置。
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
对患有传染病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保护性约束措施」这个词第二次出现。第一次在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第三次在第四十四条(场所)。两次都是「可以」,两次都不是惩罚。
第三款:全书第三次「不得」。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这一句有对应的罚则。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这是本书读到现在,唯一一处「禁止性规定 + 明确罚则」都在本法内部的组合。
对比一下:第三十六条那两次「不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做广告),本法没有配罚则,要看别的法律;第四十四条这一次,罚则就在第六十九条。
六、第四十五条:执业医师和一张处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五条
-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这一条两款,讲的是场所里的医疗能力。
第一款: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这一款和第三章是打通的。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六个环节全部纳入许可,一律禁止非法使用。但戒毒治疗必须用这类药——阿片类依赖的替代治疗,本身就是用管制药品治吸毒。
所以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是一个例外通道:场所内、执业医师、有处方权、按技术规范,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用。
第二款: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这一款把场所的医疗行为放进了卫生行政的监管范围——不是公安一家说了算。
这一条的意义在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是纯监管场所,它同时是一个医疗机构。里面的被管理者既是戒毒人员,也是病人。
七、第四十六条:谁能来探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六条
-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一条两款,一款讲进来,一款讲出去。
第一款: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两类人可以来探访: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
「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这几个字有讲究。它意味着:一个在册的学生、一个在职的员工,他的单位和学校有探访的资格——这一条在实务里常被用来维持戒毒人员与社会的连接。
「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有一个隐含前提:这些人出了状况。配偶病危、父母去世,这类情形才会批。法条没写条件,写的是「经场所批准」。
第二款: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戒毒人员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一款内部有一个张力:检查权与通信秘密。
法条的处理是:可以检查,但要「依法」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就是说,检查的目的限于防止夹带毒品,不是阅读内容;开封检查要符合程序。
这个张力在实务中是真问题。家属寄来的信被拆开看,算不算侵犯通信秘密?答案取决于:拆开的目的是不是检查夹带、过程有没有记录、内容有没有被扩散。
八、第四十七条:二年、一年、再一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
-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这一条三款,是整部法里最该背下来的时间表。
第一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款: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执行满一年;诊断评估认定情况良好;场所提出意见并经决定机关批准。
注意主体顺序:场所提意见,决定机关批准。提意见的不是决定机关,批准的必须是决定机关——因为当初那个决定是它作的。
第三款: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把三款连起来算一笔时间账:
| 情形 | 实际执行 |
|---|---|
| 执行一年后评估良好,批准提前解除 | 约一年(加审批时间) |
| 正常期满 | 二年 |
| 期满前评估需要延长,批准延长 | 最长三年 |
「最长可以延长一年」——所以强制隔离戒毒的顶格是三年,不是二年。
还有一个程序细节:整个过程中,场所只有「提出意见」的权力,没有决定权。提前解除、延长,都要报原决定机关批准。这一设计防的是场所自己说了算。
九、诊断评估怎么评,批准要几天
第四十七条说了三次「经诊断评估」,但一个字没写怎么评。这个答案在《戒毒条例》里。
第一,办法谁定。《戒毒条例》第三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批准要几天。《戒毒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场所依照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提出的提前解除或者延长的意见,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之后还有两个动作: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注意这里比禁毒法第四十条多了一个「现居住地」。禁毒法第四十条写的是「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条例加了「或者现居住地」——因为很多人早就不在户籍地生活了。
第三,解除前要提前通知。《戒毒条例》第三十四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场所应当在解除三日前通知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领回」这两个字很实在。不是发张证明让他自己走,是要有人来接。
第四,脱逃的后果。《戒毒条例》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的,场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并配合追回;被追回的应当继续执行,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五,弄虚作假要担责。《戒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是关键。诊断评估是提前解除的唯一通道,如果这个环节能造假,二年和三年的差别就变成了人情。条例专门为它设了一条责任。
十、第四十八条:出来以后,还有三年
这一条两款,短,但接得很紧。
第一款: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第二款: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三个要点。
第一,「可以」,不是「应当」。所以不是每一个解除强制隔离的人都要走社区康复。判断标准法条没写,实务中看诊断评估结论和当地规定。
第二,「不超过三年」——有幅度。这一点和社区戒毒不同:第三十三条写的是「期限为三年」,没有幅度;社区康复是「不超过三年」,可以是一年、两年、三年。
第三,「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参照意味着:报到、检测、协议那三项义务跟着来,但可以按实际情况调整。
这一款的实操落点在各地条例里。有的地方规定社区康复一律三年,有的分档。跨省办案,这一条必须查当地规定。
十一、出所以后四个时间点:十五日、七日、三日、二十四小时
强制隔离戒毒这一整套程序,禁毒法给的是骨架,《戒毒条例》给的是时钟。把这个时钟单独摆出来看:
| 期限 | 什么事 | 依据 |
|---|---|---|
| 二十四小时 | 决定书送达后通知家属、单位、派出所 | 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 二十四小时 | 批准提前解除或延长后通知家属、单位、派出所 | 戒毒条例第三十三条 |
| 三日 |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前通知决定机关 | 戒毒条例第三十四条 |
| 七日 | 决定机关收到场所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戒毒条例第三十三条 |
| 七日 | 社区戒毒期满解除后通知街道办、乡镇政府 | 戒毒条例第二十三条 |
| 七日 | 社区康复期满解除后通知街道办、乡镇政府 | 戒毒条例第四十条 |
| 十五日 | 被责令社区康复的人到街道办报到、签协议 | 戒毒条例第三十八条 |
七个时限,最短二十四小时,最长十五日。
这七个数字比任何一段论述都有用。办案的时候,程序违法往往不出在「该不该作决定」,出在「超没超这个时限」。决定书晚送了十天,二十四小时通知拖到第三天,都是可以拿来说事的具体点。
还有两条容易被忽略的:
《戒毒条例》第三十七条: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戒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这一款是一笔回头账。第一次强制隔离时表现好,本来可以提前解除;但如果出来以后不配合社区康复、又复吸、再次被决定强制隔离,那第二次就一天都不能少。
十二、第四十九条:戒毒康复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九条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这一条两款,讲的是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去处。
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两级态度不同:政府自己办是「可以」,对社会力量办是「应当扶持」。
第二款: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自愿」是这一款的关键词。戒毒康复场所不是强制隔离场所,去不去由本人决定。
报酬的表述比第四十三条更具体。第四十三条说「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这一条说「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后者指向最低工资、工时、安全保护这一整套。
实务中这一类场所是很多人戒毒之后的过渡落脚点。没有它,解除强制隔离、结束社区康复之后,人回到原来的环境,复吸率很高。
十三、第五十条:关进看守所也要治
一句话: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这一条防的是一个很实际的漏洞:人一旦被羁押,戒毒这件事就没人管了。
四种状态列得很清楚: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主体是公安和司法行政——看守所归公安,监狱归司法行政。
「必要的」戒毒治疗——不是完整的戒毒疗程,是维持性的医疗处置。戒断反应在羁押场所同样会发生,重的会死人。
十四、第五十一条:美沙酮那条,写在艾滋病后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一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这一条讲的是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实务中主要指美沙酮维持治疗。
主体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有两项: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
「艾滋病流行情况」这六个字,透露了这一条的真实来源。
美沙酮维持治疗在国际上被推广,一个重要理由是减少注射吸毒带来的艾滋病传播。这一条把它写进来,说明立法者看的不只是戒毒效果,还有公共卫生。
注意主体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是县级,也不是国家。所以各地做不做、怎么做,省与省之间差别很大。
十五、第五十二条:不受歧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
-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这一条两句话,是整部法里最接近「权利条款」的一条。
第一句: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二句: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个领域: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
这一条有配套罚则,在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加「赔偿损失」——这是整部法里唯一一条给当事人开出民事索赔通道的罚则。
其余罚则要么是治安处罚,要么是追究刑事责任,都是国家对违法者的处理。只有第七十条,写的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不得体罚虐待侮辱)一起,构成这部法对戒毒人员仅有的两处实体保护。
十六、戒断三年未复吸,不再动态管控
第五十二条说「不受歧视」,但那是一条原则。真正让这句话落地的,是《戒毒条例》第七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三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这一条回答了一个所有人都关心的问题:这个记录跟多久。
答案是:戒断三年未复吸,就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动态管控」不是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的内部管理措施。它带来的麻烦是具体的——住店被查、乘车被验、办证被问。这一款给了它一个出口:三年,不再管控。
但要注意两件事。
第一,这是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是法律。它的效力低于禁毒法,修改起来也更容易。
第二,「戒断三年未复吸」怎么认定,条例没写细则。实务中看的是定期检测记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检测,加上后续的抽查。记录断了,认定就难。
把这一条和第五十二条放在一起,才看得懂立法者的完整意思:
不受歧视是态度,信息保密是手段,退出管控是期限。三样缺一样,前一样就是空的。
十七、把三条期限接起来:最长九年
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加上第三十三条,三条期限可以接成一条链。
| 阶段 | 期限 | 起算点 | 条文 |
|---|---|---|---|
| 社区戒毒 | 三年 | 责令之日 | 第三十三条 |
| 强制隔离戒毒 | 二年,可提前解除,最长延长一年 | 入所之日 | 第四十七条 |
| 社区康复 | 不超过三年 |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之日 | 第四十八条 |
把三段的顶格加起来:三加三加三,九年。
这个九年要成立,需要一条特定路径:先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期间吸食毒品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转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评估需要延长到三年,解除后再被责令社区康复三年。
这是条文允许的最长链条,不是常态。绝大多数人的实际路径,要么是社区戒毒三年结束,要么是强制隔离二年加社区康复一到三年。
但这个算术有实际意义:它告诉每一个刚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最坏的情况是什么。九年的自由,从第一次被责令那天开始算。
十八、算例:孩子入学被拒,能不能告
事实:某人强制隔离戒毒期满解除,孩子要上小学,学校知道家长的情况后拒绝接收,理由写的是「学位已满」。
这一条要分两层看。
第一层,法条怎么写的。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注意主语是「戒毒人员」。孩子不是戒毒人员,被拒的是孩子。所以严格按文义,第五十二条保护的对象不包括家属。
第二层,能走什么路。
如果拒绝的真实理由与家长的戒毒史有关,路有三条:
一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
二是按第七十条走。如果认定存在歧视,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公办学校拒收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民办学校可以走民事路径。
难点永远在举证:怎么证明「学位已满」是假的,「因为家长吸毒」是真的。
第五十二条给的是一个原则,不是一个可以直接执行的请求权。用它的时候,要接上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些具体的法。
十九、这一段为什么零条零语气词
回到开头那个数字:全书二十五条零语气词,这一段零条。
把这一段和最后一段放在一起对比,答案就出来了。
第四十二条到第五十二条,十一条,全是操作规范:谁检查、谁治疗、谁批准、多久、多少钱。每一条都要指定一个动作主体,所以每一条都带语气词。
第五十三条到第七十一条,十九条,十五条零语气词。因为那一段大半是转介条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句子不需要「应当」。
语气词密度,是一部法「实不实」的指示器。
一条法条如果全是「应当」「可以」「不得」,说明它在分配动作;如果全是「依法追究」「依照规定」,说明它在往外指。
禁毒法第四章这一段,是全书动作最密的地方。第二章宣传教育八条,四百七十字,条均五十八点七五,是全世界最轻的一块——那八条只分配了主体,没分配动作。
这也是为什么这一段的条均一百零七点五五,比全书高出一成。
二十、这一段里的六个坑
第一个坑:以为强制隔离就是二年。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最长可以延长一年,顶格三年。
第二个坑:以为场所可以自己决定放人。提前解除、延长,都是场所提意见、原决定机关批准。
第三个坑:以为出所就结束了。第四十八条紧接着:可以责令社区康复,不超过三年。
第四个坑:以为劳动是白干的。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都写了要支付报酬,后者还要求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
第五个坑:以为家属随时能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亲属可以按有关规定探访;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要经场所批准。
第六个坑:以为「不受歧视」只是口号。第五十二条有第七十条兜底: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接着看
这一段讲的是场所里和出所以后。
下一篇是最后一段:禁毒国际合作六条、法律责任十二条、附则一条,十九条、一千七百三十九字。
那一段有一个数字,是整部法里最意外的:十二条法律责任,只有一条写了钱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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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2008 年 6 月 1 日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书七十一条、六千八百七十七字,条均九十六点八六字;本篇解读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一千一百八十三字,占全书百分之十七点二零。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