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第三十一条到第四十一条,十一条,一千五百六十字。
条均一百四十一点八二。这个数字放在全书里是第一名:全书条均九十六点八六,这一段高出四成六。第二章宣传教育八条条均只有五十八点七五,两者差二点四倍。
同样是十一条,有的段落一句话交代一件事,这一段每条都要说清一个程序。
先说一个反差:全书「不得」只有三次,两次在这一段。
两次都在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剩下那一次在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三次「不得」,全在戒毒这一侧。第二章的宣传教育一句没有,第三章的毒品管制一句没有,第六章的法律责任一句没有。
这一篇只算这十一条的账:一千五百六十字,占全书六千八百七十七字的百分之二十二点六八。
一、先把数字摆桌上
十一条里,最长的是第三十六条,二百三十八字——全书第三长;最短的是第四十一条,六十七个字。
数字先摆四组:
「可以」十二次,落在九条里。全书「可以」三十二次,接近四成都挤在这一段。
「应当」十五次,落在八条里。
「不得」两次,落在一条里。
零语气词一条:第四十一条。全书二十五条零语气词,这一段只占一条——是全书写得最「实」的一段。
二、戒毒的四条路,先摆一张表
第四章二十二条,摆出来的是四条路。这一段覆盖前三条,第四条下一篇讲。
| 措施 | 谁决定 | 期限 | 在哪 | 条文 |
|---|---|---|---|---|
| 自愿戒毒治疗 | 本人 | 无固定期限 | 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 | 第三十六条 |
| 社区戒毒 | 公安机关责令 | 三年 | 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 | 第三十三条 |
| 强制隔离戒毒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 二年(下一篇讲提前解除与延长) |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 第三十八条 |
| 社区康复 | 原决定机关责令 | 不超过三年 | 社区 | 第四十八条(下一篇) |
四条路不是并列的四个选项,是一条递进的链。
自愿戒毒在最前面——自己愿意去,去医疗机构。这一条不限制人身自由。
社区戒毒在中间——不限制人身自由,但报到、检测、协议三项义务跟着。
强制隔离戒毒在最里面——限制人身自由二年起。
判断一个人会走到哪一级,看的不是他吸了多少,是他配合不配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那四项,三项都跟「不配合」有关。
三、第三十一条:一句「应当」,把戒毒变成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一条
-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这一条三款,第二款是全章的钥匙。
第一款定调: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第二款定性质: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第三款定标准: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款那个「应当」,把戒毒从「个人选择」变成了「法定义务」。
这句话的分量很容易被低估。它意味着:一个吸毒成瘾的人不去戒,不是「他自己的事」,是没履行法定义务——而这条义务的不履行,会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转化成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款又是一个空白授权。
「吸毒成瘾」这四个字是整章的启动条件:第三十三条(社区戒毒)用它、第三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用它、第三十九条(豁免)用它。全书「吸毒成瘾」出现十次,落在五条里。
但什么叫成瘾,本法一个字没写。它说:由三个部门规定。
这就是为什么实务中第一步永远不是问「他是不是吸毒」,是问「成瘾认定了没有」。没认定成瘾,后面所有的戒毒措施都启动不了,只能走第六十二条的治安处罚。
四、第三十二条:检测、配合、强制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
-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这一条两款,第一款是三个动作的链条。
第一个动作:公安机关可以检测。「可以」,是裁量——不是逢人必检,是有合理怀疑才检。
第二个动作:被检测人员应当配合。「应当」,是义务。这一句把「拒绝检测」变成了违法。
第三个动作:拒绝检测的,可以强制检测。但加了一道批准程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这七个字值得单独说。
派出机构就是派出所。也就是说,强制检测可以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不必报到县局。这是本法里批准层级最低的一项强制措施。
对比一下第三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所不能作这个决定。
两相对比,能看出一条梯度:侵入性越强的措施,批准层级越高。强制检测是采个样,派出所批;强制隔离戒毒是关两年,必须县局以上。
第二款只有一句: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登记」这两个字,是这部法里对个人影响最长久的一项。
它不是处罚,不进处罚记录,但它会进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现实中的后果很具体:住旅馆可能被查房,坐长途车可能被查验,考驾照、办某些证件会碰到。
第七十条专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但那一条管的是「歧视」,不是「登记」本身。
五、第三十三条:社区戒毒三年,一天不能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这一条两款。
第一款三件事: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可以责令」——不是「应当」。这里留了裁量:不是每一个成瘾的人都必须走社区戒毒,成瘾严重的可以直接走强制隔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同时通知」——通知是义务,不是可选项。公安责令了却不通知街道办,社区戒毒这一整套就落不到地上:没人签协议、没人管检测、没人评估。
「三年」——是固定期限,不是「不超过三年」。
这一点和第四十八条的社区康复不一样。社区康复写的是「不超过三年」,有幅度;社区戒毒写的是「期限为三年」,没有幅度。
第二款: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有固定住所」是异地执行的门槛。
在外打工的人被责令社区戒毒,想在工作地执行,得证明有固定住所——租房合同、居住证、单位证明,都算。没有固定住所的,只能回户籍地。
这一款规定得很实在,但它带来一个现实问题:回户籍地就意味着丢工作。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恰恰要求给无职业的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援助——两条之间,是有张力的。
六、第三十四条:街道办要签一份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这一条两款,第一款把社区戒毒的执行主体定死。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它们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具体干活的是居委会、村委会或者社工机构。
它们要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
公安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协议」这两个字,是社区戒毒的核心装置。
没有协议,社区戒毒就是一句口号。协议里写什么?法条没说,各地条例在补——报到频次、检测频次、外出报备、就业情况报告,都在协议里。
这份协议的性质,实务中有争议。它是行政协议还是普通民事合同?如果是行政协议,一方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民事合同,只能靠违约后果。
禁毒法给的后果不在协议里,在第三十五条:批评教育、报告。再往后是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直接转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款是一条容易被忽略的民生条款:街道办、乡镇政府,以及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两个条件并列。有工作但收入低的,不在这一款里;没工作但有劳动能力的,得先看是不是「缺乏就业能力」。
七、第三十五条:违反协议之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五条
-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这一条两款,一款定义务,一款定后果。
第一款三项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第三项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检测频次不是法定的,是公安定的。
各地条例在这上面差得比较远:有的地方第一年每月一次,有的每两个月一次。这就是为什么办跨省的案子必须查当地条例。
第二款给了两级处理:
一般违反——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严重违反,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注意「报告」不等于「决定」。工作人员报告了,公安还要走第三十八条的程序作决定。报告是启动,决定是另一回事。
八、第三十六条:自愿戒毒,还有两次「不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六条
-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这一条三款,二百三十八字,全书第三长。
第一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这是四条路里唯一一条由本人启动的。不用公安决定,不用街道办同意,自己去就行。
第二款是资质和监管: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两个动作:批准加备案。批准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同级公安机关。
第三款是全书仅有的两次「不得」: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第三句跟一条收费规定: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为什么这两条「不得」落在这里?
因为戒毒治疗是一个信息极度不对称的市场。来的人往往已经走投无路,家属愿意砸锅卖铁。这种市场里,一旦允许营利和广告,必然长出两样东西:天价疗程,和「包戒断」的虚假承诺。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一句,把戒毒医疗机构的性质定了:可以做,可以收费,但不能靠这个赚钱。
「不得做广告」这一句更硬。广告法管的是广告内容真假,这一条管的是「根本不许做」——戒毒治疗的药品、器械、方法,一个广告都不能出。
实务里要注意:这一条禁的是「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的广告。医疗机构做品牌宣传,和给某种戒毒疗法做广告,是两件事,边界要看具体内容。
九、第三十七条:保护性约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七条
-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这一条两款。
第一款给医疗机构两个权力: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是惩罚,是保护。
它的对象是「人身危险」——既包括自伤自残,也包括伤害他人。发作期的戒断症状、精神症状,都可能触发。
要注意它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这里实施约束的是医疗机构,不是机关;依据是医疗需要,不是行政执法。所以它更接近医疗上的约束措施,只是法律给了明确授权。
第二款: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这一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是一套:社区戒毒期间复吸,工作人员报告;自愿戒毒期间复吸,医疗机构报告。两条路,一个方向。
十、第三十八条:五种入口,一道门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这一条三款,是整章的核心。
第一款,四种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这四项有一个共同点:前三项都以「已经给过社区戒毒机会」为前提。
第一项是拒绝,第二项是给了机会又吸,第三项是给了机会不守规矩。第四项更进一步: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都走完了,还吸。
第二款是另一条入口,不需要先走社区戒毒: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这一款很关键,实务里经常被误读。
有人以为「必须先社区戒毒,违反了才能强制隔离」。不对。第二款是独立入口:成瘾严重、社区戒毒难以戒除,可以直接强制隔离。前提是「成瘾严重」这个判断。
第三款: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自愿也要经同意。为什么?因为场所是有容量和管理的,不能想来就来。
三款合起来,强制隔离戒毒一共五种入口:第一款四项,加第二款一项。第三款是自愿通道,走的是另一条逻辑。
还有一个级别问题要记死:作出决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派出所、公安分局的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心,都不能作这个决定。这一点和第三十二条的强制检测(派出所负责人可批)形成鲜明对比。
十一、第三十九条:两条豁免线,一条绝对一条相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这一条两款,是本章最需要逐字读的一条。
第一款两句话,主语不同,动词也不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一句话是「不适用」,一句话是「可以不适用」。
差别是实质的:
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绝对不适用。没有裁量空间。哪怕她成瘾再严重、拒绝社区戒毒、复吸多少次,都不能对她作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适用。「可以」意味着裁量: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但成瘾严重、情节恶劣的,仍然可以适用。
这个差别背后是两条不同的保护理由。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保护的是两条命(或者母婴两条);未成年人,保护的是他的成长,但也要给他的行为留一点约束。
第二款: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不适用强制隔离」不等于「不用戒」。豁免的只是最重的那一档,社区戒毒照样要走,而且加了「加强」两个字。
这里有一个法条之间的冲突,值得单独说清。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怀孕妇女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一个孕妇拒绝社区戒毒,怎么办?
答案是:第三十九条优先。它是特别规定,针对特定主体,效力上优于第三十八条的一般规定。所以即使她拒绝社区戒毒,也不能对她作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那还剩什么手段?社区戒毒继续做,街道办加强帮助教育监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如果她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走其他法律。
这个结论在实务里有争议,但从条文结构看是清楚的。第三十九条专门为这两类人设了例外,如果例外可以被第三十八条绕过去,这条就白写了。
十二、第四十条:决定书、二十四小时、两条救济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
-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条两款,是程序条款,也是全章最该背下来的一条。
第一款三个动作,顺序不能乱:
第一,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第二,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注意是「执行前」,不是「执行后补送」。
第三,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三方: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二十四小时」是硬指标。不是「及时」,不是「尽快」,是二十四小时。
还有一句兜底: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这一句防的是一种很常见的操作:因为查不清身份,就不通知了。法条把这条路堵死——查不清是你的问题,查清了必须通知。
第二款: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两条路,任选其一,也可以先复议再诉讼。
这一款是整部法里对当事人最重要的一句话。强制隔离戒毒限制人身自由二年,如果没有这一款,这个措施就没有司法审查的出口。
实务中这类案件争什么?争三件事:一是有没有成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认定办法);二是符不符合第三十八条的情形;三是有没有第三十九条的豁免事由。程序上的争点集中在:决定书送达了没有、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了没有。
十三、第四十一条:谁决定谁送
六十七个字,零语气词,本章最短。
第一款: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谁决定谁送,不能推给别的部门。
这一句不是多余的。它把「决定」和「执行」绑在同一个主体身上,避免出现「决定了没人送」「送到了没人认」的情况。
第二款: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又一条空白授权,和第二十五条一个路数。
现实中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分两个系统:公安系统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戒毒所。谁承办、怎么分流,依据在国务院的规定和各地的实施办法里,不在本法。
十四、算例:从被查到进所,七十二小时
事实:某人被举报在家中吸毒,公安到场,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和少量冰毒,尿检阳性。他此前没有吸毒记录。
把七十二小时里的法条动作排一遍:
| 时点 | 条文 | 谁做什么 |
|---|---|---|
| 第一天上午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公安检测;他应当配合;拒绝则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强制检测 |
| 第一天上午 | 第二条 | 冰毒(甲基苯丙胺)是列名毒品,定性不成问题 |
| 第一天 |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是否「吸毒成瘾」,按三部门规定认定 |
| 第一天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公安应当对其登记 |
| 分支一:未认定成瘾 | 第六十二条 |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主动登记或者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
| 分支二:认定成瘾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可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同时通知街道办 |
| 分支三:成瘾严重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
| 决定时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决定后 | 第四十条第一款 | 制作决定书;执行前送达;送达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单位、户籍地派出所 |
| 送达时 | 第四十条第二款 | 告知救济权:可复议、可诉讼 |
| 执行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场所 |
这张表里最关键的是「分支」那三行。
同样是尿检阳性,走哪条路完全取决于「成瘾」这个认定。没认定成瘾,最多治安处罚;认定成瘾,可能是社区戒毒三年;认定成瘾严重,可能直接二年强制隔离。
这也是为什么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那个空白授权如此重要。认定标准宽一寸,被关进去的人就多一批。
十五、算例:怀孕七个月,能不能不戒
事实:一名妇女怀孕七个月,被查获吸毒且认定成瘾。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这个问题要分三步答。
第一步,能不能强制隔离戒毒?
不能。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不适用」是绝对例外,没有裁量空间。
第二步,她拒绝社区戒毒,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还能不能用?
不能。第三十九条是针对特定主体的特别规定。如果允许用第三十八条绕过去,第三十九条就成了空文。
第三步,那还剩什么?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
社区戒毒照做,只是没有强制隔离这一档。
对比一下同样的情形,换成十五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未成年人的表述是「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可以」意味着: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但如果成瘾严重、拒绝社区戒毒、屡教不改,仍然可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同样是拒绝社区戒毒,孕妇一定进不去,十五岁的孩子可能进得去。
这两句话只差一个「可以」,结果差出二年人身自由。读法条的时候,这种地方最不能滑过去。
十六、这一段里的六个坑
第一个坑:以为戒毒是自愿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自愿戒毒只是四条路里的一条。
第二个坑:以为强制隔离必须先走社区戒毒。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是独立入口:成瘾严重、社区戒毒难以戒除的,可以直接决定强制隔离。
第三个坑:以为派出所可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写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但第三十二条的强制检测,派出所负责人可以批。两个层级,别混。
第四个坑:以为二十四小时是「尽快」。第四十条第一款写的是「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这是硬指标。
第五个坑:以为身份不明就不用通知。第四十条第一款后半句:身份不明的,应当自查清身份后通知。
第六个坑:以为「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等于「不用戒」。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仍要社区戒毒,而且加了「加强」两个字。
接着看
这一段讲的是「怎么把人送进去」。
下一段讲「进去以后」和「出来以后」:入所检查、分别管理、执业医师、探视、二年的期限、提前解除、延长一年、社区康复不超过三年、不受歧视。
第四十二条到第五十二条,十一条、一千一百八十三字。那一段是全书唯一一段,没有一条不带语气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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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2008 年 6 月 1 日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书七十一条、六千八百七十七字,条均九十六点八六字;本篇解读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一条)、一千五百六十字,占全书百分之二十二点六八。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