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讲的是开庭到判决。这一篇讲另一条路:一条更快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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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到第一百七十条,十一条八百六十一字,条均七十八点三字。这是第十三章简易程序,整章只讲一件事——简单的案子怎么办得快。

八百多字讲「快」,看着不多,分量不轻。基层法院的民事一审案件,大部分走的正是这条程序,不是上一篇讲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所以这一章不是「例外条款」,而是很多当事人真正会遇上的那一条路。

但「快」有代价:开庭三日通知可以省,法庭调查五步可以省,辩论四步可以省,上诉权在小额诉讼里也没有了。省掉的东西,就是当事人最容易吃亏的地方。这一篇的重点,就是把省掉的和没省掉的分清楚。

一、十一条的三块

块条文条数条文汉字
简易程序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六十四条5324
小额诉讼程序第一百六十五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5506
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条131
合计第十三章11861

三块的分量很清楚:前五条是简易程序的通用规则,五条五百零六字的小额诉讼是 2021 年修正后单独立出来的一套更快的程序,最后一条是出口——办不下去了怎么办。

先记住一句话: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简化到什么程度,每一块都不一样。

二、第一百六十条:什么案子算「简单」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八十七个字,两款。第一款给三个要件,第二款给一条约定通道。

三个要件是并列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个都要满足,缺一个就不是「简单的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讲的是案件事实本身没有大的争议,谁跟谁、什么时候、发生了什么,双方说法基本一致,主要靠书面材料就能看清。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讲的是法律关系清楚,是买卖还是借贷、是侵权还是合同,不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交织,不需要先解决一个前置的法律关系。

「争议不大」讲的是双方对结果的分歧不大。这一条最主观,也最容易被滥用。有的法院把「标的额小」直接当成「争议不大」,这是不对的:标的额一万元的案子,双方可以为一个关键事实争到底。

实务中有一个判断方法:看这个案子要不要开两次庭、要不要鉴定、要不要追加当事人。都要,就不是简单案件。

第一款还限定了主体: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中级以上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这是级别上的硬限制,不能通过约定突破。

第二款是约定适用: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注意两个字:「双方」。一方想用、另一方不同意,约定不成立。而且要在一审立案后、开庭前提出,写进书面材料,由法院审查同意。标的额很大的案子,双方出于效率考虑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实务中确实有,但不多。

约定适用有一个隐含风险: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合议庭的集体判断没有了。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子,主动放弃合议庭,值不值,要先想清楚。

三、第一百六十一条:口头起诉与当即审理

法条依据

七十五个字,两款,两个「可以」。

第一款: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这是起诉形式的例外。普通程序要求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简易程序允许当事人到法院口头说,由法院记入笔录。这一条面向的是不会写诉状的人——农村的老人、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急着解决的小额纠纷。

实务提醒:口头起诉不等于不用准备。法院会记笔录,你口头说的请求、事实、理由,就是笔录的内容。说什么就记什么,说漏了后面补起来麻烦。所以哪怕口头起诉,也建议事先把三件事写在一张纸上:要什么、为什么、有什么证据。

第二款: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这一款是「当场立案、当场开庭」。双方一起到法院,材料齐、事实清楚,法官可以马上审、马上调。这是简易程序里效率最高的一种做法,实务中在派出法庭、巡回审判点用得比较多。

但「可以当即审理」不是「必须当即审理」。法院认为需要准备的,仍然可以另定日期。当事人也不能以「双方都到了」为由要求法院必须当天开庭。

四、第一百六十二条:可以简便,但不能省掉说话的权利

法条依据

六十二个字,一句话,一个「但」字。

前半句给了三项便利: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用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用简便方式审理案件。

后半句是一条底线: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这三项便利具体是什么?法条没有列举,实务中的做法是:传唤可以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捎口信,不必一律用传票;送达可以电子送达、可以留置在经常居住地,不必一律邮寄;审理可以不开完整庭审,用询问、调查、调解的方式进行。

但便利不等于随意。这一条真正重要的是后半句。

「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包含两层:一是有机会说,二是说了要记。电话通知开庭,对方说没收到,程序就有瑕疵;开庭时只让原告说、不让被告辩,判决就可能被撤销。

实务中最常见的争议是「我没收到通知」。这种情况怎么破?看法院有没有留下送达或传唤的凭证:电话有通话记录,短信有发送记录,微信有截图,捎口信有笔录。没有凭证的简便传唤,一旦当事人否认,法院很难自证。

给当事人的建议:如果你确实收到了电话通知,最好回一条短信或微信确认「某月某日某时到某法庭」,这条消息将来就是你「已经收到通知」的证据;反过来,如果你认为通知不合法,也要在当时提出,不要等到判决下来才说。

送达的七种方式与生效时点,见七种送达方式,最后一种要等三十天。

五、第一百六十三条:一名法官,三条限制被豁免

法条依据

四十八个字,两层意思。

第一层: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普通程序是合议庭,三个人;简易程序是一名审判员,加上一名书记员。

第二层,也是这一条真正的分量所在: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这三条分别是什么?第一百三十九条是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还要公告;第一百四十一条是法庭调查的五步顺序;第一百四十四条是法庭辩论的四步顺序。

换句话说,简易程序可以:

不提前三日通知,当天通知当天开庭也行; 不打乱五步调查,直接围绕争点问; 不走四步辩论,双方说完就问最后意见。

这三项豁免,是为了让一次开庭解决问题。普通程序里,五步调查、四步辩论走完,一个上午常常不够;简易程序把这些顺序要求放开,法官可以按争点组织庭审。

但豁免的是「顺序」,不是「权利」。辩论权、质证权、陈述权都在,只是不再按固定套路进行。所以庭上如果你有话说,必须主动说——程序不再替你安排发言的固定环节。

有一处细节值得注意:条文只豁免了这三条,没有豁免回避、没有豁免公开审判、没有豁免判决必须写明理由。这些照样适用。

独任审理的判断和合议庭的区别,见独任制与合议庭。

六、第一百六十四条:三个月,加一个月

法条依据

五十二个字,讲审限。

基本期限: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延长: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个月加一个月,最长四个月。对比普通程序的六个月加六个月再加报上级,简易程序的时间压缩得很厉害。

这个期限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第一,三个月是从立案之日起算,不是从开庭之日起算。立案后法院安排开庭用了两个月,剩下的时间只有一个月。

第二,延长只能一次,只能一个月,只有院长能批。没有「再延长报上级」这一层。所以四个月是硬顶(扣除公告送达、鉴定、中止诉讼等期间另算)。

第三,超审限不是判决无效的理由。审限是管理性规定,法院超期审结,判决仍然有效,当事人可以催、可以投诉,但不能据此要求撤销判决。

实务中有一个常见的误解:认为简易程序三个月必须结案,过了三个月判决就无效。不是这样。真正的后果是内部考核和审判管理上的责任,不是程序上的无效。

开庭两个月还没下判决的应对,见开庭两个月还未下判决书。审限与程序转换的关系,见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审限与转换。

七、简易程序里的举证:期限短,代价实

法条没有单列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实务中由法院在受理后指定,普遍比普通程序短得多——普通程序可以给到三十日以上,简易程序常常只指定到开庭前,甚至只有几天。

期限短带来两个后果。

第一,调证时间不够。需要向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走流程就要一到两周,简易程序的期限根本装不下。这时候正确的做法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期举证,写明正在调取什么、需要多长时间、为什么现在才调。法院准许的,会重新指定期限;不准的,要留下书面记录。

第二,逾期证据的采纳变难。普通程序里逾期提交证据,法院可能训诫后仍予采纳;简易程序审理节奏快,逾期证据常常被直接排除,理由是「超过举证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所以简易程序里,第一次开庭必须把主要证据带齐——原件、复印件、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一样不能少。

有一个细节容易被忽略:简易程序开庭时,法官常常边看材料边问,不会像普通程序那样逐组证据编号质证。这意味着你提交的证据如果没整理成目录、没有标明证明目的,法官很可能翻过去就当没看见。所以哪怕只有五份证据,也建议做一张证据清单,一行一份:编号、名称、页数、证明什么。

八、第一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的两道金额门槛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百七十一个字,两款,是这一章最长的一条,也是分量最重的一条。

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这一款里有五个限定,缺一不可:

第一,主体是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 第二,案件类型是「简单金钱给付」——要钱,不要别的; 第三,三个要件照旧: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第四,标的额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五,法律后果是「适用」,没有选择余地,而且一审终审。

「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这个数,每年由省级统计部门公布,各年不同、各省不同。所以同一个案子,在甲省可能进小额诉讼,在乙省可能进不了。判断时要以受理法院所在省的最新公布数为准。

举个算法:某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八万元,那么百分之五十就是四万元。标的额四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进小额诉讼。

第二款给了约定通道:标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承上例:四万元到十六万元之间,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约定必须是双方的、书面的,由法院审查。

为什么要有约定通道?因为一审终审对当事人是双刃剑:快,但没有上诉机会。标的额十几万的案子,有的当事人愿意用上诉权换时间,有的不愿意,法律把这个选择交给双方。

一审终审意味着什么?判决送达即生效,不能上诉,只能走再审。再审的门槛比上诉高得多,所以签约定之前一定要想清楚:这个案子你有没有把握,证据够不够。

小额诉讼的适用与救济,见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六类不适用、异议这条后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不服还能救济吗。

九、第一百六十六条:六类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 (二)涉外案件;
  •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百零五个字,六项排除。这一条是给第一款那五个限定再加一道闸。

第一项,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离婚、抚养、赡养这类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不是「金钱给付」,即便附带要钱,也不能进小额诉讼。财产确权是确认某物归谁,不是给付,同样排除。

第二项,涉外案件。涉及外国当事人、外国法律的适用,复杂程度不可控。

第三项,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这类案子必然要花时间,与小额诉讼两个月内结案的设计冲突。

第四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下落不明就要公告送达,公告期六十日,两个月审限根本装不下。

第五项,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反诉一提出,本诉和反诉要合并审理,标的额可能叠加,法律关系变复杂。

第六项,其他不宜适用的兜底。

这六项有一个共同的逻辑:凡是有「不可控的时间成本」或者「不可控的复杂程度」的,一律排除。小额诉讼的前提是案子能在两个月内、一次开庭解决,任何可能拖延的因素都会让这个前提失效。

实务中还有一个高频问题:标的额明明在门槛内,法院却按简易程序审,没有按小额诉讼,合不合法?合法。这一条是「不适用」的排除清单,不是「必须适用」的强制清单;反过来,符合第一款条件的,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当事人认为应当适用而没有适用的,可以在审理中提出。

十、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一次开庭,两个月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两条,八十四个字,讲小额诉讼的节奏。

第一百六十七条三十一个字: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一次开庭」是目标,「当庭宣判」是更进一步。普通程序里,开庭和宣判常常隔几周;小额诉讼鼓励当天开完、当天宣判。

为什么能当庭宣判?因为案子简单、标的额小、争点集中,法官开完庭就能形成判断。当庭宣判的好处是当事人当场知道结果,不用再等。

第一百六十八条五十五个字,讲审限: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两个月加一个月,最长三个月。比简易程序的四个月还短一个月。

对照三档审限,一条线就看清楚了:

程序基本审限延长最长
普通程序六个月院长批六个月,再延报上级十二个月以上
简易程序三个月院长批一个月四个月
小额诉讼两个月院长批一个月三个月

这三档时间,对应三种复杂程度。案子进门时定性错了,后面所有时间安排都会错。

十一、第一百六十九条:小额诉讼的两条退出通道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一百四十四个字,两款,讲小额诉讼怎么退出。

第一款是法院主动退出: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这里有一个用词差别要注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不是「转为简易程序」,因为小额诉讼本来就是简易程序的一种,只是其中更简的一档;退出小额诉讼,先回到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还不够,再裁定转普通。

第二款是当事人异议退出: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同样按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普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这一款是当事人手里最实用的一条。异议的理由限于「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不符合第一百六十五条的五个限定或者属于第一百六十六条的六类排除,不是「我觉得标的小了不值当」。

实务操作要点三条:

第一,时间要早。异议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最迟一审辩论终结前。判决下来再说「不该用小额诉讼」,只能作为再审理由,难度大得多。

第二,形式要书面。写一份《程序异议申请书》,写明案号、异议理由、法律依据,附证据。

第三,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这一款没有给上诉权,只能记入笔录、留作后续救济的理由。

异议这条后门怎么走,见小额诉讼程序异议。

十二、小额诉讼里最容易失手的三件事

一审终审,没有上诉这道纠错关口,所以前三步必须走对。

第一件,不到庭。小额诉讼的传唤可以用简便方式,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都算,只要留下凭证。很多人以为「没收到传票就不用去」,结果被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在小额诉讼里后果更重:没有上诉,只能再审。正确做法是接到任何形式的通知都去,去不了要提前书面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

第二件,不提异议。案子明明属于第一百六十六条排除的六类之一,比如对方提出了反诉、比如需要鉴定,当事人却一句不说,等判完了才喊「不该用小额诉讼」。这时候只能作为再审理由,而且未必成立。异议要在开庭前提,书面提,写清法律依据。

第三件,证据准备不足。小额诉讼一次开庭、当庭宣判是常态,没有第二次补充证据的机会。开庭时拿不出关键证据,法官只能按现有证据判。败诉之后再想补,已经没有一审了。

这三件事指向同一个道理:程序越快,当事人的准备就越要提前。快程序惩罚的是拖延,不是无理。

十三、第一百七十条:简易转普通,只一句话

法条依据

三十一个字,一句话: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这一条短,但实务中用得非常多。案子一开始看着简单,审着审着发现不对:被告提了反诉、需要鉴定、追加了当事人、法律关系比预想的复杂,就得转。

转的程序后果有四条:

第一,审判组织变。独任审判员转为合议庭,重新组成。

第二,审限重算。普通程序的六个月从立案之日起算(按司法解释口径,转普通后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过的时间不重新起算)。这一点常被误解为「转普通后重新给六个月」,不对。

第三,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一般有效。已经交换的证据、已经开过的庭,不因转程序而作废,但法院通常会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重新开庭。

第四,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答辩、重新举证。程序变了,攻防的节奏也变了。

对当事人来说,转普通是好事还是坏事?看立场。需要时间准备证据的一方,转普通是好事;希望快点结案的一方,转普通是拖长。但转不转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意见,不能决定。

简易转普通对当事人的具体影响,见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对当事人有什么影响。

十四、三条快路怎么选

这一章讲了两条快路,还有一条在第十七章督促程序里:支付令。三条路的时间、门槛、后果都不一样,选错会走回头路。

路径适用审限上诉前提
简易程序简单民事案件三个月,最长四个月可以上诉事实清楚、争议不大
小额诉讼简单金钱给付、标的额达标两个月,最长三个月一审终审金额门槛内、不属六类排除
支付令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其他争议债务人十五日内不提异议即生效不可上诉,可提异议无对等给付争议

怎么选,看三件事。

第一,有没有真争议。对方根本没打算还钱、一收到支付令就会提异议,走督促程序等于白跑一趟,不如直接起诉。

第二,要不要保留上诉权。标的额十几万、事实还有争议的案子,宁可走简易程序也不要约定小额诉讼——用上诉权换几个月时间,不划算。

第三,证据够不够硬。三条快路都建立在「事实清楚」上,证据不够硬,快程序只会让你更快地输。这种情况应当选择普通程序,把时间花在举证和鉴定上。

十五、五个实务问答

问一:法院用简易程序审我的案子,我觉得案子复杂,能要求换成普通程序吗?

可以提出,但不能决定。法律给的是「提出意见」的权利,不是选择权。做法是书面申请,写明复杂在哪里:涉及多重法律关系、需要鉴定、标的额大、证据量大、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认为确实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会裁定转普通;不转的,会在笔录中记录你的意见。

问二: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判完真的没法上诉吗?

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明文规定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不服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而再审要符合法定情形,门槛比上诉高得多。所以收到小额诉讼的适用通知,第一件事是判断该不该用——觉得不该用,及时提程序异议。

问三:标的额刚好在门槛上,怎么算「以下」?

「百分之五十以下」包含本数,即等于门槛数的也进。计算基数是受理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跨年度立案的,一般按立案时的上年度数据。拿不准就直接问立案庭,或者看受理通知书上写的适用程序。

问四:简易程序只开一次庭,我把话没说完怎么办?

当庭要求补充陈述。第一百六十三条豁免的是法庭调查和辩论的顺序,不是陈述意见的权利;第一百六十二条更明确写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可以当庭说「我还有三点要补充」,请书记员记入笔录。庭后也可以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法院应当入卷。

问五:简易程序三个月没结案,判决还有效吗?

有效。审限是审判管理上的要求,不是判决生效的条件。超审限审结的判决,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无效或者要求撤销。可以做的两件事:一是向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反映,二是作为二审或再审中「程序瑕疵」的辅助理由,但单靠超审限,难以推翻判决。

十六、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五句话。

第一,简易程序的门槛是三个要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个都要,缺一不可;双方也可以书面约定适用,但中级以上法院不适用。

第二,简易程序可以口头起诉、可以当即审理、可以用电话微信传唤送达,但「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这条底线不能破。收到电话通知,回一条确认消息,将来就是证据。

第三,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开庭三日通知、法庭调查五步、辩论四步这三条不再受限。程序不再替你安排发言环节,有话必须主动说。

第四,小额诉讼的两道门槛是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强制适用)和二倍(可以约定),六类案件排除在外;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只能再审;审限两个月,可以一次开庭当庭宣判。

第五,退出通道有两条:法院发现不宜适用主动退出,当事人认为违法可以提程序异议。异议要早、要书面、要写清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不能上诉,但可以留作后续理由。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第五次修正,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文三百零六条、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七字。本篇解读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共十一条八百六十一字,条均七十八点三字。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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