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讲的是案子怎么进门。这一篇讲进门之后最要紧的一段:开庭。
第一百三十七条到第一百五十九条,二十三条一千八百零三字,条均七十八点四字。这是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后半截,含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三节。
二十三条规定了一场官司的主体流程:庭怎么开、证据怎么出示、话怎么说、人不来怎么办、判怎么下、判完之后还能查。
一、二十三条的三段
| 节 | 条文 | 条数 | 条文汉字 |
|---|---|---|---|
| 第三节 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 | 16 | 1,130 |
|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 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 | 2 | 263 |
|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至第一百五十九条 | 5 | 410 |
| 合计 | 第十二章后半 | 23 | 1,803 |
三段分量差别很大:开庭审理十六条一千一百三十字,占六成多;中止终结两条,讲程序怎么暂停、怎么结束;判决裁定五条,讲文书怎么写、哪种能上诉。
这个分布说明立法者的判断:庭审最需要规范。庭审是当事人唯一能当面说话的地方,程序乱了,判决书写得再好也补不回来。
二、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六十九个字,两款,把公开审判的原则和例外一次说清。
第一款: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三个例外是列举式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注意「应当」两个字,公开是义务,不是法院可以自行决定的选项。
第二款: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这两类与前一类有本质区别。前一类是「不能公开」,法院没有选择;这两类是「可以不公开」,前提是当事人申请。当事人不申请,法院照样公开审。申请了,法院还可以决定公开。
常被问的两个问题。
公开审理是不是谁都能旁听?是。允许公民旁听、允许媒体报道,法院不能以「座位不够」为由拒绝。
不公开审理是不是连家属都不能进?不是。不公开指向的是社会,当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到场,经许可的其他人员也可以在场。
还有一个细节:不论公开与否,判决一律公开宣告,这是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三、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巡回办案与三日通知
第一百三十八条二十四个字: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这一条是便利原则的体现,主要面向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山区:法官带卷宗到当事人家门口开庭,或到村委会、田间地头设临时法庭,基层法院用得不少。
第一百三十九条五十五个字,两个义务。
第一个: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三日是这二十三条规定里最短的期限。三日怎么算?从送达通知的次日起算,开庭日不计在内。
第二个: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一般贴在法院公告栏,也有在法院网站、当地媒体发布的,作用是让想旁听的人知道。
实务提醒:三日通知是硬性规定,不足三日开庭属于程序违法。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当庭提出异议并要求记录在案,也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关于延期开庭的情形和缺席的后果,站内有一篇专讲,见开庭时间能不能改、人不想到庭会怎么样。
四、第一百四十条:开庭头十分钟在做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一百零二个字,两款,讲的是开庭最初那几分钟的固定动作。
第一款是书记员的活: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第二款是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活,五个动作连在一起: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这五个动作看似走过场,其实各有功能。
核对身份,确认来的是不是当事人本人、代理人有没有授权。冒名顶替极少,代理人权限不清很常见。
宣布案由,让所有人知道今天审什么。案由写错会影响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当庭提出。
宣布名单,是行使回避权的信息基础。不知道是谁审,就无从判断该不该回避。
告知权利义务,是履行第一百二十九条的告知义务。庭上口头告知一次,笔录里就有记录。
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是整个庭审唯一一次当庭提出的机会。问完就开始调查,之后再提只能书面申请。
法条还明确列了「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不是审判人员,不参与表决,但参与庭前准备和文书草拟,属于可以申请回避的对象。
五、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调查五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一)当事人陈述;
-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 (四)宣读鉴定意见;
- (五)宣读勘验笔录。
七十二个字,五项,把法庭调查的顺序写死了。
第一步,当事人陈述。原告先说他请求什么、依据什么,被告再说他怎么答辩,有第三人的第三人说。
第二步,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告知权利义务」不能省: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也有权要求保护。未到庭的证言要当庭宣读,让双方都能质证。
第三步,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类证据一起出示,这是 2012 年修正时把电子数据单列之后的写法。
第四步,宣读鉴定意见。注意是「宣读」,不是「出示」。鉴定意见由鉴定机构出具,开庭时由审判人员或鉴定人宣读。
第五步,宣读勘验笔录。
五步顺序不能颠倒:从当事人说,到证人证,到物证,到专业意见,到现场记录,由主观到客观、由概括到具体。
站内有一篇讲整个开庭流程的,见开庭流程全景。
六、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新证据、发问与合并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三款,讲当事人在庭上的三项权利。
第一项,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一款和举证期限是什么关系?举证期限是庭前的要求,逾期提交有后果(训诫、罚款,或者不予采纳);但法庭上提出新证据本身是允许的,是否采纳由法院根据逾期理由和证据的重要性判断。举证期限的规则,见举证期限届满还没交证据。
第二项,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关键词是「经法庭许可」。不能直接站起来就问,要先举手示意,审判长同意后才能发问。发问也不能诱导,不能威胁。
第三项,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这一款是当事人的申请权,不是决定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三十五个字,讲三个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注意是「可以」合并,不是「应当」。法院可以合并,也可以告知另行起诉。合并的好处是一次解决,省时间;不合并的好处是各自审得清楚。
实务中最常见的是被告反诉。反诉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超过时间一般不接受,除非与本诉基于同一事实。
七、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辩论四步与最后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 (四)互相辩论。
-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九十七个字,辩论的顺序是四步:原告及代理人发言、被告及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互相辩论是唯一没有固定顺序的一步,双方交替发言,直到没有新观点。
第二款讲的是「最后意见」: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最后意见常被忽略,其实很重要:辩论时你可能被对方带偏、被法官打断,最后意见是唯一能完整说完的机会。只有两三分钟,讲三件事:要什么、凭什么、对方哪句话站不住。
第一百四十五条四十个字,讲辩论终结之后的两条路: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及时」两个字值得注意。它约束的是法院:调解不能无限拖,调不成就判。
八、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谁不到庭,后果不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条,一百四十个字,讲的是人不来怎么办。这是整段里最实用的一组。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两条对照,差别很清楚:原告不来,视为放弃起诉;被告不来,缺席判。
为什么不对称?原告是发动诉讼的一方,不来等于不想打了;被告是被动应诉的一方,不能因他不到庭推定承认,只能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审。
两个共同前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口头通知不算传票;有正当理由(重病、不可抗力、交通中断)不适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讲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这一款是个闭环:法院不准撤诉,原告又跑了,那就缺席判。防止的是「用撤诉逃避不利判决」。
缺席判决的风险和应对,站内两篇:被告不到庭就是认输吗、传票送达与缺席判决。撤诉后再起诉的边界,见撤诉再起诉。
九、第一百四十九条:延期审理四种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九十八个字,四项,讲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开庭。
第一项,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关键词是「必须到庭」:不是所有当事人不到庭都要延期,只有法律规定必须到庭的(比如必须本人到庭的离婚案件)才延。
第二项,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一提,庭审就得停,先裁回避再继续。
第三项,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这项最常用,也最容易被滥用:反复申请延期的,法院会审查理由是否成立。
第四项是兜底: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注意这一条用的是「可以」,不是「应当」。符合条件的,法院有权决定延期;不是自动延期。
延期审理和缺席判决的关系:申请延期被驳回,当事人还是不来,就可能按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处理。
延期审理的具体操作,见开庭那天去不了,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吗。
十、第一百五十条:笔录,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一百五十一个字,三款,讲法庭笔录。
第一款: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二款讲三件事: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五日内阅读;当事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第三款: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这一条为什么重要?因为二审、再审审查的是笔录。
法官判案看的是庭审时双方说了什么、证据怎么质证的。如果笔录漏记了你的关键陈述,二审翻卷宗就看不到,你的上诉理由就成了「一审没说过」。
所以有条铁律:开完庭,一定要求看笔录。重点看三处:自己说的关键话、对方承认的事实、自己提的异议和申请,有没有记。发现漏记当场要求补正,写在笔录上并签名。
五日阅读期是法定权利,法院不能以「今天必须签完」为由拒绝。
十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律公开宣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一百一十三个字,四款。
第一款: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这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七条呼应:审理可以不公开,宣判必须公开。
第二款:当庭宣判的,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两个十日的差别要注意:当庭宣判不是当场给判决书,是十日内送达;定期宣判是宣判后立即发。为什么不一样?因为当庭宣判时判决书往往还没写完,需要时间制作;定期宣判时判决书已经写好,宣判就是送达。
第三款: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必须」两个字,说明这是硬性义务。漏了告知,当事人可能错过上诉期,这时候可以主张顺延。
第四款: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这一款是防止重婚:一审判决离婚,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再婚,若二审改判不离,第二次婚姻就构成重婚。所以法条提示:判决生效前不得结婚。生效时点是一审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双方均不上诉,第十六日生效。
判决书看不懂、哪些部分最关键,见判决书看不懂。
十二、第一百五十二条:六个月审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六十九个字,讲普通程序的审限。
基本期限: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第一次延长: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第二次延长: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二次延长没有写明具体期限,实务中一般也是一次六个月,但可以再报。
所以实际审限可以是六个月、十二个月,甚至更长。很多当事人觉得官司打不完,原因就在这里:六个月只是第一段。
三个要点。
第一,审限从立案之日起算,不是从开庭之日起算。立案后拖三个月才开庭,剩下的审限只有三个月。
第二,扣除期间不计入审限。公告送达、鉴定、管辖权异议处理、中止诉讼,这些时间都不算。
第三,超审限可以催。超过六个月无延长审批的,可向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反映。开庭两个月还没下判决,见开庭两个月还未下判决书。
十三、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止诉讼六种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一百六十四个字,六项加一句尾款。
第一项,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第二项,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第三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第四项,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第六项,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尾款一句: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止和延期不同。延期是推迟某一次开庭,案子还在跑;中止是整个诉讼停下来,谁也不动,等条件具备再恢复。中止期间不计入审限,也不收诉讼费。
六项里最常见的是第五项。比如买卖合同纠纷里,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而合同效力正在另案审理,本案就得等。
第四项「不可抗拒的事由」在疫情那几年用得最多。
中止的详细情形,见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分别是什么情形。
十四、第一百五十四条:终结诉讼四种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九十九个字,四项,讲诉讼怎么彻底结束。
第一项,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第二项,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第三项,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第四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四项的共同点是「没必要继续了」。
第一项和第二项讲主体消失且无承继:原告这边没人接手,或被告既没遗产也没义务承担人,判下去也执行不了。
第三项和第四项讲的是身份关系专属于本人。离婚案件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然消灭,再判离不离没有意义;赡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义务随死亡终止。
注意终止和第一项、第二项的区别:终止用裁定,中止也用裁定,都不上诉。裁定适用范围里第七项是「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见第一百五十七条。
十五、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判决书写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五条一百零六个字,讲判决书的四项内容: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四项之外还有两句: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看这四项,能明白判决书为什么长。它不是只写结果,还要写理由:认定的事实是什么、为什么认定这些事实、适用哪条法律、为什么适用这条法律。这一部分叫「本院认为」,是判决书的核心,也是上诉时最该细读的地方。
实务提醒:拿到判决书,先看「本院认为」和「判决如下」两段。前者告诉你法院怎么想的,后者告诉你结果。如果理由和结果对不上,上诉就有空间。
第一百五十六条二十九个字: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这就是「部分判决」。典型场景是原告提了三个请求,其中两个事实清楚、一个还需要鉴定,法院可以先判前两个,后一个等鉴定完再判。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者的区别,见三种文书有什么区别。
十六、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九条:裁定十一项,只有三项能上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一)不予受理;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三)驳回起诉;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七条一百八十八字,是这一段最长的一条,列了裁定适用的十一项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款是最关键的一句:对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也就是说,十一项裁定里只有三项能上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其余八项一律不能上诉,只能复议或者申诉。
这个区分很实用。很多人拿到裁定书就想上诉,先看清是哪一类:保全裁定不服只能申请复议一次;撤诉裁定不服不能上诉。
第三款讲裁定书的形式:写明裁定结果和理由,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八条四十七个字,讲什么叫生效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不准上诉的;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
第一百五十九条四十个字,讲公众查阅权: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这一条是司法公开的法律依据。判决书上网就是从这一条来的。哪里能查、怎么查,见判决书在哪查。
十七、五个实务问答
问一:开庭时我想补充证据,法官说「过举证期限了」,还能交吗?
能交,但是否采纳由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允许当庭提出新证据;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又要求庭前交换证据、明确争点。两条合起来是:可以交,但要说明为什么现在才交。客观原因拿不到的,法院一般采纳;故意拖到开庭的,可能被训诫、罚款,甚至不予采纳。
问二:我是被告,确实去不了,会直接判我输吗?
不一定。缺席判决不等于败诉,法院仍要审查原告的证据是否充分。但你不去,等于放弃质证和辩解,原告说什么就是什么,判输的概率很高。正确做法是提前书面申请延期,或委托代理人出庭。
问三:开完庭法官让签笔录,我没细看就签了,有问题吗?
有。签了字就表示认可笔录内容,事后主张「我记得不是这么说的」很难推翻。正确做法是逐页看,重点看自己说的关键话、对方承认的事实、自己提的异议,发现漏记当场要求补正。
问四:判决书当庭宣判了,为什么还要等十天才有文书?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因为当庭宣判时判决书往往还在制作,需要时间校对、盖章。十日内没收到,可以打电话催。
问五:裁定不服,是不是都能上诉?
不是。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只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这三类裁定可以上诉。其余八类不能上诉,保全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十八、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五句话。
第一,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这三类不能公开;离婚和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后可以不公开。但判决一律公开宣告。
第二,开庭三日前必须通知,公开审理的还要公告姓名、案由、时间、地点。不足三日开庭属于程序违法。
第三,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缺席判决,前提都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判决不等于败诉,但等于放弃辩解。
第四,笔录签了字就生效。开完庭一定看笔录,发现漏记当场要求补正。
第五,普通程序审限六个月,院长可批延六个月,再延报上级法院。十一项裁定只有三项能上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第五次修正,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文三百零六条、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七字。本篇解读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九条,共二十三条一千八百零三字,条均七十八点四字。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