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被前公司发进同行群,能告他吗?能——在同行群里公开他人身份证号、病情并呼吁"不予录用",既可能侵害名誉权,也可能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删除、赔礼道歉并索赔。2026 年 10 月澎湃新闻政务频道报道,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员工王某 2025 年 3 月确诊患病,与公司就劳动待遇发生纠纷,经劳动仲裁调解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赔偿金。2026 年 4 月 18 日,仲裁调解书尚未出具,该公司监事张某便用头像、昵称带公司信息的个人微信,在成员 100 余人的企业负责人微信群里发布王某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尾号、户籍地,并称其"隐瞒自身重大疾病""钻取企业漏洞牟利",呼吁同行"不予录用"。法院认定张某构成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益侵权,判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认定系其个人行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未参与、未授意,不担责。

先说结论

① 员工的健康、就医信息属于私密信息,不是公司可以随意对外披露的内容。 ② "行业封杀"一刀踩三线: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益、平等就业权,可以同时主张。 ③ 群有多大、谁发的、发了什么,决定责任轻重;发布者个人和公司是不是共同责任主体,要看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④ 取证要趁早:截图、群成员数、发布时间要一起固定,必要时做公证。

一、员工的病情,公司能不能对外说

不能。

员工在职期间披露给公司的健康、就医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法律对隐私的界定很明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这里有个容易忽略的点:信息是"在公司里"知道的,不等于公司可以"对外讲"。公司因用工管理接触到员工健康信息,属特定目的下的处理;一旦用于这个目的之外——比如向同行群扩散——就离开了合法边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向百人同行群发布他人的身份证尾号、户籍地、病情,不属于上述任何一项"必需"。处理没有合法性基础,这一步就已经违法。

二、"行业封杀"同时踩了哪几条线

很多被"挂"的人只想到"他骂我",其实被侵害的可能不止一项权利。

第一条线:名誉权。 关键看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带有贬损评价。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隐瞒自身重大疾病""钻取企业漏洞牟利"这类说法,如果与事实不符、又足以让同行降低对被评价人的社会评价,就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第二条线:个人信息权益。 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健康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本案法院同时认定了这一点,意味着即便某些表述被认为是"评价",公开个人信息本身也独立构成侵权。

第三条线:平等就业权。 劳动者不因患病被区别对待。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不予录用"的号召有没有实际奏效,不影响侵权成立——只要在特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侵权即已发生。

三、法院怎么看这类群内言论

微信群、行业群不是"私人客厅"。成员众多、面向不特定人的群,具备一定的公共属性,群里的言论照样要担责。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8-2-474-001 · 案号 (2022)晋0703民初491号 ·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1.网络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要综合以下要件来认定:(1)是否存在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言论内容不真实、存在捏造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等情节的,可认定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4)网络言论与名誉贬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根据侵害方式、范围、程度等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给你的启示四个要件是"过滤器":不是所有难听的话都侵权,但捏造事实、面向同行扩散,基本都过不了这道关。

对照本案:事实上,身份证号、病情、户籍地被公开,社会评价确有降低;违法性上,"隐瞒重大疾病""钻取企业漏洞"带有明显贬损与不实内容;过错上,发布者用带公司信息的账号在百人群发布,主观明知;因果上,同行圈子的特殊性让"不予录用"极易造成实际影响。四个要件齐了,侵权成立。

四、被"挂"了,第一步不是吵架,是取证

跟着做
1

第一步:固定证据。 截图要连群名称、成员数、发布时间、发布者昵称一起截;条件允许时做公证或可信时间戳,防止事后删帖。

2

第二步:要求删除。 向发布者和平台发出删除、停止侵害的书面通知,并保存送达记录。

3

第三步:锁定责任主体并主张责任。 分清是发布者个人行为还是执行公司意志的职务行为——这决定向谁主张;可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个人信息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对被侵权人相对有利: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也就是说,是处理者要证明"我没过错",而不是被侵权人证明"你有过错"。

注意避坑

三个提醒:① 别用"曝光对方"的方式反击,以侵权对抗侵权只会两败俱伤;② 群内信息随时可能被删,取证要在第一时间完成;③ 公司是否有责任,关键看发布行为是否体现公司意志。

只是"提醒同行注意",也算侵权吗?

判断标准不是"动机好不好",而是内容是否真实、范围是否必要、是否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打着"提醒"的旗号公开他人隐私信息,一样可能侵权。

能要求赔偿多少?

要看影响范围和实际损害。这类案件中,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往往比金钱赔偿更被看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结合情节酌定。

一句话:离职是关系的结束,不是把柄的开始。遇到类似的网络言论与信息泄露,还可参阅名誉权、隐私权侵权如何取证?、个人信息被泄露、被人肉搜索怎么办?与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会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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