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不是“想赔多少赔多少”也不是“一分不赔”: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属于违约损失的赔偿范围,但法律给它设了一道闸门——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这道可预见性闸门决定了哪些利润能进赔偿清单、哪些进不去;算的时候还要扣成本、看有无替代交易。本文讲清规则、算法和举证。

⁠​‌​‌​​‌​‌‌‌​‌​‌​‌‌​​​​​​‌‌​​​​​‌​‌‌​‌​‌​‌​‌​‌‌​​⁠

一、赔偿范围的总规则

民法典给损害赔偿划的框是“填平”加“可预见”: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两层结构:前半句确立完全赔偿原则——实际损失加履行后可得的利益都在范围内;但书是可预见性规则——站在违约方订约的时间点、以同类主体的认知水平画一条上限线。注意时间点是“订立合同时”,不是违约时,更不是诉讼时,所以订约时说明过用途、告知过下游订单的,赔偿空间会大很多。

二、可得利益怎么算

司法解释给了可操作的算法: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
  •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种常见算法:

  • 利润法:履行后能赚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减去为订约履约支出的成本——注意是净利润口径,不是合同金额;
  • 替代交易差价法:解除合同后重新买了替代货,替代价高于原合同价的部分直接算损失,这是举证最硬的一种;
  • 市场价差法:没做替代交易的,按违约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与原合同价的差额确定。

三、可预见性怎么判断

法条依据

翻译成实务语言:判断的不是这一个违约方实际想到了什么,而是同类交易中的普通理性人订约时应当想到什么。对买方特别有用的一条是,除了转售利润,你因对方违约而向自己的下游客户承担违约责任所支出的额外费用,只要订约时可预见,同样可以主张——所以下游合同里被扣的违约金、赔付,记得一并列入清单并保留支付凭证。

四、操作步骤

跟着做
1

把损失分堆

分成已发生的直接损失(付款、垫资、存货跌价)和可得利益(转售差价、经营利润、下游赔付),分开列清单,口径才清楚。

2

寻找替代交易

能替代的尽快以合理市价补进,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留好,替代差价是胜诉率最高的赔偿项。

3

还原订约时点的告知

翻出订约前后沟通记录,把“这批货是给某客户的”“工程 X 月必须用”之类的用途说明标出来,这是可预见性的直接证据。

4

核算利润要扣成本

准备财务凭证,把运输、税费、人工等本要支出的成本从利润中扣除,虚高的数字反而拖累整体可信度。

5

对照市场价

收集违约期间履行地的市场报价、行业指数,为市场价差法做铺垫,也防对方主张你的替代价“明显偏离市价”。

6

损失难以量化时换思路

可得利益实在算不清的,可以主张对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或请求酌定,同时在合同层面把违约金条款用好。

五、常见误区

  • 误区一:合同金额就是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利润不是合同价款,不扣成本的主张会被直接砍。
  • 误区二:多久能转手、赚多少我说了算。 要按合理期间内的市场价格衡量,漫天报价只会让法官对全部数字失去信任。
  • 误区三:订约时没说的用途也能赔。 特殊的巨大损失(如某一单转售的高额利润)若订约时未告知用途、也超不出同类主体应预见的范围,会被可预见性规则挡住。
  • 误区四:我方也有过错也照单全赔。 对方可主张扣除因你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你方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赔偿清单要做减法。

六、问答

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路径与证据组织,站内有更侧重操作的一篇,见可得利益损失怎么主张?法律赔的不只是“已经亏掉的钱”;被违约后的整体索赔步骤,见对方违约不履行合同,怎么索赔?三步走;继续履行、赔偿与解除怎么选,见对方违约了,我能要求什么?继续履行、赔偿、解除怎么选。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