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违约我的损失能赔多少可预见规则怎么理解?赔偿范围=实际损失+可得利益,但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或应当预见)为限。换句话说,不是"什么损失都能赔":超出订立合同时可预见范围的部分、因守约方未及时止损而扩大的部分,通常无法获得支持。可预见规则,就是赔偿额的"天花板"。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赔什么——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实际损失+可得利益); ② 赔到哪——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③ 不能再要的——违约后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得请求赔偿; ④ 有约定的——约定了违约金的,按约定主张;约定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

一、赔偿的两块: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

违约损害赔偿,法律上分为两块:

  • 实际损失:因违约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例如为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货物毁损的金额、已付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等;
  • 可得利益:如果合同正常履行本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卖方转售可得差价、买方转卖可得的合理利润。它指向的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可得利益往往比实际损失更难证明,主张时需要用同类交易的差价、合理的利润率、既往经营数据等加以说明,不能凭主观估算。

二、天花板:可预见规则

可预见规则是赔偿范围的"天花板"。判断的关键有两点:

要准备的材料
  • 时间点:以订立合同之时为准,而不是违约发生时。订立合同时预见不到的,就不赔;
  • 预见主体:以违约方的预见为准,且要求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
  • 预见对象:是"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损失的类型与大致范围。

举例来说,普通货物买卖中,卖方违约不发货,买方通常可以主张差价的可得利益;但如果买方没有告知该批货物将用于一项特殊的高利润用途,卖方订立合同时根本预见不到这种"特殊损失",超出可预见范围的部分一般就不能主张。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交易时把特殊用途、特殊风险讲清楚,非常重要。

三、还有两道"闸门":减损与损益相抵

除了可预见规则,赔偿额还受其他规则约束。减损规则要求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得请求赔偿;为防损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损益相抵则指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通常应从损失中扣除,避免"因祸得福"。可参阅对方违约后我没及时止损,扩大的损失还能索赔吗。

四、违约金与损失的关系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因此,违约金并非"约定多少就赔多少",仍要接受损失范围的检验。

五、常见问题

是不是所有损失都能赔?

不是。赔偿范围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为限,超出部分、扩大的部分通常不能获得支持。

可得利益不好证明,怎么办?

可用同类交易差价、合理利润率、既往经营数据等佐证,法院会结合合同目的、行业惯例和证据综合认定。

已经约定了违约金,还能另外主张损失吗?

一般择一或就差额主张,避免就同一损失重复计算;约定违约金已覆盖损失的,通常按违约金主张。

怎样降低自己的风险?

交易时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标的物的特殊用途、特殊风险,使其在订立合同时即可预见,有助于日后主张相应损失。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一句话总结

对方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实际损失+可得利益,但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超出可预见范围的部分、以及因未及时止损而扩大的部分,通常不能获得支持。理解可预见规则,关键不是"损失有多大",而是"订立合同时能不能预见到"。

延伸阅读:对方违约不履行合同,怎么索赔?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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