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举证期限,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会采纳吗,直接说结论:举证期限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的期限;逾期提交的证据不一定被排除,关键看逾期的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的原则上不采纳,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采纳。

先看结论

先说结论

① 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内申请延长(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② 逾期分三层看: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则上不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同时训诫、罚款);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 ③ 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④ 还要赔钱:因一方逾期举证导致对方增加交通、住宿、误工、证人出庭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法条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逾期举证的三层处理

跟着做
1

第一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原则上不予采纳;但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同时对当事人训诫、罚款。也就是说,"关键证据"不会仅仅因为逾期就永远进不了法庭。

2

第二层——非故意、非重大过失

人民法院应当采纳该证据,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3

第三层——视为未逾期

因客观原因逾期,或者对方当事人没有对逾期举证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按正常证据处理。

举证期限怎么定、能不能延长

  • 期限由法院确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要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准备。
  • 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延长: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法院根据申请适当延长。
  • "逾期"要说明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会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才按前述不同情形处理。
注意避坑

两个常见误解:一是以为"只要逾期,证据就一定作废"——并非如此,与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仍然应当采纳;二是以为"晚交没关系,反正都能进"——也不对,逾期可能被训诫、罚款,甚至要赔偿对方因此增加的交通、住宿、误工、证人出庭等必要费用。

实务建议

要准备的材料
  • 收到举证通知书后,第一时间把各项证据按时间轴排好,标注每份证据要证明的事实。
  • 预计来不及,提前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不要等到开庭才交。
  • 补充提交证据时,一并附上迟延说明,说明逾期的客观原因,避免被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 电子数据、聊天记录、录音等,注意先做好原始载体的固定和备份。

常见问题

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拿到的证据,一定不能用了?

不一定。因客观原因逾期、对方未提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其他情形也要区分是否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及与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

逾期举证会有什么后果?

可能被责令说明理由、训诫、罚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的,原则上不予采纳;给对方造成增加的合理费用,还可能被判赔偿。

举证期限可以延长吗?

可以。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由法院适当延长。

延伸阅读:电子证据(微信聊天、录音)如何有效固定? 讲的正是最容易"卡点"的一类证据;二审可以提交新证据吗? 则涉及一审没提交的证据到了二审怎么处理,与举证期限是同一套逻辑的延伸。

一句话总结: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延长;逾期提交的证据不是一律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原则上不采纳(与基本事实有关的仍应采纳),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采纳,客观原因逾期或对方未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