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排名改变了平台的法律身份:普通搜索结果里,平台只是信息通道,责任以“通知后不删”为门槛;而一旦某条结果是被推广、被排名、被算法加权的,平台就对它做了“选择与处理”,注意义务随之升级——既是广告发布规则的问题,也是侵权法上“应知”认定的问题。对权利人来说,推广位上的侵权链接恰恰是最容易打赢平台责任的部分。这篇文章分“广告合规”与“侵权责任”两条线讲清竞价排名的规则。
一、广告线:推广信息必须可识别
搜索结果里真假难辨的“推广”标签、软文式的推广页,首先撞上的是广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竞价排名是典型的付费搜索推广:商家出价购买关键词,让自己的链接出现在搜索结果靠前位置并标注“广告”字样。合规要求有三点——显著标注、与自然结果明确区分、不得伪装成客观信息。标识不清、误导用户的,由发布广告的平台承担广告法的责任;商家冒用他人商标、字号作为关键词引流的,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二、侵权线:推荐与排名抬高平台注意义务
平台对推广位上的侵权内容是不是“不知道”?司法解释把推荐、排名行为直接写进了“应知”认定因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节选)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对竞价排名场景,这意味着三层递进:
- 平台参与了排名处理:推广链接是被平台算法和商业系统筛选、加权后呈现的,不再是纯粹的自然结果,平台对它的合法性负有比自然结果更高的审查义务;
- 收费加深关系:平台从特定链接的推广中直接收取费用,对该链接涉嫌侵权的事实更难主张“不知情”;
- 接到通知后义务加码:对推广位侵权链接,删除、下架推广是平台的基本动作;只撤推广不删源内容还不够,源内容明显侵权的也要一并处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操作层:权利人与消费者的不同打法
权利人(如品牌方)发现假冒商品、仿冒官网靠竞价排名置顶:
固定证据(当天)
截图搜索结果页面,重点保留“广告”标识、推广位位置、落地页域名与商家信息;
双轨通知(1—3 天)
同时向平台的广告投放渠道和侵权投诉通道提交通知,附商标权属证明与比对材料,要求下架推广并删除侵权内容;
追推广主(同步)
通过落地页的备案信息、平台披露的推广主资质锁定投放方,主张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主张平台责任(必要时)
平台对推广位侵权链接不处理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主张连带责任。
消费者一侧的提示:点进“广告”位购买到假货的,推广平台在广告合规与资质审核上的过错是索赔的着力点,别只在卖家身上耗着。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搜索引擎对搜索结果一律不担责。 自然结果适用避风港规则,推广、排名结果因平台参与了选择处理,适用更高的应知标准。
- 误区二:标了“广告”就万事大吉。 标识只是合规底线,推广内容本身侵权(假冒、诽谤、虚假宣传)的,广告标注不能豁免侵权责任。
- 误区三:只能告投放广告的商家。 平台接通知后仍保留侵权推广的,可以连带追责;起诉时把平台列为共同被告是常见打法。
- 误区四:关键词侵权无从取证。 搜索快照、广告标识截图加平台披露的推广主信息,足以锁定“谁买的词、买了什么词”。
五、问答
竞价排名问题的两条主线可以合成一句:推广要亮明身份,侵权要升级担责;权利人投诉时“广告渠道+侵权通道”双轨并进效率最高。让平台下架假冒商品的具体流程,见网上有人卖假冒我品牌的东西,怎么让平台下架;算法推荐与平台责任的交叉,见平台算法推荐能不能关掉;平台不作为时的连带打法,另见网上被人造谣,平台不管要不要一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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