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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亚组委诉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案

案号:(2021)浙0109民初12877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 一审 · 2021-10-0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一家置业公司卖楼盘,委托广告公司投放网络广告,合同价十万元。广告公司提交关键词时发现「亚运会」不能用,就改成了「杭州亚运会」,通过了平台审核。

搜索「杭州亚运会」,第一条出来的就是这家楼盘的广告。亚组委起诉,要求赔一百五十万。

法院判赔九十万。理由有两层:把特殊标志设成搜索关键词,就是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同时,这还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混淆。加倍的是,这家公司一年前刚因为用了亚运会吉祥物写过不再侵权的承诺书。

二、裁判要点提炼

特殊标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后,权利人取得特殊标志专有权。未经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设置为互联网广告搜索关键词,属于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构成对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侵害。

以他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活动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引流,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或者服务与该活动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

三、赵律师点评

一条搜索结果的标题

2021 年 3 月 17 日,亚组委的工作人员在百度上搜了五个字:杭州亚运会。

第一条搜索结果,标题是「杭州亚运会_旁山水时代丨与全国第三座某商业中心面对面_热席」。

副标题后面跟着的,是一个楼盘的营销页面。

这个楼盘叫「山水时代」,开发商是一家置业公司。页面是委托一家科技公司投放的。

投放的合同叫《发布合同》,2021 年 3 月签的,合作期从 3 月 12 日到 6 月 11 日,合同价款十万元。

投放的模式,被告在庭上讲得很清楚:置业公司每月指定关键词,科技公司把关键词提交平台审核;审核通过后,科技公司根据关键词设计广告词条,竞价取得置顶广告位;之后置业公司就获得搜索流量。

关键词的来源,判决查明的细节很有意思。

按《发布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向科技公司提供不侵权的六个关键词及对应素材包。科技公司在提交平台调试检测时发现,置业公司给的「某商业中心」和「亚运会」两个词不可用。

科技公司没有退回,自己把这两个词改了:改成「杭州某商业中心」和「杭州亚运会」。

改完,通过了平台审核,广告上线。

这一段事实在责任分配上起了决定作用。置业公司说:我给的词是不侵权的,是它自己改的。科技公司说:我按你的要求投,通过了平台审核,流量利益归你。

两家互相推,判决两家都判了。

3 月 19 日,置业公司接到亚组委投诉,当天把广告下线。从上线到下线,七天。

亚组委起诉,要求共同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一百五十万元。

2021 年 10 月 9 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置业公司赔偿九十万元;科技公司在六十万元范围内负连带责任;驳回其余诉请。

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这个案子要回答三个问题:把那五个字设成关键词,算不算「使用」特殊标志;算不算不正当竞争;九十万这个数是怎么来的。

特殊标志是个什么东西

先把保护对象说清楚。

特殊标志这个概念,出自国务院 1996 年颁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判决的定义是: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拆开看,四个要件:

一、来源特定: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活动。不是任何活动都能申请。

二、用途特定:用于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商业展销会不行。

三、构成特定: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缩写、会徽、吉祥物。

四、经核准登记。

本案的事实是:杭州获得 2022 年第 19 届亚运会主办权,2016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函同意成立亚组委。亚组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2022 年第 19 届亚运会」「杭州亚运会」等十二件特殊标志的登记申请,2020 年 4 月 17 日核准公告。

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是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第一类至第四十五类——全类。

有效期限:2020 年 4 月 17 日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四年。

这个四年很关键,它跟商标不一样。商标注册一次管十年,可以无限续展;特殊标志的保护期是四年,期满可以申请延期,但每次延期也有期限限制。原因不难理解:特殊标志绑定的是某一届活动,活动结束,标志的意义就淡了,不需要永久保护。

保护内容,判决引了条例的三句话: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应立即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句是本案的落脚点:「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

另外还有一条并行的保护。体育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所以亚运会标志受两层保护: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专门法)+体育法(赛事标志)。两条路都能走。

本案走的是第一条,加上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里可以顺带对比一下商标。特殊标志和商标有三点不同:一是不需要按类别注册,一次核准全类保护;二是保护期四年,不是十年;三是权利人通常是组委会这类临时机构,活动结束机构撤销,标志随之失效。

共同点是: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作商业性使用,都可以主张侵权赔偿。

这里可以补一句实务上的查询方法,因为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碰的东西受不受保护。

特殊标志的登记信息,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告里查到。查什么?查三样:标志图样(文字、图形还是组合)、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哪些类别)、有效期限(起止日)。

三样都要看。图样决定你用的东西像不像;类别决定你用的场合在不在范围内;期限决定它还有没有效。

本案三个条件全部命中:图样是「杭州亚运会」五个字,完全一致;类别是第一类至第四十五类,全类;期限是 2020 年 4 月到 2024 年 4 月,事发在 2021 年 3 月,在期内。

有一种情况容易被忽略:标志过期了,还能不能用?

按条例,特殊标志期满可以申请延期。如果没延期,保护就终止了。这时候再用,不构成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但如果这个活动名称同时构成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那条路仍然可能走得通。

所以「过期」不等于「随便用」。两条保护线,一条断了另一条还在。

设成关键词,算不算「用于商业活动」

这是本案的核心争点。

被告的抗辩是:广告内容里写的是「杭州亚运会旁」,这是对楼盘地理位置的描述,不是把亚运会标志用在自己的商品上。

这个抗辩听上去有道理。楼盘确实在亚运会场馆附近,说「旁」不算撒谎。

判决没有纠缠「旁」这个字,它看的是另一个东西:关键词。

判决的认定是: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未经亚组委许可,擅自将「杭州亚运会」设置为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之搜索关键词,其行为已构成对亚组委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侵害。

为什么关键词构成「使用」?

要从搜索广告的运作机制说起。

用户在搜索框里输入五个字,平台根据竞价排名,把出价最高、匹配度最好的广告放在最上面。广告主买的不是「展示位置」,是「这五个字的搜索结果」。

也就是说,关键词本身就是商品。你花十万元买的,就是「搜这五个字的人会看到我」这件事。

在这个机制下,把「杭州亚运会」设成关键词,作用有三层:

第一层,截流。搜亚运会的人,本来是去找赛事信息的,结果第一眼看到的是楼盘。这部分流量,是从亚组委那里「借」来的。

第二层,暗示。搜索结果第一条就是它,用户很容易产生联想:这个楼盘跟亚运会有关系?是赞助商?是合作方?判决在论述不正当竞争时说得很直接: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楼盘与「杭州亚运会」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

第三层,获利。判决认定置业公司是「该广告的最终使用者和实际受益者」。流量变成了看房量,看房量可能变成成交量。这条链条,法院不需要证明每一环都成立,只需要认定「借助声誉、提升知名度、获取更大商业利益提供可能」。

三层加起来,「用于商业活动」这四个字就落地了。

这里有一个可以延伸的判断标准:关键词使用算不算侵权,关键不在词本身,在「用这个词干了什么」。

如果只是在一篇介绍亚运会历史的文章里提到「杭州亚运会」,那是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著作权法、商标法都有类似的「正当使用」规则。

但如果你花钱把它买下来,让搜这个词的人先看到你的商品,那就是把它当流量入口用,属于商业性使用。

「旁」这个字救不了它。因为用户搜的时候看不到「旁」,只看到「杭州亚运会」五个字和下面的楼盘链接。

为什么还另算一次不正当竞争

判决认定了两个违法行为: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以及不正当竞争。

为什么两个都算?

因为两者保护的东西不一样。

特殊标志专有权保护的是一种「专用权」——这五个字归我了,你没经过我同意不能用。它不需要证明混淆,也不需要证明竞争关系,只要有「擅自用于商业活动」这个事实,侵权就成立。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一种「竞争秩序」——你不能用不正当手段抢别人的交易机会。它需要证明的是:你有经营活动、你们之间有竞争关系(或者至少是争夺同一群消费者)、你的行为足以造成混淆。

本案的混淆论证,判决写得很完整:

「杭州亚运会」作为被公众所知悉的区域性综合运动会,在全亚洲范围内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本案已查明,某置业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通过设置百度搜索关键词的方式,将搜索「杭州亚运会」关键词的相关公众引流至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山水时代」楼盘广告链接,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楼盘与「杭州亚运会」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从而借助「杭州亚运会」的声誉,为其提升楼盘知名度、获取更大商业利益提供可能。案涉「商业混同」行为的实质,系欺骗消费者、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个环节:有影响力 → 引流 → 足以误认关联 → 借声誉获利。

最后那句定性很重:「欺骗消费者、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这套论证在实务中很有用。很多「搭便车」的行为,够不上商标侵权(因为用的不是注册商标),也够不上虚假宣传(因为没有说假话),但恰恰能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接住——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注意这一条里的三个要素:有一定影响、相同或近似、引人误认。

「杭州亚运会」有影响,没问题;「杭州亚运会」和「杭州亚运会」完全相同,也没问题;引人误认,判决用「足以」两个字认定,不需要证明真的有人误认。

三个要素齐了,混淆成立。

两个请求权并存,原告可以都主张。判决也是都认定了,只是在赔钱的时候合并计算,没有重复判赔。

九十万和六十万,怎么算出来的

赔偿是本案最有实操价值的部分。

原告没有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也没有举证被告的获利,而是主张适用法定赔偿。

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判决列了四点。

第一点,也是最重的一点:重复侵权。

2020 年 5 月 6 日,也就是本案广告投放前不到一年,置业公司曾向亚组委出具过一份《说明及承诺书》。内容是:因该公司山水时代项目在近期广告发布内容中出现杭州 2022 年第 19 届亚运会吉祥物图片,涉嫌侵犯亚组委相关知识产权,接亚组委告知并经内部核查后,对内部相关部门及人员作出严肃批评处理并保留内部处罚意见,并承诺定期对公司营销策划端口及第三方合作公司采取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深刻理解有关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相关法规知识并保证今后无条件遵守,严格把关所有广告发布内容、杜绝此类情况再度发生。

这份承诺书写得很诚恳。不到一年,又犯了。

判决对此的表述是:现其在出具不再侵权的承诺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主观恶意明显」六个字,直接把赔偿往上推。

第二点,行业特性。作为房产开发企业,有理由相信广告对其房产销售数量、价格有明显的推动效应。

这句话的意思是:你花十万块买关键词,是因为它值更多。

第三点,减轻情节。根据微信记录,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七天)、侵权链接点击次数较少。但判决补了一句:侵权人并非主动停止侵权,而是经被侵权人交涉后方予终止。

这一句把「时间短」这个减轻情节削掉了一半。七天不是你自己发现错了下线的,是人家找上门才下的。

第四点,合理费用。公证费已实际发生;律师费虽然基于《赞助协议》以现金等价物结算,但不影响提供法律服务应给付合理报酬的价值判断。

这一句处理了一个技术性抗辩:亚组委的律师是赞助商提供的,没花钱,能不能主张律师费?判决说可以,因为法律服务的价值不因支付方式而改变。

四点权衡下来,九十万元。

科技公司的连带责任,判了六十万,理由是两条。

一条是义务更重:某科技公司作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其对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审查,相对于普通商事主体而言应具有更专业的判断。现某科技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另一条是范围更窄:法院对置业公司的赔偿责任认定存在重复侵权的考量,而科技公司与置业公司的前一侵权行为并无关联,基于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一致的原则,酌情认定在六十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段的分寸很好。重复侵权那三成的加重,是置业公司自己的历史包袱,不能算到科技公司头上。所以连带范围比总额少三十万。

六十万对九十万,差的那三十万,就是「上一笔账不连坐」的意思。

判决还留了一句:至于科技公司与置业公司因《发布合同》产生的内部纠纷,不影响双方因共同侵权产生的对外民事责任承担。

翻译过来:你们俩谁该掏这笔钱,回头自己打官司;对外,先一起赔给亚组委。

这里还有一个责任主体的问题,值得单独说。

判决除了判置业公司赔九十万,还判科技公司在六十万元范围内连带。依据是广告法的一条: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广告不是广告主一个人的事。做代理的、做投放的、做发布的,都有审查义务。

义务的轻重,看专业能力。判决的表述是:某科技公司作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其对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审查,相对于普通商事主体而言应具有更专业的判断。

这句话确立了一个梯度:专业主体的审查义务高于普通主体。

这个梯度在实务中很实用。同样是投了一条侵权广告,广告主可能说自己不懂,平台代运营说自己只是执行;但法院会看谁知道得更多、谁有能力发现。知道得多的、有能力发现的,责任更重。

本案科技公司恰好是那个「知道得更多」的角色——它在提交平台审核时,已经发现「亚运会」这个词不可用。

发现了不可用,还自己改成「杭州亚运会」再提交。这个动作,把它从「执行方」变成了「共同实施方」。

这是本案对广告行业最直接的一课:平台说某个词不能用,不要想着换个说法绕过去。

最后说一个程序上的点:为什么原告没有举证损失,也能拿到九十万。

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有三条计算路径: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法定赔偿。前两条要举证,第三条由法院酌定。

本案原告走的是第三条。判决写得很清楚:亚组委并未就其实际损失与某置业公司的获利进行举证,而主张适用法定赔偿。

为什么明知可以举证却不举证?本文推测有两个原因。

一是举证难。楼盘销售额受地段、户型、市场行情多重因素影响,很难证明「因为这条广告多卖了几套房」。强行举证,反而可能被对方用一堆数据反驳。

二是法定赔偿的上限够用。当时的著作权法、商标法法定赔偿上限是五百万元,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三百万元。九十万只用到上限的一小部分,没必要冒险去举证。

这个取舍在实务中很常见:能证明「侵权成立」,比能证明「损失多少」更重要。前者决定有没有得赔,后者只决定赔多少。

而「侵权成立」这一环,本案靠的是两组证据:公证书(证明搜索结果的呈现状态)、合同与微信记录(证明投放关系和关键词修改过程)。

两组证据都不复杂,但缺一不可。只公证搜索结果,证明不了是谁投的;只有合同记录,证明不了广告实际长什么样。

这个案子给做营销的人,划了一条不粗但很清楚的线。

可以做的:

说位置。「距某某场馆三公里」「某某片区」,这种是地理描述,一般不构成侵权。前提是真实的、不突出的、不作为关键词购买的。

做赞助。真要跟赛事扯上关系,走赞助或者授权,签书面使用合同。特殊标志的使用必须签合同,这是条例的硬性要求,没有别的路。

用通用词。想引流,买「杭州买房」「萧山楼盘」这类通用词,没人管。

不能做的:

买别人的活动名称做关键词。这是本案的直接教训。不管广告文案里怎么写「旁」,关键词本身就是使用。

在文案里放吉祥物、会徽、口号。这是置业公司 2020 年犯过的错,也是它这次被加重赔偿的原因。

让第三方替你做。本案科技公司说自己只是执行方,照样判了六十万连带。广告公司、代运营、投手,都不是免责挡箭牌。

还有一条时间上的提醒:承诺书是有后果的。

置业公司 2020 年 5 月写下「保证今后无条件遵守、杜绝此类情况再度发生」,2021 年 3 月又犯。这份承诺书在判决里没有作为合同依据,但作为「主观恶意」的证据,直接影响了赔偿数额。

签字画押的东西,将来会被拿出来用。写的时候想清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亚组委诉称:杭州获得2022年亚运会主办权。2016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的函》(国办函〔2016〕27号),亚组委正式成立,并作为亚运会的管理和组织者开展相关赛事筹备、组织工作。亚组委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2022年第19届亚运会”“杭州亚运会”等12件特殊标志的登记申请。2020年4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五七号公告予以核准。2021年3月17日,亚组委在百度网站搜索“杭州亚运会”时发现,第一条搜索结果为“杭州亚运会_旁山水时代丨与全国第三座SKP面对面_热席..”,其内容系某置业公司开发楼盘“山水时代”的营销页面。经调查,该营销信息由某科技公司发布。“杭州亚运会”系亚组委的特殊标志。

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未经亚组委授权,擅自使用“杭州亚运会”作为该楼盘搜索关键词的行为侵犯了亚组委的特殊标志专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亚组委确认诉讼请求为: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共同赔偿亚组委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

某置业公司辩称:某置业公司的广告内容中包含“杭州亚运会旁”,实质是有关楼盘地理位置的描述,并不构成对亚组委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侵害。根据某置业公司在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发布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提供不侵权的六个关键词及对应素材包,某科技公司在提交给百度公司调试检测中,发现某置业公司提供的关键词“skp”“亚运会”不可用,后某科技公司擅自修改为“杭州skp”“杭州亚运会”,并经由百度公司发布。即便该行为被认定为侵权,某置业公司也不存在主观恶意。案涉广告的发布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同年3月19日某置业公司接到亚组委投诉,当天就将广告下线,期间广告点击量不高,未给亚组委造成重大损失。“山水时代”项目本系烂尾楼工程,某置业公司经招商接盘后组织力量加班施工,目前工程已竣工验收。某置业公司对杭州亚运会整体形象提升作出贡献,请求法院在确定赔偿额度时酌情考量。

某科技公司辩称:根据《发布合同》,某置业公司每月向某科技公司指定关键词,某科技公司将关键词提交百度公司平台进行审核。经百度公司通过后,某科技公司根据关键词设计广告词条并竞价取得置顶广告位,之后某置业公司即可获得关键词检索流量。案涉广告投放遵循的正是该模式。被诉侵权词条的完整表述是“杭州亚运会_旁山水时代--”,其中“杭州亚运会旁”系指“山水时代”楼盘的地理位置在亚运会附近,词条仅为某置业公司开发楼盘所处地理位置的描述,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即便涉案广告构成侵权,某科技公司在广告投放过程中也仅根据某置业公司的要求进行广告投放,在投放前已通过百度公司进行关键词审核,相关流量利益亦由某置业公司享有。某科技公司并非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和获利者,并已尽到审查义务。某科技公司主观上并无侵权和攀附亚组委知名度的故意,且在收到亚组委投诉后立即删除广告。

某科技公司依据合同的获利极其微薄,与亚组委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请法院审慎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的函》(国办函〔2016〕27号),同意成立亚组委及其组成。2020年4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五七号公告,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亚组委提交的“2022年第19届亚运会”“杭州亚运会”等12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以上12件特殊标志的核准使用活动名称为2022年第19届亚运会,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有效期限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2021年5月10日,亚组委工作人员余玮婷向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年5月17日,公证处分别出具(2021)浙杭网证内字第5751号、第5752号公证书。

某置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发布合同》,双方就某置业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在百房网络投放“山水时代”楼盘广告事宜作出约定,合作期限自2021年3月12日至同年6月11日,并确定合同价款为10万元。2020年5月6日,某置业公司曾向亚组委出具《说明及承诺书》,主要内容:因某置业公司山水时代项目在近期广告发布内容中出现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图片,涉嫌侵犯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相关知识产权,接亚组委告知并经某置业公司内部核查后,某置业公司对内部相关部门及人员作出严肃批评处理并保留内部处罚意见,并承诺定期对公司营销策划端口及第三方合作公司采取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深刻理解有关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相关法规知识并保证今后无条件遵守,严格把关所有广告发布内容、杜绝此类情况再度发生。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浙0109民初12877号民事判决:1.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亚组委损失(含合理费用)90万元;

2.某科技公司对某置业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60万元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3.驳回亚组委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关于某置业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发布的广告中使用“杭州亚运会”作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是否侵害亚组委的特殊标志专有权的问题。国务院于1996年颁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使用与保护的相关规定,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应立即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

案涉“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已经亚组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并据此取得特殊标志专有权。现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未经亚组委许可,擅自将“杭州亚运会”设置为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之搜索关键词,其行为已构成对亚组委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侵害。

二、关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亚组委的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杭州亚运会”作为被公众所知悉的区域性综合运动会,在全亚洲范围内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本案已查明,某置业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通过设置百度搜索关键词的方式,将搜索“杭州亚运会”关键词的相关公众引流至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山水时代”楼盘广告链接,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楼盘与“杭州亚运会”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从而借助“杭州亚运会”的声誉,为其提升楼盘知名度、获取更大商业利益提供可能。案涉“商业混同”行为的实质,系欺骗消费者、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问题。某置业公司作为案涉广告发布合同的委托方,是该广告的最终使用者和实际受益者,其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致使侵权行为发生,依法应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并对造成亚组委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现亚组委并未就其实际损失与某置业公司的获利进行举证,而主张适用法定赔偿。对于某置业公司应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法院综合以下情节予以考量:1.某置业公司曾在其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亚运会吉祥物图片,并基于侵犯亚组委知识产权的行为,于2020年5月向亚组委出具《说明及承诺书》,现其在出具不再侵权的承诺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2.作为房产开发企业的某置业公司,有理由相信广告对其房产销售数量、价格有明显的推动效应。

3.根据某置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就广告发布事宜的微信记录,法院认定案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较短、侵权链接点击次数较少。但侵权人并非主动停止侵权,而是经被侵权人交涉后方予终止。

4.亚组委因维权产生的公证费已实际发生,律师费虽基于《赞助协议》而以现金等价物予以结算,但并不影响提供法律服务应给付合理报酬的价值判断。综合以上分析,法院对亚组委主张的损失(含合理费用)酌情支持90万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某科技公司作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其对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审查,相对于普通商事主体而言应具有更专业的判断。现某科技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致使某置业公司通过其发布的广告侵害亚组委的合法民事权利,亚组委有权要求其与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法院对某置业公司的赔偿责任认定存在重复侵权的考量,而某科技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的前一侵权行为并无关联,基于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一致的原则,酌情认定某科技公司在60万元范围内对某置业公司应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某科技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因《发布合同》产生的内部纠纷,不影响双方因共同侵权产生的对外民事责任承担。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作出本案判决。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擅自将特殊标志设置为互联网广告的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2021)浙0109民初12877号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16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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