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在共同受贿里是什么地位,会不会被一起追责?法律上只有三种位置:受贿共犯、独立罪名、证人。位置不同,后果差得很远——共犯要和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起对共同受贿总额负责,不是只按自己分到手的那部分算;被认定为从犯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法定情节,不是自由裁量。最容易做错的,是以为「钱只到我手里一小部分,就按那一小部分算」。
三种位置先定下
三层判断:
① 先定位置:有没有事前通谋、有没有分工配合、有没有分赃——三样都有,是受贿共犯(刑法第二十五条);只是近亲属打着旗号自己收钱、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明知是贿赂还帮着藏、帮着转,可能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三百一十二条)。三种位置,三个罪名。
② 再看数额怎么归属:共同犯罪中,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也就是说,家属要对共同受贿的总额负责,分得多少只影响量刑,不影响数额认定。
③ 最后看减免空间: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数额刚过立案线、作用又小的,还有争取不起诉的空间。
核查清单:六个问题定位置
| 序号 | 核什么 | 具体看什么 | 依据 |
|---|---|---|---|
| 1 | 有没有「事前通谋」 | 收钱之前有没有一起商量过收谁的、怎么收、怎么分——这是共犯与证人的分水岭 | 刑法第二十五条 |
| 2 | 有没有「分工」 | 只是代收一笔、代转一次,还是长期负责保管、记账、对接请托人 |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 3 | 有没有「分赃」 | 钱最终归谁、家属实际得到多少、用于家庭开支还是个人挥霍 | 量刑情节 |
| 4 | 收钱的名义是什么 | 以国家工作人员名义收,还是打着自己的旗号收——后者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
| 5 | 知不知情 | 明知是贿赂还代持、代转、换成房产,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
| 6 | 有没有事后帮忙 | 提供住处、财物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 |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与其他家属「统一说法」,串供会摧毁从犯、坦白等一切从宽基础;② 不要替人「背数额」,认下不属于自己的金额既救不了人,也把自己搭进去;③ 不要转移房产存款,追缴针对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转移本身可能另涉犯罪。
位置定下后,数额这样算
共犯路线:受贿数额按共同受贿的总额认定,「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是共同犯罪的底层逻辑。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分工收钱——一个用权、一个收钱记账——两人都对总额负责,主从关系只调节刑期档位内的轻重,不切割数额。量刑档次看总额:三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较大,三年以下;二十万元至三百万元为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三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无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法释〔2016〕9 号第一条至第三条)。独立罪名路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自己的数额档(数额较大三年以下、巨大三至七年、特别巨大七年以上),家属自己的收钱数额单独计算,不并入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总额——同一家里的两笔账,口径分开。掩饰、隐瞒路线:看的是帮助掩饰的行为与赃物价值,与受贿总额也不完全绑定。三选一之前先把「钱是谁的意思收的、谁参与支配」查清楚,路线选错,后面所有辩护都白做。
主从犯认定的证据从哪来
从犯情节是家属一方最重要的法定减免通道,但它不是靠「说说」得来的,办案机关看的是行为证据。参与深度:聊天记录里有没有商量收钱方案、有没有对接请托人的痕迹——只是被动收过几次钱,与主动牵线搭桥,证据面貌完全不同。行为频率: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能直接还原参与次数与时段,零星几次与长期经手,主从倾向一目了然。利益归属:钱进了谁的账户、花在了谁身上——家属自用还是转交当事人,影响「分赃」认定。到案表现:主动交代、配合退赃是坦白情节的载体,与从犯情节叠加使用。律师的工作是把这四组证据组织成「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完整叙事,在审查起诉阶段写成书面意见递上去——等到庭审才主张,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已经定型,改动空间小得多。
判例的看点与取舍
裁判要旨辅警作为合同编制的工作人员,根据规定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根据工作安排负责处理非现场道路交通违章,虽然违反上述规定,但不影响其从事的是公务的性质,因此应认定其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系受贿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本地案例库检索中,另有一条共同受贿类案件(2023-03-1-404-007 袁某旭、邵某立受贿案)经核对裁判要旨原文,内容实为「一审宣判后缴纳罚金不属于二审从轻处罚情节」,与共同受贿的地位数额认定无关,本文不予引用,特此说明。刚某案的要旨分两层:前半句讲辅警这类合同编制人员从事公务也可构成受贿罪主体——它提醒我们,「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看职务行为的公务性质,不唯编制;后半句正是本题的落点: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系受贿共同犯罪——「伙同他人」里就包括家属,参与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都不因「只是帮忙收钱」而置身事外。把这条裁判逻辑放在「三种位置」的框架里看:先判断参与行为够不够「共同故意」,够不上共犯再看是不是利用影响力,再不够才回到证人位置——顺序不能倒。
答疑
问:只分到一小部分,为什么要按总额算? 答: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的从宽体现在量刑上,而不是把犯罪数额切小。分得多少、起什么作用,是通过主从犯来调节刑罚的。
问:家属主动退赃,能不能不起诉? 答:有可能争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退赃退赔、认罪悔罪、作用较小、数额刚过线,都是支撑因素,但要综合看,不能只靠退钱。
问:夫妻共同财产会不会被全部没收? 答:追缴对象是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不是全部家庭财产。合法收入购置的部分需要用证据区分——购房合同、付款流水、纳税记录,越早整理越好。
问:家属去作证,会不会把自己也搭进去? 答:证人身份和犯罪嫌疑人身份是两条线。如果办案机关发的是《询问通知书》,说明目前按证人对待;如果发的是《传唤证》或者已经立案,性质就不同了。作证时只讲亲眼所见、亲耳所听,不推测、不替人扛。
问:知情不报,本身算犯罪吗? 答:单纯知情不报不构成犯罪。但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问:家属已经被列为共犯,还有转圜余地吗? 答:有。共犯认定后,辩护重心转到「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的组合上:数额刚过线、作用次要的,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已经起诉的,争取从犯的法定从宽叠加退赃悔罪的酌定情节,把刑期压到档位下沿甚至缓刑。
条文这样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写在最后
家属在共同受贿里的位置,是由「有没有商量、有没有分工、有没有分赃」这三件事定的;位置定下来,数额就按共同总额算,能争取的减让全在从犯和胁从这两个法定情节里——证据组织得越早,从犯情节落地的机会越大。
延伸阅读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