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爱人因贪污受贿被抓家属会不会被当共犯」的结论,再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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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人因贪污受贿被抓,家属会不会被当成共犯一起办?不一定,但确实有四种常见的「被一起办」路径。决定因素不是亲属关系本身,而是家属有没有参与商量、有没有经手钱款、知不知道钱的来路、有没有打着对方旗号收钱。这四件事里只要踩中一件,家属就可能从「证人家属」变成「犯罪嫌疑人」。

先把结论说清

关键结论

四种情形,四种结局:

① 事前通谋、事后分赃——按贪污罪、受贿罪的共犯处理(《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

② 只代收、代持、代转,且明知是贿赂——可能被认定为受贿共犯;即使不构成共犯,明知是犯罪所得还帮忙转移、藏匿的,也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三百一十二条,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③ 打着公职人员旗号找请托人收钱,公职人员本人不知情——家属自己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三年以下起步,数额特别巨大的七年以上。

④ 为了自己或家人升职、拿项目去送钱——构成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3 万元起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办案机关查的从来不是「感情」,而是钱怎么来的、谁经的手、谁得了好处。

往下深一层

家属的行为可能被怎么定性依据
一起商量怎么收、收完怎么分、钱怎么藏贪污、受贿共犯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户代收、代持、帮忙换成现金或房产可能认定受贿共犯;否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对方是请托人,仍代为收下并转交看是否「明知」:明知且参与,倾向共犯;单纯转交需说清不知情刑法第二十五条
打「我老公是某局长」的旗号,替人办事收钱,公职人员不知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为了让爱人提拔、调岗、拿项目,自己出面送钱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特定关系人收了钱,公职人员知道后不退还、不上交的,法律上直接认定公职人员有受贿故意(法释〔2016〕9 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反过来讲,家属收的钱有没有「说清楚」,直接决定公职人员那一头能不能撇清——这也是为什么家属的陈述必须一次说准。

手上有哪些动作

序号做什么具体怎么办依据
1先看文书性质是《询问通知书》还是《传唤证》,前者是证人、后者可能已是嫌疑人;两者应对方式完全不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2如实说,但不猜只讲自己亲眼见、亲耳听、亲手做的事;不确定的就说「记不清」,不要顺着问话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可从轻)
3说清钱的来路与去向把时间、金额、账户、用途按流水对一遍,先自查银行流水再去做笔录—
4不签看不懂的笔录逐页看,与自己说的不一致的当场要求改;改不了可以拒签并写明理由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5尽早找律师第一次被询问后就可以委托;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只有律师能会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注意避坑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替爱人「背数额」——认下不属于自己的金额,既救不了人,还会把自己搭进去;② 不要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追缴范围是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转移本身可能另构成犯罪;③ 不要与其他家属对口径,串供是从重情节。

争议焦点在哪

罪名入罪门槛量刑档次
受贿罪(共犯)3 万元;1 万元以上且有较重情节3 年以下 → 3—10 年(20 万元起)→ 10 年以上、无期(300 万元起)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参照受贿罪标准,3 万元起3 年以下 → 3—7 年(20 万元起)→ 7 年以上(300 万元起)
行贿罪3 万元;1 万元以上且有六种情形之一3 年以下 → 3—10 年(情节严重)→ 10 年以上、无期(情节特别严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固定数额门槛,按情节3 年以下 → 3—7 年(情节严重)

注意两处容易被搞混的地方: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档次和受贿罪不一样。受贿罪「数额巨大」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的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是十年以上,它对应的是七年以上。差别在最高档,差三年。
  • 行贿罪的从宽出口比受贿罪宽。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对调查突破或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入库案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03-1-404-011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受贿行为过程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部分请托财物占为己有的,其就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的请托财物部分成立受贿罪共犯,就自己截留的请托财物部分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当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3-1-406-001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以外的人员,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应结合交往时间、频次、对外称呼以及能否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产生影响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两案把「被一起办」的两种路径演示得非常具体:吴某案最值得家属细读——同一段收钱事实里,参加商量的部分算共犯、私自截留的部分算利用影响力受贿,一个人的行为可以被切成两个罪并罚,「我也没拿全」不是切割线;孙某甲案则把「关系密切」的认定从身份扩展到实际影响力——常来常往、对外称兄道弟、真能说上话的,即使不是亲属也在射程之内,这与上文「打旗号收钱」的情形正相呼应。

常见疑问

问:我只是收了钱、帮着存起来,也算犯罪吗? 答:看「知不知道」。知道是别人送给你爱人的贿赂还帮着藏、帮着转、帮着换房产,可能被认定受贿共犯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确实不知道来源,要能说清为什么不知道——账户、金额、时间这些客观事实会反过来印证你的说法。

问:办案人员说我「讲清楚就没事」,能信吗? 答:如实陈述是你应当做的,也确实是从宽情节,但没有人能承诺「讲了就没事」。陈述前把流水、聊天记录理清楚,必要时先咨询律师,比在询问室里临时想更稳妥。

问:家里的房子、车子会不会被收走? 答:追缴的对象是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刑法第六十四条)。合法收入购置的财产不属于追缴范围,但需要用证据(购房款来源、工资流水)证明。这个举证越早准备越好。

问: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会被全部冻结吗? 答:办案机关一般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家属可以就明显属于合法财产的部分提出书面异议,附上权属和资金来源证据。

问:家属自己请律师,和给爱人请的律师能是同一个吗? 答:不能。同一律师事务所可以分别接受委托,但同一律师不得为有利益冲突的两名当事人辩护,实践中这类案件都会分开委托。

这里依据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最后归结

家属会不会被一起办,就看四件事:有没有商量、有没有经手、知不知道、有没有打旗号收钱——说不清这四件,亲属关系本身并不是护身符,也不是定罪依据。

顺着这条线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