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什么,答案不是一张清单,而是一条界线加两套规则。界线是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从这岸堤防的护堤地到那岸堤防的护堤地,中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全在里面;没有堤防的,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定。范围之内,种树、种高秆作物、修围堤、弃渣土、建房、葬坟属于一律禁止;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鱼塘属于报批之后才能干。踩线的后果是责令纠正、限期清除、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阻水的还要自己掏钱请人清走。下面按 2026 年 3 月 20 日施行的现行文本,把界线、禁止、报批、清障、罚则、赔偿六件事拆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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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结论
  • 界线先看有没有堤防:有堤防的以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为界,无堤防的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定,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 范围之内分两档:种高秆作物、种树、修围堤、弃置渣土、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葬坟属于禁止;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鱼塘、滩地建厂属于报批。
  • 阻水障碍按谁设障谁清除处理,逾期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一、先量界线:有没有堤防,决定你家院子在不在范围内

结论:河道管理范围不是水面线,而是堤防之间的整块地;有堤防的看堤,没有堤防的看洪水位,界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自己估的不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绝大多数纠纷出在三个字上:护堤地。护堤地不是堤坡,是堤脚往外留出的那一条,宽度由地方按堤防等级确定。很多村民以为“出了堤坡就是我的承包地”,实际上脚底下还是管理范围。查界线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去县水利部门调划界图和划定成果,图上四至清楚,比任何口头说法都硬。

界线还有几条平行的: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部门确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河边的地可能同时压着管理范围、岸线、临河界限三条线,任何一条踩了都算越界。堤防安全保护区则是在管理范围之外的相连地域再划一圈,专门防打井、钻探、爆破、挖鱼塘、采石、取土这六类掏空堤脚的行为。

层级也要记住:省级水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大江大河主要河段另由流域管理机构管理,其他河道由省、市、县分级管理。找错层级,材料会转一圈再退回来。

二、范围之内的禁止清单:种树、围堤、弃渣、拦河渔具、高秆作物

结论:管理范围内禁止的是五类改变行洪条件的行为,种树也在其中,唯一的例外是堤防防护林;可耕地虽在滩地上,也不能拿来种高秆作物。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这一条把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件事点破了:在河道滩地上种树,不是绿化,是阻水。树有树冠、有根系,洪水来时抬高水位、改变流路,冲的是下游的堤。杨树、柳树长得快,五六年就是一片林子,恰恰是清障时最先被砍的对象。例外只有一类:堤防防护林,而且这类林子按第三十条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自己掏钱在堤脚种的那排树,既不算防护林,也拿不到补偿。

高秆农作物的口径,实践中按当地水利部门公布的作物目录执行,玉米、高粱、向日葵这类容易在洪水中倒伏阻水的,基本都在列。滩地上的可耕地虽然在管理范围内,种的自由却受限:只能种低秆、耐淹、不影响行洪的作物,且要服从滩地利用规划。滩地利用不是谁想种就种,第二十一条要求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另外三组禁止散在后面几条里: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围湖造田、围垦河流是另一档。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河流原则上一律禁止围垦,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政府点头不算数。

三、堤防和护堤地:建房、葬坟、打井、晒粮、赶集,八项一个不留

结论:堤防和护堤地是禁区里的禁区,建房、葬坟、打井、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集市贸易全部禁止,没有“历史遗留”的豁免条款。

沿堤村民最常见的三件事,恰好都在禁止之列。在堤脚搭棚放农机、堆化肥,属于禁止的存放物料;把坟迁到堤坡上,属于禁止的葬坟;秋收在堤顶晒粮,属于禁止的晒粮。执法时不看动机,只看位置,一张划界图就能定。

堤顶能不能走车,另有一套规则。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因降雨雪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堤上已经建成的东西也不是一律拆。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这类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这给了一个信号:穿堤管线不是绝对不能有,但必须按限期要求改建,私自顶管穿堤是典型的高风险行为,出事就是损毁堤防。

四、看着不违法、其实要报批的四类活动:采砂、爆破、挖鱼塘、滩地建厂

结论:这四类活动不是禁止,而是必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未批先干就是第四十四条的处罚对象。

第二十五条的四项原文已在上面的法条引用部分逐字引出,这里只说读法。注意第一项的尾巴: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也要批。清淤清出来的砂石往河边一推,很多施工队觉得是自家工地的事,实际上落进了这一项。第二项把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并在一起,逻辑是三者都会改变堤基和河床的稳定;在河边打一口机井、钻一个勘探孔、挖一口鱼塘,都要走审批。

第三项和第四项都限定在滩地,但涵盖面很宽: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采砂船停靠的简易码头、砂石堆场、活动板房,都在“其他建筑设施”里。滩地之外的管理范围,建设行为走另一条线: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开工。

还有一条技术底线: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所以“方案批了”不等于“怎么建都行”,缩窄河道、梁底不够高,照样要被要求改建。山区河道另有禁令: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五、采砂这一条线:批准范围、作业方式、管理费,一样不能少

结论:采砂的合法性由三件事构成,有批准文件、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干、按规定缴管理费,缺一件就是违法采砂,重的还会转到刑事上去。

条例对采砂设了两道约束。第一道是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审批,未批不得开采;第二道是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范围和方式是许可的核心:批了东段三百米,去西段挖就是超范围;批了抓斗船,换成射流吸砂就是改变作业方式,两者都按未经批准处理。

长江干流的采砂另有专门行政法规,许可、可采区、禁采期的管理更细;其他省份大多也有本省的采砂管理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具体到可采区位置、年度开采量、禁采期起止,只能查当地现行规定。判断一个砂场合不合法,看三样材料:河道采砂许可文件、可采区范围图、缴费凭证。

刑事风险要单独说一句。无证采砂在实践中有两个常见罪名方向,非法采矿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界线在矿种属性、价值认定和土地性质上,具体标准可看无证采砂,是非法采矿还是非法占用农用地与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量刑思路见无证开采砂石,非法采矿罪怎么判。行政与刑事不是二选一,很多案子是先罚后移。

六、行洪障碍谁清除:谁设障谁清除,逾期强清、费用全担

结论:阻水障碍物的清除责任跟着设障人走,河道主管机关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防汛指挥部下限期清除令,逾期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全部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前两条合起来,是一套很实在的经济账。你堆的土、你种的树、你搭的棚,只要构成阻水,清走它的钱是你出,而且是“全部清障费用”,包括机械、运输、弃置。汛期前清,费用有限;汛期强清,费用可能翻几倍,还要另担第四十四条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对跨河工程另设一档: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管的是“损坏”和“淤积”两种后果,责任形式是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跟行政处罚并行不悖。挖砂船在堤脚掏坑,既要回填,也可能被罚。

清障有一个容易误读的点:防汛指挥部责令限期清除,是行政决定,不是协商通知。收到之后正确的动作是三步:核对范围,到底哪几棵树、哪一段堆土被认定阻水;在期限内自行清除并留好清运凭证和前后照片;就罚款部分决定是否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内不动,等来的是强制清除加费用追偿。

七、踩线之后怎么处理:责令纠正、补救、罚款、没收,强制拆除另有程序

结论:处理不是一拆了之,而是先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真正动手强拆,还要走公告、催告、等待复议诉讼期满这一套程序。

处理依据是上文完整引出的第四十四条,八项违则对着八类行为,逐项看结构。

这一条的结构值得逐字读一遍:先纠正、再补救,罚款是“可以并处”,不是必须;没收的对象是非法所得。自己拆、自己清、恢复原状,是争取从轻的现实路径。第八项是一条独立违则,汛期不服从调度、擅自开闸放水、拒不撤离作业船只,都可能落到这一项。

另一条罚则是第四十五条,针对三类更硬的行为: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处理结构是责令纠正、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这里多了“赔偿损失”四个字,损毁堤防的修复费用被写进了行政处理之中。

条例本身没有写罚款的具体数额,只写了种类。幅度在省级人民政府依据第四十九条制定的实施办法和水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里,各地不一样。这一层差异很关键:网上看到的“罚两万”“罚十万”,多半是别省的细则,不能直接套。

强制拆除的程序不能省。行政机关自己动手,要么有法律明确授权,要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建筑物,行政强制法要求先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拆除的,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实务中的常见瑕疵,是公告期没满就进场、催告书和决定书同一份文书、夜间施工。这三处都可作为程序违法主张,思路见强制拆除的两道门槛与行政强制执行怎么走;违建认定本身能不能推翻,看违建认定怎么推翻。

八、不服怎么办:复议、诉讼、民事索赔三条道,各走各的门

结论: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受害方可以请求河道主管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两条道不冲突,但时限要各自盯住。

条例第四十六条写得很直白: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是选择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必先复议;但一旦期限过了又不履行,对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期限要自己算。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一般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具体起算点、是否为复议前置,按现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判断,可参考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与行政复议范围。救济渠道与听证、陈述申辩的关系,见行政处罚救济和行政处罚听证。

第四十七条给的是另一条路:违反条例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条是条例的老写法,起诉期限还要对照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文书上的告知来判断,别自己掐着十五天算,稳妥做法是收到决定后立即启动。

最实用的一句:不要只盯罚款,要把“拆除决定”和“罚款决定”分开看,两者是可分的行政行为,救济期限、审查重点都不同。限期拆除通知与决定各自的救济时点,见限期拆除通知与决定;谁有权强拆,见谁有权强拆违建。

九、和邻居、和村里的账:相邻关系与承包合同怎么衔接

结论:行政上拆完罚完,民事上的账还在:邻居因你堆土受阻水淹了地可以主张排除妨碍和赔偿,承包来的滩地被清障可以按合同向发包方追责,但明知不能种还种的那部分,自己也要担。

相邻关系这一类,河道案件里最常见的形态是“上游堆土、下游被淹”。堆土人可以说自己是在自家承包地里作业,但只要土堆位于管理范围内且阻碍行洪,行政上要被责令清除,民事上还要对下游的损失负责。举证重点在因果链:降雨量记录、积水照片视频、堆土位置与水流方向、损失清单。思路可参照排水沟被改道淹了田与相邻施工损害的取证与索赔;投诉与民事排除妨碍两条线怎么并用,见邻居违章搭建怎么办。

承包合同这一类,争点通常在“发包时有没有说清用途”。村集体把滩地发包出去种树、挖鱼塘,承包人投入几年后被要求清障,损失找谁?三条判断线:合同约定的用途本身违反条例的禁止性规定,相应条款可能无效,双方按过错分担;发包方明知该地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仍发包、甚至口头承诺“没事”,过错更重;承包人未办审批、未核实界线,也要担一部分。清障是合法的行政措施,通常不产生国家赔偿,损失只能在合同关系里解决。

还有一条容易漏的:河道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村里把老堤平整成宅基地、把故道填了修路,实际踩的是第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路径,可参考土地承包纠纷四条路。

十、今天能做的五件事:查图、拍照、报批、留证、算期限

结论:争议发生前查一张图,争议发生时拍一组照,动工之前跑一次审批,收到文书后留一套证,这五步做完,绝大多数河道纠纷不会走到拆和罚。

要准备的材料
  • 查界线:到县水利部门(河道主管机关)申请查阅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划界图、岸线与堤防安全保护区范围,把自家地块的四至在图上标出来,复印或拍照留存。
  • 拍现状:从堤顶往自家地块拍全景,再从地块往堤脚拍,带上电线杆、界桩、闸口这类参照物;有作物的,拍清品种和高度。
  • 跑审批: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鱼塘、滩地建厂、跨河穿堤建设,一律先报河道主管机关;涉及其他部门的,请其出具会同意见,拿到书面批准再动工。
  • 留凭证:缴费票据、批准文件、施工告知回执、清障清运单据、整改前后对比照片,按时间归档;口头同意的,补一份书面确认。
  • 算期限:收到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处罚决定,当天记下文书编号和送达日期,按文书告知的渠道和期限启动复议或诉讼。

能照着说的一段话,去窗口时直接用:“我这块地在××村××组,靠××河左岸,想确认三件事:在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在不在堤防安全保护区里、我要做的这件事需不需要报批,能不能给书面答复或者受理回执?”要书面,不要口头。

行政程序的基本盘,可对照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上位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干流采砂另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程序法的两把尺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同类案件归在行政纠纷栏目,标签可看河道采砂与相邻关系;自查工具与文书模板在工具页与办事指南。

延伸阅读

我家承包地在河边,种了十几年的杨树,现在说要清障,有补偿吗?

一般没有,而且树要自己砍。第二十四条明确禁止在管理范围内种树,只留了堤防防护林一个例外,防护林还得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树是违法状态的一部分,清除是恢复原状,不产生补偿;能不能向发包方追一部分,看承包合同有没有约定用途和告知义务。

河边自家的老宅基地,房子建了三十年,现在被认定在管理范围内,一定要拆吗?

先分两步。第一步查它到底在不在划界范围内、建房时是否已划定;第二步看它是否阻水。在堤防、护堤地上建房属于第二十四条禁止、第四十四条处罚的情形,处理上是责令纠正、限期拆除;如果确实影响行洪安全,通常没有保留空间。历史形成可以主张从轻处理、给合理搬迁期,但不能作为“不用拆”的法律依据。

在河边挖一口鱼塘养鱼,村里同意了,还要审批吗?

要。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把挖筑鱼塘列为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活动,村里的同意只是土地发包方的意思,不能替代行政许可。未批开挖,按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处理,还可能因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挖塘叠加第四十五条的责任。

采砂船有市里发的证,是不是全县河道都能采?

不是。采砂许可的核心是范围和作业方式,第四十条要求按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缴纳管理费。跨到未批准河段、换用未批准的机具、在禁采期作业,都按未经批准处理。查证时看三样:许可文件、可采区范围图、缴费凭证。

我在河边堆的砂石被认定阻水,清了还要罚吗?

可能还要罚,但自行清除是争取从轻的关键。第四十四条的结构是先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罚款是可以并处;主动在限期内清除、恢复原状、留存清运凭证,实践中通常能换来不罚或者少罚。逾期不清的,按第三十六条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全部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邻居在河道边堆土,一下雨水就漫进我家院子,我能直接起诉吗?

可以。第四十七条给了两条路: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行政投诉解决的是阻水状态,民事起诉解决的是你家的损失,两者可以同时走。举证重点在因果链和损失金额,光有照片不够,要有位置、降雨、积水时间和损失票据。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是不是必须马上拆,不拆就天天加罚?

不必马上拆,但要马上动。先分清收到的是通知还是决定,前者多为程序性告知,后者才可诉;再核对认定范围、依据条款和救济告知。行政强制法要求强制拆除前先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并等复议、诉讼期限届满。

罚款金额条例里没写,执法部门张口就是五万,合理吗?

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只写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这些种类,没有写幅度。具体幅度在省级人民政府依据第四十九条制定的实施办法和水利部相关规定里。要求执法机关出示所适用的具体条款和裁量基准,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也是复议诉讼中最常见的突破口。

理清一条主线就够了:河道管理的所有规则,都在回答一个问题——这块地、这件事,会不会让洪水走得慢一点、冲得猛一点。会,就禁止;可能会,就报批;已经挡了,就自己清、自己担费用。今天能做的下一个动作,是带上承包合同和位置图,去县水利部门调一张划界图,把自己那块地拍下来存好,再决定要不要动土。

本文为普法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亦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纠纷请携带材料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