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朋友拉去当“挂名股东”,有什么风险?——先给结论。挂名股东对外要承担股东责任,这个风险是真实存在的。最要紧的一句话是: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对外公示,登记在谁名下、谁在法律上就是股东,“我只是挂个名”在公司之外的债权人面前一般不能对抗——你和实际出资人之间怎么约定,那是内部的事,对内可以另行向他追偿,对外该担的责任一样要担。具体有四类风险:一,名下认缴的出资没缴,你要先担出资责任(公司法第四十九条);二,就算把股权转给别人,只要对方没缴足,你作为转让人仍要承担补充责任(第八十八条);三,公司还不上债,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把你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四,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影响个人征信与任职资格。能不当就不当;已经当了的,要尽快退出并留好证据。下面一层层讲。
一、先厘清一个前提:登记谁,谁对外就是股东
结论: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对外公示,登记为股东的人对外应当承担股东责任,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一般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
很多人被拉去当“挂名股东”时,听到的说法是“就是借你的名字用一下,钱不用你出,出事也跟你没关系”。工商登记的功能,就是把股东身份对外公示——谁被登记为股东,谁就要向公司、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法律上的股东责任。“我只是挂名”这种说法,在你和实际出资人之间可以作为内部依据,但对公司之外的债权人一般不能对抗。
要分清两个层面(这两个层面千万不要混):
- 对外(对公司和债权人):认登记。登记在你名下,你就是股东,出资义务、连带责任、被追加执行,都先找你;
- 对内(你和实际出资人之间):认约定。你代为承担的出资或者清偿,可以依据代持协议、出资凭证、聊天记录等,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所以挂名股东真正要担心的,是“对外先扛下责任”,而不是“会不会真的掏钱”——能不能追回来是第二步,第一步你得先背这个责任。
裁判规则1.在员工持股信托计划中,信托受托人为委托人持有公司的股权。从公司法的角度,信托受托人和委托人分别属于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信托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通过隐名投资协议约定“名实分离”,此种约定属于双方之间内部约定。内部法律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享有权利,外部法律关系中,应当坚持以商法之外观主义原则处理各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债权人对工商登记内容的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区域性信托登记机构并非全国统一正式的信托登记机关,不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难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从公示制度的完善程度而言,判断股权归属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给你的启示登记在谁名下,对外就是谁: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怎么约定,只是他们两个人的内部事;对外部债权人,法律保护的是工商登记的外观,债权人信赖登记内容的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 所以「我只是挂个名」这句话,对要账的债权人是没有用的。
二、风险一:名下认缴的出资没缴,你要先担出资责任
结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按期足额缴纳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是挂名股东风险的源头。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把股东的出资义务写得很清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没按期足额缴纳的,除向公司补足外,还要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翻译成挂名股东能听懂的话就是:公司章程或者工商登记上写你认缴了多少,这笔出资义务就落在你名下。实际出资人没把钱交给公司,公司或者债权人找的是你,不是他。你不能拿“钱是别人出、我只是挂名”去对抗公司。实务中还有一类更麻烦的情形:认缴出资还没到期,看起来不急,但一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就可能被要求提前缴纳——这条另有专文,本篇不展开,可对照内链那篇一起看。
所以接到挂名请求,第一件事就要问清楚: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认缴期限到没到、已经实缴了多少。认缴额越大、越没实缴,你背负的潜在责任就越重。
三、风险二:把股权转出去,也甩不掉补充责任
结论: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这是本篇最容易被忽略、也最需要提醒的一条。很多挂名股东的想法是:“我不干了,把股权转给朋友不就行了?”——没那么简单。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讲了两层:
- 第一层: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先找受让人;
- 第二层(关键):受让人没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受让人交不上,回头还是要找你这个转让人。
也就是说,你把股权转出去,并不等于责任彻底了断。只要受让人将来没把出资缴足,你仍然可能被追一笔“补充责任”。如果转让的股权本身就出资不实(出资日期已到没缴,或者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后果更重——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该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受让人的偿付能力,等于你将来被追责的风险大小。把股权转给一个空壳、或者转给一个明显还不上钱的人,等于把补充责任留给了自己。所以退出时,最好让受让方同步把出资缴足,或者干脆走减资退出,别只做一次形式上的过户。
四、风险三:公司还不上债,债权人可以直接把你追加为被执行人
结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可以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一旦被判决还债、又没钱执行,债权人不必另行起诉你,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里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 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担责;
- 第十九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担责。
“欠债公司 + 挂名股东”是最典型的被追加场景。要分清两件事:出资已到期未缴就转让的,才可能被依第十九条直接追加;未届出资期限就转让的,出资义务先落到受让人身上,转让人只在受让人未缴时承担补充责任(第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所以在执行通知送达时,千万不要以为“我又不是实际老板,不用理”——不理的后果,往往是按缺席处理,责任照样落到你头上。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还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来主张权利,但越早应对越主动。
五、风险四:限高、失信、征信与任职资格,以及给你的自保清单
结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可能被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并影响个人征信与任职资格;已经挂名的应尽早退出并保留证据。
前面说的是“要赔钱”的风险,还有一类是“影响个人生活”的风险:一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又没有履行,可能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个人征信与担任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都会受影响。
给你的自保清单(按优先级排):
- 能不当就不当。“帮个忙”之前,先把注册资本、认缴额、认缴期限问清楚,哪怕只是挂名,也要书面写清“我只是代持、出资由实际出资人承担”;
- 已经挂名的,尽快退出。可以选让出资实缴到位后转让,或者走减资退出,但一定要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只有变更登记了,对外才算真的退出;
- 留好追偿的证据。代持协议、出资凭证、与实际出资人的聊天和转账记录都要保存好,这是将来追偿的底牌;
- 收到法院传票或者执行通知,务必应诉、别缺席。该提的执行异议要提,该主张的追偿要主张。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挂名股东对外要担股东责任——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对外公示,登记谁、谁就是股东,“我只是挂名”对公司债权人一般不能对抗;名下的认缴出资没缴,你要先担出资责任(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把股权转出去也甩不掉,受让人不缴你要承担补充责任(第八十八条);公司还不上债,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追加你或者原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能不当就不当;已经挂名的要尽快完成工商变更退出,留好证据,收到传票务必应诉。相关阅读可参阅挂名法定代表人有什么法律风险?、身份证被冒用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怎么维权?与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要承担什么责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