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是什么?拿干股有什么风险?——先给结论。“干股”不是法律上的正式概念,实务中通常指不出资、或者以劳务、资源、技术“折价”而取得的股权或者分红权。关键要分清两种形态,风险差别很大:一种只给分红权、不登记为股东(分红干股),另一种正式登记为股东(股权干股)。如果是登记股东,风险就实打实:名下认缴的出资仍是你的法定义务(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我没掏钱”不能对抗债权人;公司可以发书面催缴书催缴,宽限期届满你仍不缴,还可能让你丧失未缴出资的股权(第五十二条);事后把对应资金抽走,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第五十三条);公司还不上债,还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干股不是白拿的。下面一层层讲。

一、先定性:“干股”不是法定概念,两种形态风险差很大

结论:干股在实务中通常指不出资或以劳务、资源、技术“折价”取得的股权或分红权,应区分“仅有分红权”和“登记为股东”两种形态,后者风险明显更大。

“干股”这个词,翻遍公司法也找不到——它是民间俗称,不是法律术语。实务中的“干股”,大体是两种形态:

  • 第一种:分红干股(只有分红权,不登记为股东)。你不出资、不登记,只是在协议里约定“每年按约定比例拿盈利分红”。这种形态下,你不是公司股东,法律上更像是一种合同权利——公司效益好就分,效益差就不分,风险相对小;
  • 第二种:股权干股(正式登记为股东)。为了“名正言顺”,公司把你登记成股东,或者直接把股权过户到你名下。从这一刻起,你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也要承担股东义务——风险主要在这一种。

为什么要先分清这两种? 因为后面的催缴、失权、抽逃出资、被追加执行,前提都是“你是不是登记股东”。只拿分红权的,公司欠债原则上追不到你个人;一旦登记为股东,责任就完全不同了。

二、风险一:登记为股东,认缴出资就是你的法定义务

结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按期足额缴纳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干股最核心的一条风险。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里的“股东”,看的是工商登记,不看你有没有实际掏钱。所以哪怕当初说好“你不用出钱”,只要你被登记成股东、章程上写着你认缴多少,这笔出资义务就在你名下。

“我没掏钱”这句话,在对外关系上没有意义——公司或者债权人不会去查“这笔认缴到底该谁出”,他们只看登记。口头约定的“挂个名、不用出资”,对内部可能有约束,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

给拿干股的人一个实在提醒:接受干股前,先看章程上写的认缴额和出资期限。认缴额写得很高、出资期限又快到的干股,等于给你埋了一笔随时可能被催缴的债。

三、风险二:被催缴,甚至丧失未缴出资的股权

结论: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的,可以载明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仍不缴纳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很多拿到干股的人以为“说好了不用出钱,公司不会催我”——这想法很危险。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给公司留了一条完整的催缴、失权链条:

  • 第一步,书面催缴: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公司依前条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催缴书里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注意,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 第二步,失权通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 第三步,处理失权股权: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 救济: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几步的潜台词是:干股不是说好不用掏钱就真的不用掏钱。公司缺钱的时候,完全可能拿这条来向你催缴。你要么在宽限期内把钱补上,要么就可能连股权都保不住。

再提醒一句:如果你对失权结果不服,一定要在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过期可能失去救济机会。

四、风险三:资金事后被抽走,构成抽逃出资

结论: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干股还有一种常见的“操作”,恰恰踩在红线上:先让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把出资“过一遍账”完成实缴,看起来股东出资到位了,事后再把这笔钱转出去。这种“过桥出资再抽回”的做法,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写得清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要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出钱的不只是你,帮忙操作、签字放行的董事监事高管也可能被牵连。

怎么判断是不是抽逃出资? 实务里常见的有:出资款刚进公司账户就以“往来款”“投资款”名义转回、用虚构交易把钱套走、用公司资产替股东个人债务买单。对拿干股的人来说,要特别注意——别人安排你“先出资再撤资”的所谓“技巧”,最后签字的是你,担责的也是你。

五、风险四: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以及两项务必写清的约定

结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分别在尚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担责。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还不上债、又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被追加担责;
  • 第十八条:抽逃出资的股东,可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被追加担责。

两条正好对应干股的两大坑:一处是“该缴没缴”,一处是“缴了又抽”。

最后两项约定,务必在拿干股前写清(这里只作文字提示,不引用条号):

  • 税务问题:干股取得这个时点,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具体要不要缴、什么时候缴,按规定申报纳税,拿到干股前最好先问清楚税务处理,别等税单来了才发现要自掏一笔;
  • 回购问题:如果约定“离职即收回”,一定要写清回购的条件和价格机制——什么情形触发回购、按什么价格回购、多长时间内完成、价款怎么支付,都要落到纸面,并且尽量写进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只写一句“离职收回”,将来争议起来很难算清,这是保护你自己的关键。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干股不是法定概念,实务中指不出资或以劳务、资源、技术折价取得的股权或分红权,要分清“只有分红权”和“登记为股东”两种形态(风险差别很大);登记为股东的,名下认缴出资仍是法定义务(公司法第四十九条);不缴可能被书面催缴,宽限期自催缴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仍不缴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发出失权通知,股东丧失未缴出资的股权,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第五十二条);事后抽回资金的构成抽逃出资,股东应返还并赔偿(第五十三条);公司还不上债,未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还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干股取得时点可能涉及税务、约定离职收回的要写清回购条件与价格。相关阅读可参阅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与责任是什么?、股东出资不实要承担什么责任?与认缴出资未到期,股东需要提前缴纳吗?。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