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期限没到就转让股权,原股东还要担责吗?要,但关键看转让发生在什么时间。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规定,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转让行为,此前的转让按原公司法精神处理。
先说结论
① 以受让人缴纳为原则——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缴纳出资的义务先由受让人承担;
② 转让人负补充责任——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该部分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③ 已届期未缴的更重——股东未按期缴纳或出资显著不足即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④ 新规不溯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期股权转让行为;
⑤ 旧账按旧法——此前的转让,依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一、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核心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分两款:
第一款(未届出资期限的转让)——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解决的是"认缴但还没到缴款期就转手"的情形。
第二款(已届期未缴或出资不实的转让)——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两款的区别在于:第一款是"期限还没到",第二款是"期限已到却没缴足"。责任轻重不同——前者转让人只负补充责任,后者要与受让人连带。
二、时间节点是分水岭:新规不溯及
这是本题最容易被忽略的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2024年12月24日)明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需要区分的是:如果转让时出资期限已届满而未缴足,则属于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乃至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制的"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要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逻辑在时间上并无溯及限制。
三、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
- 补充责任的顺位在后——先向受让人主张,受让人不能缴纳的部分,才由转让人补充承担;转让人承担后可向受让人追偿;
- 连带责任可一并主张——债权人或公司可以同时要求转让人、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分先后;
- "不知道"可减免——在第二款情形下,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资瑕疵的,由转让人独自担责;
- 追偿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对内部责任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四、常见的连锁问题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约定多年后缴足,随后把未届期股权转让出去。若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后,受让人到期不缴的,债权人可以再向原股东主张补充责任;若转让发生在此之前,则需结合原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一般不能仅以"未届期转让"要求原股东担责。
此外还要注意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也就是说,认缴不等于永远不用缴——普通股东可能被要求提前缴,"转让人补充责任"也要放在这一背景下理解,可参阅认缴出资未到期,股东需要提前缴纳吗?和股东出资不实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法释〔2024〕15号)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常见问题
出资期限没到就把股权转让了,原股东还要担责吗?
分时间。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转让,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原股东要承担补充责任;此前的转让,依原公司法精神处理,一般不能仅因未届期转让追责原股东。
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后,能向受让人追偿吗?
可以。补充责任是在受让人不能缴纳的范围内先行承担,转让人承担后可向受让人追偿,双方对内部责任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怎么判断是"未届期"还是"已届期未缴"?
看出资期限。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适用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转让人负补充责任;转让时期限已届满而未缴足,属第二款情形,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
出资期限是认缴制,可以约定得很长吗?
2024年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要求,存量公司也有过渡安排,认缴并非越长越好。
三点提醒:① 判断原股东要不要担责,第一件事是确定转让时间是否在2024年7月1日前后;② 转让未届期股权时,应在协议中明确出资义务的承接与追偿安排,避免"背锅";③ 受让人受让前应核查出资是否缴足,否则可能落入连带责任范围。
一句话总结
出资期限没到就转让股权,原股东是否担责要看转让时间:2024年7月1日之后转让的,受让人缴、转让人补充;此前的转让按原公司法精神处理。转让已届期未缴足的股权,则转让人与知情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