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没有经过决议程序,担保合同不当然无效,也不当然有效——决定性因素是债权人订约时是不是善意。这和很多人“没开股东会就白签”的直觉相反:法律要保护的是认真看了决议的债权人,而不是拿到担保时连基本文件都不要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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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则层:决议是担保的法定门槛

新公司法把担保决议程序写进了总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记住两种情形的分界:给普通债权人做担保,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皆可;给股东、实际控制人做担保,必须股东会决议,而且被担保的股东及其受支配股东要回避表决。法定代表人拿着公章签字不等于公司同意,因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权受决议程序的限制: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没决议的担保,效力怎么定

司法解释给了清晰的裁判规则: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拆开说三层:债权人要过决议、留存决议并做合理审查,担保有效,公司担责;债权人明知没决议还签字,担保对公司不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越权签字的法定代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反过来向其追偿。

但有三类情形不需要决议,公司不能拿“没决议”说事: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三、担保“不生效力”之后,损失怎么分

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力不等于公司全身而退。主合同有效而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时,按双方过错分担:债权人与公司都有过错的,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公司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公司对不能清偿部分全部承担;债权人有过错而公司无过错的,公司不赔。实务中“没决议+债权人没审查”通常被认定为双方均有过错,公司往往在二分之一范围内买单。

另有两条边界要记住:分公司未经公司决议对外担保,公司原则上不担责,除非债权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公司无权担保;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不能以未经决议为由抗辩,但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可能因公司代偿而连带。

四、债权人和公司各自的动作清单

要准备的材料
  • 1. 债权人收担保时:索取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核对签章股东名单、表决比例与章程限额,留档备查;
  • 2. 为股东担保的:确认决议是股东会作出且被担保股东回避表决,避免拿一份董事会决议了事;
  • 3. 决议拿不到的:要求控股股东按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三项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改用其他增信方式;
  • 4. 公司发现越权担保:第一时间固定法定代表人越权证据,评估担保责任敞口,同步对法定代表人启动追偿;
  • 5. 已经涉诉的:按“是否善意→决议有无→过错比例”的顺序组织证据,别把宝押在“合同绝对无效”上。

五、常见误区

  • 误区一:盖了公章就一定算数。→ 公章不代表决议,越权担保的效力取决于债权人善意与否。
  • 误区二:没决议的担保一律无效、公司绝不担责。→ 善意债权人的担保有效;非善意的情形公司也可能按过错赔一半以内。
  • 误区三:为股东担保董事会通过就行。→ 必须股东会决议且该股东回避,董事会决议不补这个缺口。
  • 误区四:决议是伪造的但债权人没细看,公司得认。→ 债权人只有进行合理审查才构成善意,形式审查不到位就丢了善意地位。

六、问答

问: 债权人审查决议要审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

答: 形式审查即可:决议是否存在、签章股东是否与工商登记一致、表决比例是否达到章程和法律要求、有无明显伪造痕迹。不要求核实股东签字的真实笔迹,但明显异常的不能视而不见。

问: 公司章程规定担保须经股东会,法定代表人拿了董事会决议签的担保算数吗?

答: 债权人拿到董事会决议并合理审查的,多数裁判会认定其善意、担保有效;章程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受损可向越权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问: 担保被认定对公司不生效力后,还能追究谁?

答: 债务人照常还债;公司按过错比例赔偿;越权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可在承担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细节,见公司对外担保没开股东会,担保有效吗?与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越权签字的一般规则,见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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