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重庆市某电缆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签发金额一百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期提示付款遭拒;此后持票人重庆某电缆公司与承兑人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保证人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签订商票兑付延期协议,约定延期至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线下兑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保证人对全部兑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加盖公章。
协议签订时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未提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经查该公司通过多层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百分之百股权,系其实际控制人,但后者并非其直接全资子公司。
一审判令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票款一百万元、资金占用费一万七千余元、违约金及律师费五万元,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人公司为其实际控制、间接持有百分之百股权的公司提供担保时,亦是为自己的利益,不存在向其他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即使未经公司决议,也不违背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立法目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目的,不能因此认定该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三、赵律师点评
决议要求的本意是什么
要理解这个判决,先要弄清《公司法》第十六条为什么要求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决议。立法考量是:对外担保可能让公司承担责任,影响公司和股东利益,所以用决议作为切入点来规制,以确保担保符合公司真实意思,防止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员为他人利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换句话说,决议是证明公司真实意思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既然是手段,那么在能够通过其他方式确认真实意思的场合,就未必非要拘泥于形式。
全资子公司为什么可以例外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给出的例外是: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无需决议。背后的逻辑是利益归属——公司持有子公司全部股权,子公司利益全部归属于公司,与其他主体无关,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实际上是为自身利益担保,也不存在向子公司其他股东不当输送利益的情形。这项规定既避免了扰乱已经安定的交易秩序,又能防范公司事后恶意逃避担保责任的道德风险,两头兼顾。
间接持股百分之百同样适用
本案的事实稍有不同: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不是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的直接全资子公司,而是通过多层架构间接持有百分之百股权。法院没有拘泥于字面,而是回到规范目的作扩张适用:既然利益全部归属、不存在向其他股东输送利益的可能,那么间接全资与直接全资在这一点上并无实质差别,同样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提供担保。因此即使未经公司决议,也不违背《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立法目的和司法解释的规范目的,不能认定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这种从目的出发的解释方法,在处理集团化架构时尤其实用。
债权人仍要做足功课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免除了决议要求,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什么都不查。要享受这一例外,必须能够证明全资或者间接全资的股权结构,本案依靠的是工商登记链条的逐层查明。实务中接受集团公司担保时,稳妥的做法仍然是:调取股权结构图与章程,确认是否为全资或者直接间接持股百分之百;是上市公司的,另有特别规则;无法确认股权关系的,按一般情形要求提供决议。把证据留在签约时,比在诉讼中再补要省力得多。
为自己的全资子孙公司担保,本质上是为自己担保,决议这道形式就可以免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6月30日,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签发了票据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币种下同)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面记载出票人和承兑人为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收票人为重庆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29日,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11月19日,重庆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将案涉票据背书转让给重庆市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电缆公司)。重庆某电缆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提示付款,当日遭到拒付。
2022年3月9日,持票人重庆某电缆公司(甲方)与承兑人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乙方)、保证人西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丙方)达成《商票兑付延期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三方一致同意将前述商票的兑付时间延期至2022年3月22日,乙方向甲方完成线下兑付,同时乙方于2022年3月22日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17054.79元;乙方应于兑付当日将应承兑的商票票面金额及对应的资金占用费转入甲方指定账户;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线下兑付商票及支付资金占用费,则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以应付未付款金额为基数计算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丙方对本协议项下乙方所付全部商票兑付义务、资金占用费支付义务、违约金或损失支付义务(若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甲、乙、丙三方分别在协议上加盖公章。
约定付款到期后,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义务。故重庆某电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向重庆某电缆公司支付商票兑付款100万元、资金占用费17054.79元及按照约定计算的迟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5万元;
2.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对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承担。
另查明,《商票兑付延期协议》签订时,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并未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此外,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持有某霖公司100%股权,某霖公司持有某申公司100%股权,某申公司持有某麒公司100%股权,某麒公司持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70%股权;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持有某地公司100%股权,某地公司持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30%股权,即: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间接持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100%股权。重庆某电缆公司委托律师处理本案诉讼事宜,支出律师费5万元。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渝0116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一、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某电缆公司支付100万元;二、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某电缆公司支付前期资金占用损失费17054.79元;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某电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00000元基数,从2022年3月23日起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计付);四、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某电缆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五、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对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重庆某电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渝05民终56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未经公司决议订立案涉《商票兑付延期协议》,为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应否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并非上市公司。《商票兑付延期协议》签订时,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不是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系间接持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100%股权的实际控制人。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为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是否需要公司决议,应当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和《担保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及立法目的予以判定。
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公司决议。公司法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和股东利益带来影响,故以公司决议作为切入点来规制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以确保公司担保符合公司真实意思,防止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其他人员为他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是以公司决议来证明公司对外担保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无需公司决议的规定,则是考虑到公司持有子公司全部股权,而全资子公司利益全部归属于公司,与其他主体无关。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是为自身利益提供担保,也不存在向子公司其他股东不当输送利益的情形,可以认定公司具有对外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前述规定,既可以避免扰乱安定的公司交易秩序,又能防范公司恶意逃避担保责任的道德风险。
同理,在担保人公司为其实际控制、间接持有100%股权的公司提供担保时,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亦不存在为其他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即使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决议,也不违背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的立法目的和《担保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范目的,不能因此认定该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未经公司决议通过订立《商票兑付延期协议》为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该协议仍应对其发生效力,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非上市公司为其采用多层股权架构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实质系为其自己利益进行担保,并无损害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权益之虞,可以认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无需决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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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渝05民终568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8-2-48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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