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取决于两件事:决议程序走没走、债权人审没审。给股东担保属于关联担保,要求最严,也是债权人踩坑最多的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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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议要求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层递进:一般担保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上股东会;被担保的股东要回避表决,由“干净”的过半数表决权通过。章程限额不能超。

二、没走决议的担保:有效还是无效

未经决议不等于当然无效,按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则处理: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核心变量是债权人的善意,而善意的证明方式就是审查决议:让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原件,核对签字股东、回避情形、表决比例。审查过了,即便决议后来被认定有瑕疵,善意也能站住;没审查就签约,非善意的后果是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只能按过错拿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不需要决议的例外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注意第三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等于实质满足特别决议门槛,可以替代股东会决议;但对上市公司不适用,上市公司担保必须看公开披露的决议信息。

四、给债权人的操作清单

签约前收五样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关联担保必须是股东会)、回避表决情况说明、签字股东的身份与持股证明、公司营业执照。核对章程里的担保限额与决议机关约定。上市公司另查交易所公告的担保披露。做不到这些的,至少把决议审查过程留痕(拍照、存档)。系列细节见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什么程序?、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与公司对外担保没开股东会,担保有效吗?。

五、给公司与小股东的提醒

大股东操控公司给自己借款担保、掏空公司,是小股东维权的经典场景。公司层面:发现越权担保,可以起诉法定代表人赔偿(第七条第三款);小股东层面:决议程序违法的可主张决议不成立、可撤销,并关注代表诉讼路径。金融机构与专业放贷方对决议审查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没看决议”在其身上更难构成善意。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