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还能不能以公司名义打官司——先给结论。能。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等于公司“死亡”,在依法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公司作为法人的资格仍然存续,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只是不得再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诉讼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真正让公司丧失诉讼主体资格的是注销登记,而不是吊销。
先说结论
① 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在注销登记前仍然存续; ② 存续期间公司仍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③ 诉讼代表:已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尚未成立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 ④ 真正使公司终止、丧失诉讼主体资格的是“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⑤ 吊销后应依法及时清算、注销,久拖不清算可能带来赔偿责任。
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行为受限到什么程度,案例库有明确界定:
裁判规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终止清算目的之外的行为。因此,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法人行为只能围绕清算目的展开。人民法院对于营利法人吊销后的行为是否围绕清算目的进行必要性审查,需要结合营利法人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对象、具体目的而展开。
给你的启示吊销之后公司并未“消失”,但能做的事被限定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清算无关的处分(比如无偿转让债权)可能被认定不发生效力。诉讼主体资格仍在,但会被法院审查行为是否围绕清算展开。
一、吊销≠注销,公司其实还“活着”
很多人把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登记混为一谈。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意味着公司不能再继续经营,但公司这一法人主体并未因此消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把“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列为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可见,吊销只是启动解散清算的原因,而不是公司终止的时间点。
二、真正让公司“消失”的是注销登记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也就是说,只有完成注销登记,公司才真正终止、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在这之前,包括被吊销之后、清算期间,公司依然可以起诉、应诉。
三、清算前后,由谁代表公司打官司
公司既然还“活着”,但日常经营管理已受限,诉讼由谁来代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已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因此,把公司列为原告或者被告都可以,关键是找对代表人。
四、公司已经注销了怎么办
如果公司已经完成注销登记,法人资格消灭,就不能再以公司名义打官司了。此时要看具体争议:属于公司未了结的债权债务,通常由清算义务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依法处理;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借此逃避债务,债权人还可能追究股东和清算义务人的相应责任。
五、操作建议
先查登记状态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公司是被吊销,还是已经注销;
仍处于吊销、清算阶段的
以公司名义起诉、应诉,并列明清算组负责人或原法定代表人为代表人;
及时启动清算
依法组成清算组、通知并公告债权人,避免“久拖不清算”;
已注销的公司
判断有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据此另行确定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
-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 别把“吊销”当“注销”:吊销后公司仍存续,债务和责任不会自动消失;
- 清算义务人是董事: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久拖不清算风险大:可能被债权人依法追责。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吊销营业执照不等于注销,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依然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打官司,由清算组负责人或原法定代表人代表;真正让公司丧失诉讼主体资格的是注销登记。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