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合同还要继续履行吗,要: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公司的解散事由,公司要等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才终止,在此之前合同并不自动作废;但对方进入清算后履行能力通常下降,另一方应及时主张权利、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一查工商信息,发现合作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这公司完了,合同也黄了"。其实不然。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消灭"是两件事,中间隔着清算与注销两道程序。合同是否继续、货款向谁主张,都要从这个时间差里找答案。

先说结论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的解散事由之一,但公司并不因此立即消灭。法人要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后才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自终止时消灭。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存续,可以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如收货、结算、起诉应诉,合同不因吊销而自动作废。实际风险在于其履行能力下降,另一方应及时主张权利,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

一、吊销营业执照 ≠ 公司"没了"

这是全篇的落脚点。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依法解散,是"要走向终止"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公司真正"消失"的标志,是依法完成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在那之前,它仍是法律上的主体,仍能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清算期间,合同不是自动作废

既然法人资格还没终止,合同也就不当然失效。公司进入清算后,由清算组接管、代表公司处理未了事务,仍然可以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继续供货、结算货款、接收货物、起诉和被起诉,都在其中。所以,对方仅仅是"被吊销执照",并不能成为它拒绝履行合同、拒付货款的理由;它仍应以其财产承担责任。

不过要现实地看:进入清算往往意味着经营停摆、资产缩水,履约能力大打折扣。与其坐等对方"主动履行",不如主动管理风险。

三、对另一方的影响和救济

对债权人、供应商来说,对方被吊销执照后,应尽快做三件事:一是核实现状,查询工商档案、公示的解散信息,确认公司是否已进入清算、谁在负责;二是及时主张权利,能要货款的要货款,能解除的按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避免拖延;三是有必要的,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缩短账期,或者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被转移。

如果对方已组成清算组,要及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主张在清算财产中受偿;对已交付货物尚未收款的,要保留好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必要时一并主张。

四、清算义务人不及时清算,要赔偿

清算不是"没人管"的事。法律把董事定为清算义务人,要求其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清算义务人拖着不清算,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债权人追责的一个重要抓手。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避坑

一点提醒。"吊销即合同作废"是常见的误解,容易让债权人错过主张权利的时机。要盯紧两个时间节点:一是解散事由出现之日(清算义务人须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二是注销登记完成之日(法人资格终止)。在此期间,该主张的货款、该行使的解除权,都要抓紧。若对方同时涉及合并、分立,货款主体可能变化,可参考买方公司合并、分立了,货款该找谁要?;想主动解除合同的,可先看看签了合同又后悔,可以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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