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不被受理或者被驳回,还能怎么办?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请求责令纠正或者由上级复议机关直接受理;也可以就"不予受理"决定或者"驳回申请"决定本身提起行政诉讼。但在选择路径之前,应先分清案件卡在哪个节点,以及原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先说结论
①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② 审查期限届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③ 已经受理后才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④ 对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必要时上级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⑤ 也可以就不予受理决定、驳回申请决定本身提起行政诉讼,但明显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法院可能裁定驳回起诉。
两个不同的节点:不予受理与驳回申请
两者发生在不同阶段,对应的救济方式也有差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不予受理"发生在受理前的审查阶段,而"驳回申请"是受理之后再发现不符合条件,两者都应当说明理由。
- 不予受理:审查阶段作出,应当说明理由。
- 驳回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条件时作出,同样应当说明理由。
- 视为受理:审查期限届满未作不予受理决定,法律上视为已经受理。
救济路径一: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
如果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没有正当理由,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法律给了申请人一条直接的监督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这条路径的要点是"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必要时上级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是从程序上倒逼下级机关依法履职。
救济路径二:对不予受理、驳回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先取得书面决定,注意落款机关和作出日期,这是起诉的基础。
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避免因期限届满而丧失救济机会。
一并说明原复议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帮助法院判断是否应当受理。
一个关键的前置判断:原事项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救济能否奏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最初申请复议的事项本身。如果它本就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无论怎么救济,结果都可能不理想。
这一裁判要旨提示我们:申请前先自查两件事——原行政行为是否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属于内部过程性行为、层报审批、信访重复处理等情形的,往往不属于受案范围,此时更应回到实体问题寻找正确渠道。
常见问题
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只能起诉吗?
不是。既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请求责令纠正或者直接受理,也可以就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驳回复议申请和不予受理有什么区别?
不予受理发生在受理前,驳回申请发生在受理后;两者都要说明理由,救济思路相近但节点不同。
综上,复议申请不被受理或者被驳回,并非无路可走:向上级机关反映和就不予受理、驳回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两条主要路径;但前置的判断更为关键——先确认事项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再决定怎么救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如何衔接,可参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复议决定作出后的处理,可参考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能向法院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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