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成员权益保护」的,往往带着一个具体的委屈:同样是本村人,分红时男的有一份、出嫁的姐妹没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写明“外嫁女不参与分配”;离婚后回到娘家,承包地和宅基地申请都卡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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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争议在法律上其实不难,难点在于村里往往以“村民自治”“多数人同意”“村规民约这么写的”作为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四个位置作了回应——原则条款、身份条款、参与条款、救济条款,四道线各自堵一个口子。

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原则线(第八条第三款):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注意列举的五种事由——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
  • 身份线(第十八条):成员不因离婚、丧偶等原因丧失成员身份;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出嫁”本身不是丧失事由。
  • 救济线(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确认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是个体诉讼之外的一条额外通道。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
  •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
  • 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八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 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 成员代表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大会部分职权,但是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除外。
  • 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 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
  •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
  •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
  •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二、第一道线:第八条第三款,禁止的五种事由

第八条第三款的句式是“不得以……为由,侵害……”,列举了五个被明文禁止的归类事由: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

这五个事由的共同点:它们都是与婚姻状况、家庭性别结构有关的标签。条文的意思是——以这些标签作为区别对待的依据,本身就是违法的,不需要再讨论“多数人同不同意”。

“各项权益”四个字也很重要。它不限于某一项分红,而是覆盖第十三条列举的全部十项权利: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参加成员大会参与表决;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监督生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使用;依法承包农村土地;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享受服务和福利;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常见违法形态有三种:一是在成员确认阶段直接不确认(违反第十二条第四款“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确认了但在分配方案里排除(方案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的成员大会职权,同样受第八条第三款约束);三是写在章程或者村规民约里(章程违反本法的,第六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另有审查规则)。

三、第二道线:身份确认与身份保持

这道线由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共同构成,解决“是不是成员”的问题。

确认环节的倾斜规则。 第十二条第二款: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为成员。第十二条第三款: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成员。婚入人员(包括婚入的妇女)属于第三款的“一般应当确认”范围,村里不得以“来得晚”“外村人”为由一律拒绝。

保持环节的反向红线。 第十八条第一款: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其中“离婚”“丧偶”直接命中两类高发情形。第十八条第二款: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第二款的判断逻辑是“两步走”:第一步看有没有取得其他组织的成员身份——取得则适用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已取得其他组织成员身份)丧失;第二步,未取得的,原组织不得取消。举证责任在主张取消的一方。

四、保护要件对照表

保护要件法定依据违反时的后果与入口
平等要件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八条第三款)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为由的区别对待一律违法
事由禁止要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权益(第八条第三款)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定违反的,依第六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
确认合法要件确认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对确认有异议的,走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调解、仲裁、诉讼
婚入确认要件因结婚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成员(第十二条第三款)无正当理由一律拒绝的,缺少“一般应当”的例外依据
生育确认要件因生育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为成员(第十二条第二款)义务性表述,无“一般”二字
身份保持要件不因离婚、丧偶等原因丧失(第十八条第一款)被取消的,可主张取消无效并请求救济
婚姻保护要件结婚未取得其他成员身份的,原组织不得取消(第十八条第二款)主张取消方须举证已取得其他组织成员身份
参与保障要件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代表结构不符合的,影响决定的程序合法性
村级参与要件村委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妇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涉及自治组织层面的参与保障
公益诉讼要件确认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五、第三道线:参与保障,席位不是恩赐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这一句有两层作用:一是保证妇女在决策机构里有席位;二是为质疑代表结构不合法提供依据——如果成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完全没有妇女代表,其作出的决定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自治组织层面配了两条更具体的规则:第八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后者是明确的数字门槛。

配合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还有一个程序要点:成员代表大会不得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职权——确认成员、土地承包与宅基地使用及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合并分立,都必须由成员大会决定。妇女权益争议最集中的恰恰是这几项,因此“代表会说了算”在这些事项上不成立。

六、第四道线:救济,个人路径与公益路径

个人路径(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对确认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三条路可以选: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条不是先后关系。

决定撤销路径(第五十七条)。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注意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但书:组织按照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第二款设了双重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公益路径(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确认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一款的触发条件是“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针对的是成规模、成制度性的侵害,比如一个村的分配方案整体排除外嫁女。

行政纠正路径(第六十一条)。 章程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这一条对“方案已经通过了”的情形最实用。

七、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第八条第三款不替代成员定义。 妇女权益保护解决的是“不得因性别与婚姻状况受歧视”,成员身份本身仍要符合第十一条的三个要件并依第十二条确认。两条是叠加适用,不是择一。

第二,第十七条的丧失情形对男女一体适用。 比如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不因性别而区别。第十八条第二款保护的是“结婚未取得其他成员身份”的情形,保护的是身份不被随意取消,不等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丧失。

第三,承包地上的特别规则不在本法。 妇女承包地权益在结婚、离婚、丧偶情形下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另有规定,本文不转述其实体规则;本法的第十八条只解决成员身份层面。

第四,“户无男性”之外的家庭结构事由要看条文本身。 第八条第三款的列举以“等”字结尾,说明不限于五种,但具体是否落入“等”的范围,要结合第八条第三款的规范目的判断,不宜任意扩张。

第五,公益诉讼的启动由检察机关判断。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措辞是“可以”,并非检察机关必须介入,也不排斥当事人自己走第一款的路径。

八、实务建议

先要三份材料。 一是成员名册(第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含备案);二是争议所涉的分配方案或者决定文本(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职权范围);三是作出决定的会议记录(第三十三条要求按规定制作、保存)。三份材料到手,才能判断是确认问题、分配问题还是程序问题。

争议焦点写成一句话。 比如“我是本组织成员,本次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以‘外嫁女’为由将我排除,违反第八条第三款”。焦点越具体,调解和诉讼越高效。

同时用两条腿走路。 个人走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如果属于整村性的、制度性的排除,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由其在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框架下判断是否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第六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

注意时间。 走第五十七条撤销之诉的,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双重期间必须盯住: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以及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

别忽略参与权本身。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妇女代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妇女村民代表三分之一门槛,是事前预防的工具——有人在场,方案就不容易写成排除性条款。

九、常见问题

问:村里开会表决通过“外嫁女不参与分配”,多数人同意也不行吗? 答:不行。第八条第三款是禁止性规定;第六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成员大会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多数决不能为违法内容提供合法性。

问:嫁出去了,但户口还在本村,也没在婆家那边确认成员,还算不算? 答:第十八条第二款直接适用: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问:离婚回娘家,村里不给分,怎么办? 答: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不因离婚而丧失成员身份;若被排除在分配之外,可走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调解、仲裁、诉讼,涉及具体决定的还可依第五十七条请求撤销。

问:分配方案说“户无男性的户按半份”,合法吗? 答:不合法。第八条第三款把“户无男性”列为明文禁止的事由之一。

本文为法律条文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中涉及土地承包、宅基地的实体权益,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一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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