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职权与表决规则」的,多半正面对一个已经作出的决定:地包出去了,钱分下去了,合同签了,自己才知道。此时要判断的只有一件事——这个决定是谁作出的、按什么程序作出的。 如果主体不对、程序不达标,决定的效力就有可攻击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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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章把这个问题写得很细:第二十六条解决“谁有权决定”,第二十七条解决“怎么开会、怎么计票”,第二十八条解决“能不能交给代表会”。三条规定构成一套完整的决策程序规则。

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成员大会是权力机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职权共十三项;重要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程序门槛有三道(第二十七条):开会十日前通知全体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一人一票。
  • 成员代表大会有权限红线(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章程)、第三项(确认成员)、第八项(土地承包与宅基地及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第十项(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第十二项(合并分立)不得交由代表会行使。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六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 (二)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 (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四)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 (五)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 (六)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 (七)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 (八)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 (九)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 (十)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
  • (十一)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 (十二)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 (十三)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
  • 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
  •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
  •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 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八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 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 成员代表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大会部分职权,但是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除外。
  • 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 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七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十三项职权,按性质分五组

规则制定类:第一项制定、修改章程;第二项制定、修改内部管理制度。章程的法定载明事项在第二十条,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财产范围,成员确认规则和程序,机构,集体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与分配,变更和注销等。

组织人事类:第四项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第五项审议工作报告;第六项决定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经营财务类:第七项批准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第九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第十一项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土地与分配类:第八项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第十项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这两项是本村矛盾最集中的领域,也因此被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列为不得下放的事项。

重大变更类:第十二项决定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与之配套的实体规则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合并、分立应当在清产核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或者分配财产、分解债权债务,由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合并的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项确认成员,是独立的职权,也是不可下放的事项之一。

三、表决要件对照表

表决要件法定要求不达标的后果
组成要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计入基数,会影响“三分之二”的计算
通知要件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成员(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提前通知或者未载明审议事项,程序有瑕疵
到会要件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到会不足,会议不具备表决条件
参会方式要件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或书面委托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委托对象超出“同一户内家庭成员”范围的,委托效力存疑
召集要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第二十七条第三款)非理事会召集的会议,召集程序不合规
计票要件一人一票(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八条第五款)按户计票、按份额计票均与条文不符
通过要件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以到会人数为分母计算,是错误的算法
更严规定要件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章程约定更高比例的,按章程
前置要件重要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经前置研究讨论的程序瑕疵
记录要件按照规定制作、保存会议记录(第三十三条)没有记录,事后难以举证,也不利于监督
代表会权限要件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职权不得由代表会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代表会就这些事项作出的决定,超越权限
代表会构成要件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多于二十人,有适当数量妇女代表,任期五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构成不合规,影响决定的程序合法性

四、第二十七条的三个数字,最容易算错

第一个数字:十日。 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发出,且要同时载明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第三项要求容易被忽略——只说“开会”不说“审什么”,成员无法就是否参会作出判断,也无法准备意见。

第二个数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这是到会门槛,分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成员大会组成的界定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两处一致。

第三个数字: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这是通过门槛,分母是“全体成员”,不是“到会成员”。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 到会 100 人、赞成 60 人,就宣布“过半数通过”——错在两处,一是分母应当是全体成员而非到会人数,二是门槛是三分之二而非过半数。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还留了一个口子: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会方式也有讲究。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给了两种变通:一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二是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注意委托的受托人范围是“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比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委托规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五款: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要窄。

五、成员代表大会:能设,但有五件事不能碰

第二十八条的设立条件是“成员较多的”“按照章程规定”。代表产生方式是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权限红线在第三款:代表会可以按照章程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部分职权”,但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除外。把这几项列出来就明白立法意图了——制定修改章程、确认成员、土地承包与宅基地使用及收益权份额量化、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合并分立,都是关系成员身份和根本财产利益的事项,必须由全体成员亲自表决。

代表会的表决规则与成员大会同构:一人一票(第五款),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六款)。注意代表会的表决基数是“全体成员代表”。

六、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成员大会的职权是法定的,章程不能删减。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允许章程规定“其他职权”,是在列举之外增加,不是在列举之内扣除。第六十一条明确:章程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理事会不能代替成员大会。 第三十条列举的理事会职权用的动词是“起草”——起草章程修改草案、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起草承包与宅基地使用及份额量化方案、起草投资方案、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起草不是决定。 决定权在第二十六条。

第三,更严格规定优先。 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的但书“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意味着如果章程规定某些事项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就按四分之三。这也解释了第十五条为什么要求“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那是本法规定的更严格门槛之一。

第四,撤销之诉有边界。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但书规定,组织按照被撤销的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也就是说,撤销决定不等于自动推翻已经与善意第三人形成的合同关系。第二款还设了双重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本文不展开合并分立的实体规则。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清产核资、债权债务承继、债权人通知与担保的规定,是另一套程序,本文只提示其属于成员大会第十二项职权。

七、实务建议

开会前,做一张合规清单。 六项勾完再开会:一是否由理事会召集;二是否提前十日通知并载明审议事项;三是否预计能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四是否安排了在线参会和委托参会的通道;五是否完成重要事项的前置研究讨论;六是否明确本次表决事项中有无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禁列的五项。

算票时,先定分母。 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人数写进计票说明,再算出席数、赞成数。避免出现“到会人数过半即通过”的表述。

会议记录要当场形成。 第三十三条要求按规定制作、保存会议记录。记录至少应包含:通知方式和时间、到会人数及构成、审议事项、表决方式与票数、决议文本。

发现程序瑕疵,按后果分三级处置。 轻微瑕疵可以通过补充程序补正;影响实体结论的,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第六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依第五十七条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注意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期间。

对外签约的相对人也要看这套规则。 与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至第十一项事项相关的合同,交易相对人应当索取成员大会决议文本及会议记录。第三十条规定理事会代表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理事会有签约权,但签约的前提是成员大会已经就方案作出决定。

八、常见问题

问:成员大会一年必须开几次? 答:至少一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由理事会召集。

问:在外打工回不来,怎么参加? 答:两种方式。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

问:代表会通过了土地承包方案,有效吗? 答:土地承包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依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代表会不得行使该项职权。程序上站不住。

问:章程规定重大事项要四分之三通过,与三分之二冲突怎么办? 答:按更严格的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明确: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对决定不服,多久内可以请求撤销? 答: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两个期间并行,届满撤销权消灭。

本文为法律条文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会议程序是否有效,请结合章程、会议记录与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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