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往往是已经确认了成员身份、接下来要具体主张的人:想查账被拒了、想申请宅基地被卡了、分红名单上没有自己、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没让自己参加表决。这些问题看似分散,其实都可以回到第十三条这一条上——它是成员权利的总清单。
第十三条的价值在于把过去散落在政策文件、地方法规里的成员权利,集中成一份可以援引的法条清单。第十四条则是义务的清单。两份清单读起来条目很多,但只要分类清楚,实务判断会简单很多。
先看这三个要点
- 十项权利里有四项是“财产性权利”: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第五项)、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第六项)、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第七项)、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第八项)。这四项是纠纷最集中的部分。
- 知情权和监督权有配套程序: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给了查阅复制和监督建议的权利,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财务公布、会前提供查阅、会议记录制作保存的义务,权利不是悬空的。
- 义务不是摆设:第十四条列举的六项义务中,第二项“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作出的决定”与第五十七条撤销之诉的关系最直接——对决定有异议要走撤销,不能直接拒绝执行。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四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 (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 (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 (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五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 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六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并于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供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三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召开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保存会议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七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十项权利分成四类
第一类是组织参与权(第一项、第二项)。
第一项讲的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象是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注意这一项的表述有“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限定,具体资格条件要看章程,但章程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第十二条第四款)。
第二项是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并参与表决决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与之配套的是第二十七条的表决规则——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这里有一个高频误解:认为表决是按户或者按份额。条文写明“一人一票”,与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成员代表大会同样“一人一票”相互印证。
第二类是知情监督权(第三项、第四项)。
第三项给了两项具体动作:查阅、复制,对象是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这一项在实务中最容易被拒绝,也最容易产生诉讼。配套的程序条款有三条:第四十五条要求定期公布财务情况、及时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并由理事会保证真实性;第四十六条要求编制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并于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供给成员查阅;第三十三条要求各类会议按规定制作、保存会议记录。
第四项是监督权,覆盖两块内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集体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方式是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第三项的区别在于,第三项是“看”,第四项是“说”。
第三类是财产性权利(第五项至第八项)。
第五项“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六项“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两项都带“依法”二字,说明实体条件和程序要分别看土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法只解决成员资格层面有没有这项权利。第五项对应第五条第一项职能“发包农村土地”,第六项对应第五条第二项职能“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第七项“参与分配集体收益”,是改革后最常见的一项权利。它的运行机制在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可以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当年收益先按章程提取公积公益金,剩余可分配收益按量化份额分配。
第八项“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对应第五条第八项职能和第二十六条第十项成员大会职权“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注意第八项的触发条件是“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分配对象是“土地补偿费等”。
第四类是服务福利权和兜底权(第九项、第十项)。
第九项是享受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对应第五条第九项职能“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第十项是兜底条款,把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纳入进来——这一项提示我们:查章程是主张权利前的必做动作。
三、行权要件对照表
| 行权要件 | 法定依据与行使方式 | 被侵害时的入口 |
|---|---|---|
| 表决权行使要件 | 参加成员大会,一人一票,决定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决定侵害权益的,依第五十七条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知情权行使要件 | 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第十三条第三项);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于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供查阅(第四十六条) | 先要求理事会公布(第四十五条),再走第五十六条的调解、仲裁、诉讼 |
| 监督权行使要件 | 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第四项) | 向监事会或者监事反映(第三十二条);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组织内部审计 |
| 承包权行使要件 | 依法承包本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三条第五项),具体按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 | 承包纠纷按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与第五十六条路径处理 |
| 宅基地权行使要件 | 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三条第六项),由本组织办理申请、使用事项(第五条第二项) | 申请被无理由搁置的,可依第五十六条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 |
| 收益分配权行使要件 | 按量化到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分配(第十三条第七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分配方案由成员大会批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对方案有异议走第五十七条 |
| 土地补偿费分配要件 | 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第十三条第八项),分配使用办法由成员大会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 | 参照适用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 非成员部分权利要件 | 非成员长期工作、对集体有贡献的,经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享有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权利(第十五条) | 门槛是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不含承包、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
四、六项义务,看两条最有分量的
第十四条的六项义务里,最容易被忽略、后果也最直接的是第二项。
第二项: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作出的决定。 这一项有三个限定词——“依照法律法规”“依照章程”“作出的决定”。反过来讲,如果决定本身不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那就不是这一项所指的“决定”,成员不受其约束。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本法要同时配置第五十七条的撤销之诉:成员对决定有异议的法定路径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自己没有拿到撤销判决之前,不能简单地以“我认为决定违法”为由拒绝执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还给撤销权设了双重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项和第四项:维护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这两项与第八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是一致的。
第五项:参与、支持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这一项与第十三条第二项的参加表决权是一体两面——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属性。
第一项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第六项兜底,是常规条款。
五、权利与职能的对应关系
把第十三条与第五条对照着读,会发现一个结构:成员的每一项实体权利,几乎都对应着组织的一项职能。
成员有权依法承包土地(第十三条第五项)——组织有发包农村土地的职能(第五条第一项);成员有权依法申请宅基地(第十三条第六项)——组织有办理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的职能(第五条第二项);成员有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第十三条第七项)——组织有分配、使用集体收益的职能(第五条第七项);成员有权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第十三条第八项)——组织有分配、使用土地补偿费等职能(第五条第八项);成员有权享受服务和福利(第十三条第九项)——组织有为成员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的职能(第五条第九项)。
这个对应关系的实务价值在于:主张权利受阻时,可以直接定位到对应的职能条款,再定位到行使该职能的机构。 比如承包权受阻,看第五条第一项职能,再看第三十条理事会职权第五项(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成员大会对土地承包方案作出决定),就知道该找谁、该走哪个会议程序。
六、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成员权利不等于个人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集体财产依法由成员集体所有,由组织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第十三条第七项给的是“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不是对特定财产主张分割的权利。第十六条第二款在自愿退出时也重申:可以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第二,章程可以细化但不能削减。 第十三条各项多以“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前提,章程可以规定行使方式,但第十二条第四款要求确认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第六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章程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章程不能剥夺第十三条列举的权利。
第三,第五项、第六项的实体条件不在本法。 承包地的取得条件、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分别由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本文只解决“有没有这项权利”,不转述实体审批标准。
第四,第十五条不是入籍通道。 非成员经四分之三同意享有的是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三项权利,不包括选举被选举、参加表决、承包土地、申请宅基地、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不能用第十五条反推成员身份。
第五,表决权与收益权不是一回事。 一人一票是表决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按量化份额分配是收益分配规则(第四十二条)。份额影响的是分多少钱,不影响表决票的多少。
七、实务建议
主张知情权,先书面提出。 写明要查阅或者复制的具体资料名称(财务会计报告、成员大会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记录、收益分配方案等),并援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给了明确的时间锚点: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供给成员查阅。书面提出并留痕,是后续走第五十六条路径的基础。
参加表决前,先确认自己是否在名册。 第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要求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并备案。名册是行使第二项权利的前提,也是日后争议中的关键证据。
对分配方案有异议,注意两个时间点。 一是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前,第四十六条要求提前十日提供查阅;二是决定作出后,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撤销权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
遇到拒绝,三层递进。 第一层,向理事会要求公布、向监事会或者监事反映(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包括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财务状况);第二层,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层,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常见问题
问:成员可以要求把集体财产分掉吗? 答:不能。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集体财产依法由成员集体所有,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成员享有的是第十三条列举的收益分配、承包、宅基地申请等权利。
问:查账被拒绝,有没有硬办法? 答:有层级。第四十五条要求定期公布财务情况、理事会保证真实性;第四十六条要求会前十日提供查阅;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给了调解、仲裁、诉讼三条路。
问:成员大会的决定我觉得侵害了我的权益,可以不执行吗? 答:第十四条第二项要求执行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作出的决定;对决定有异议的法定路径是第五十七条的撤销之诉,且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行使。
问:长期在本村干活但不是成员,能享受分红吗? 答:有可能,但门槛很高。第十五条要求非成员长期工作、对集体有贡献,且经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权利。
本文为法律条文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权利的行使条件,请结合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与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