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村务公开与村务监督机构的监督机制」的,通常是想搞清楚三件事:村里的账和事该不该公开、多久公开一次、不公开能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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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把这三件事写得相当具体。这一章的结构是一条完整的监督链:公开(第三十五条)→ 查询与举报(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 专门监督机构(第三十七条)→ 民主评议(第三十八条)→ 档案(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第四十条)→ 司法与行政救济(第四十一条)。

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公开有五类事项、三档频次、一个期限(第三十五条):五类事项应当及时公布;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 不公开的后果明确(第三十六条):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监督机构有独立性要求(第三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 (一)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 (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 (三)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 (四)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
  • 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
  •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 村务监督机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 村务监督机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
  • 村务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八条
  •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条
  •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 (四)本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
  •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二、第一环:公开什么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列举了五类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

第一类是会议决定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这一项把第二十七条的审议评议与撤销变更、第二十八条的六类事项都纳入了公开范围。

第二类是外来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这一项对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类资金尤其重要——来源、去向、发放名单都在公开范围内。

第三类是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第三项)。

第四类是协商确定事项及其落实情况(第四项),对应第三十三条的协商机制。

第五类是兜底: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三、第二环:多久公开、公开多久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给了三档频次: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第四款给了形式和期限: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五款给了质量要求与查询权: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三档频次+十五日最短期限+真实性保证,构成了判断“公开是否到位”的三把尺子。 只贴一天就撕、只贴一张总额不贴明细、只公布结果不公布依据,都与条文要求有差距。

四、公开要件对照表

公开要件法定要求常见不到位表现
制度要件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无制度、无专人负责
事项要件五类事项应当及时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只公布部分事项,遗漏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的发放情况
频次要件一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一年只公布一次
频次要件二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财务往来频繁却按季度公布
频次要件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三款)重大事项拖到下个季度
形式要件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第三十五条第四款)无公开栏,只在会上口头说
期限要件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张贴一两天即撤
真实要件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五条第五款)公布数字与实际不符,拒绝查询
举报要件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第三十六条)村民不知举报渠道
处理要件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第三十六条)收到反映后不调查、不责令
监督机构要件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未建立监督机构
监督独立性要件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由村委会成员兼任监督机构成员
专业能力要件监督机构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成员均无财会或者管理知识背景
列席要件监督机构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不让监督机构成员列席
反映要件发现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第三十七条第五款)发现问题不反映
评议要件民主评议每年至少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多年不评议,或者由村委会自己主持
评议后果要件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评议结果不落实
档案要件建立村务档案,包含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等,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第三十九条)档案缺失、记录不完整
审计要件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六项审计内容(第四十条第一款)多年不审计
审计组织要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第四十条第二款)村委会自行组织
审计公布要件审计结果应当公布,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委会选举之前公布(第四十条第二款)审而不公布,或者换届后才公布

五、第三环:村务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产生方式: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独立性保障:第二款明确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第三款规定任期与村委会相同。

工作方式:第四款规定监督机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

发现问题的处理:第五款规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这一条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是两套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内部监督职权;村务监督机构则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两者对象不同,可以同时存在,也可以由不同人员担任。

六、第四环至第六环:评议、档案、审计

民主评议(第三十八条)。 对象包括两类: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频率是每年至少一次,主持者是村务监督机构。后果很硬: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注意是“连续两次”,且后果是职务终止,不需要另行罢免。

村务档案(第三十九条)。 建立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内容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等;要求是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条文以“等”字兜底,说明不限于列举的四类;涉及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事项的资料,按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参照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经济责任审计(第四十条)。 审计对象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分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六项:本村财务收支情况;本村债权债务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本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本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组织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公布要求是: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七、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村务公开不覆盖集体财产的全部内容。 涉及集体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的,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处理(定期公布财务情况、编制年度经营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供查阅、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则规定代行职能时参照适用。

第二,第三十六条的受理主体是行政机关。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方式是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这一条不能直接推导出村民可以就“不公开”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对具体决定侵权的,走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监督机构成员的“近亲属”范围不在本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使用了近亲属概念,其范围由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后果有严格条件。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是“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一次不称职不产生这一后果。

第五,审计内容的第六项是开放式的。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提出要求的门槛是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

八、实务建议

要查村务,按四步走。 第一步,书面提出查询请求并援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接受村民的查询),写清要查的事项和时间段。 第二步,对照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看频次是否达标、第四款看期限是否满十五日、第五款看是否真实。 第三步,不公开或者不真实的,依第三十六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要求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第四步,涉及具体决定侵权的,依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要看钱,两个抓手并用。 一是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二是第四十条的经济责任审计,尤其是换届前的离任审计结果公布。

要参与监督,先进入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有财会或者管理背景的村民,是这一岗位最合适的人选。

换届前后,盯住三个节点。 一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委会选举之前公布(第四十条第二款);二是新一届村委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第二十四条);三是村务档案的完整移交(第三十九条)。

九、常见问题

问:村里的账多久公布一次? 答: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问:公开栏贴了一天就撕掉,合规吗? 答:不合规。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问:公布的数字和实际不符,怎么办? 答: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要求保证真实性并接受查询;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由其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问:村干部的家属能在村务监督委员会里吗? 答:不能。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问:能不能要求审计? 答: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属于审计内容之一。

问:评议不称职会怎样? 答: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本文为法律条文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公开范围与监督程序,请结合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务公开制度与所在地实施办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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