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与监事会的设置与禁止行为」的,通常是两类人:一类是正在组建或者换届、要按条文搭架子的村干部和乡镇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发现集体资产出了问题、要判断“谁该负责、依据哪一条”的村民或者代理人。两类需求指向同一组条文——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五条。
这组条文里最实用的是三块:一是组织怎么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二是权力怎么分(第三十条理事会职权、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职权、第三十一条理事会议事规则);三是红线在哪里(第三十五条十类禁止行为、第五十八条责任、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担保无效)。
先看这三个要点
- 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成员之间实行近亲属回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 监事会是内部监督机构(第三十二条):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财务状况;必要时可以组织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成员较少的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 十类行为是硬红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侵占挪用集体财产,到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共十项;第五十八条明确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担保无效。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九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
-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
-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 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
-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 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条
- 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 (二)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 (三)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草案;
- (四)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
- (五)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
- (六)起草投资方案;
- (七)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
- (八)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的建议;
-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 (十)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 (十一)接受、处理有关质询、建议并作出答复;
-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
-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 理事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
- 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具体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二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
- 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产生办法、具体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四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义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管理集体财产,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 (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 (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 (六)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
- (七)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 (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 (十)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八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前款规定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担保无效。
二、理事会:怎么搭、怎么议、对外代表谁
人数与结构。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单数”是为了表决时不出现平票;第二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任期方面,第五款规定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与成员代表任期(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五年)、村民委员会任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五年)一致。
产生办法在章程。 第三款明确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第七款另给了组织通道: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
回避是强制的。 第四款“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这一句没有“可以”“一般”之类的弹性词,是硬性要求。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还有第二层回避: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两层回避合起来,堵住的是“自己监督自己”的通道。
法定代表人是理事长。 第六款是签约审查的关键:对外合同由理事长签署或者由理事长授权的人签署;其他人签字的,应当出示理事会决议、成员大会决议或者授权文件。
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一人一票;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注意理事会的通过门槛是“全体理事的过半数”,与成员大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不是一回事——不要把两个门槛混用。
三、监事会:监督什么、能查到什么程度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给了三项职权定位: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组织财务状况。
第二款给了一件“硬工具”: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这一款与第四十七条(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是两套审计,前者是内部审计,后者是行政监督层面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把产生办法、具体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交给章程规定——这意味着监事会的“牙齿”有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章程怎么写。
四、组织合规要件对照表
| 合规要件 | 法定要求 | 违反的表现 |
|---|---|---|
| 理事会组成要件 | 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双数人数、超七人 |
| 负责人要件 | 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六款) | 由非理事长对外代表组织签署重大合同 |
| 回避要件 | 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 夫妻、父子等同在一个理事会 |
| 交叉任职要件 |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交叉任职本身不违法,但不得规避回避要求 |
| 监督回避要件 | 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会计的配偶担任监事 |
| 理事会出席要件 | 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少数人开会议事 |
| 理事会表决要件 | 一人一票,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 误按成员大会的三分之二门槛,或以出席人数为分母 |
| 监事设置要件 | 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既不设监事会也不设监事 |
| 内部审计要件 | 必要时可以组织财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审了不报告 |
| 忠实义务要件 | 诚实信用、勤勉谨慎,为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管理集体财产(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为个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处置集体财产 |
| 担保禁止要件 | 不得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 违反的,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该担保无效 |
| 责任要件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任层级递进,不因已改正而当然免除赔偿责任 |
五、十类禁止行为,逐项看风险点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十项,可以按风险类型分成三组。
财产侵占类(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 第一项“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与第八条第二款的禁止表述一致;第六项“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指向的是借改革和流转之名低价处置;第八项“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指向的是交易中的回扣。第六项的判断关键在于“低价”——是否有评估、是否经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成员大会决定程序、是否公开,是事后审查的重点。
融资与担保类(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 第二项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向本组织借款;第三项禁止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该担保无效;第四项禁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第五项禁止以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第七项禁止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这一项尤其值得注意: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第六条第二款“不适用破产法律”和第六条第三款“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逻辑直接冲突,因此被明文禁止。
其他类(第九项、第十项)。 第九项禁止泄露商业秘密;第十项是兜底,“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责任怎么落:第五十八条与第六十条
第五十八条是行政与民事责任的主通道。 第一款按情节递进:责令限期改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是担保无效的特别规则。
第六十条是组织自己追责的机制,还带了一条成员代位诉讼。 第一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给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第三款给了成员一条路径:组织未及时提起诉讼的,十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监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提出书面请求的成员可以为组织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有两个数字要记住:十名以上成员;十五日。 这是成员在组织“自己不告”时启动诉讼的门槛和等待期。
七、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章不适用于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立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代行职能;代行时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代行主体的组织架构不适用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第二,理事会职权是“起草”而非“决定”。 第三十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用的动词都是“起草”,最终决定权在第二十六条列举的成员大会职权中。把“理事会定的”当成最终决定,是对这套架构最常见的误读。
第三,理事长不是“一把手说了算”。 第二十九条第六款只是确定法定代表人身份,不代表可以个人决定事项。第三十一条要求理事会集体表决,第二十六条要求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决定。
第四,交叉任职不等于身份混同。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允许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两个组织的职能边界仍然存在——第五条第十项职能是“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是协同关系。
第五,担保无效的范围限于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措辞是“违反本法规定,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担保无效”,指向的是被禁止的担保行为本身。
八、实务建议
换届时先做回避审查。 两件事:理事会成员之间是否近亲属(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是否由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回避审查结果要写进选举材料。
对外签约前,相对人要“三看”。 一看签字人是不是理事长或者其授权的人(第二十九条第六款);二看事项是否属于成员大会职权,若是,要索取决议文本和会议记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三看是否触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禁止情形,尤其是担保和低价处置。
发现违规,按三级走。 第一级,向监事会或者监事反映,必要时由其组织内部审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级,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反映,请求依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第三级,造成损失的,通过第六十条的路径主张赔偿,组织不告的,十名以上成员可以启动书面请求程序。
章程要把监事会的“牙齿”写足。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把具体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交给章程,组建或者修订章程时应当把列席权、调阅权、审计启动权、报告义务写清楚,避免监事会虚化。
九、常见问题
问:理事会能不能自己决定把地租出去? 答:不能单独决定。第三十条第五项只赋予理事会“起草”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等方案的职权;决定权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的成员大会。
问:以集体财产帮别人的贷款作担保,有效吗? 答:无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禁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该担保无效。
问:理事会成员和村委会成员能不能是同一批人? 答:可以交叉任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但要满足回避要求,且两个组织的职能不同。
问:组织自己不起诉造成损失的人,成员怎么办? 答: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十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监事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这些成员可以为组织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文为法律条文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任职合规与责任追究,请结合章程、会议记录与主管部门的认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