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程序与当选规则」的,多半正面对一个具体的疑问:我在外打工,还能不能投票?名单里没有我是不是就投不了?候选人有犯罪前科能不能选?投票人数不够怎么办?当选之后多久要交班?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用十一条条文(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把这些问题全部覆盖。这一章的结构是顺着时间走的:谁来主持 → 谁能登记 → 名单什么时候公布 → 候选人怎么产生 → 怎么投票 → 多少票当选 → 选不出来怎么办 → 选上了怎么罢免、辞职、补选、移交。
先看这三个要点
- 选举是直接的、不得指派的(第十四条):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 当选要过两个“过半”(第十八条第二款):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两个“过半”的分母不同。
- 委托投票有三条硬限制(第十八条第五款):只能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
-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
-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
- 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
- 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 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
-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
-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二、按时间顺序的十二步
第一步: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十五条)。 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第二步:回避与递补(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注意“或者其近亲属”——比只要求本人退出更严。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步:确定选民资格(第十六条第一款)。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步:登记(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类人员应当登记: 第一类是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第二类是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关键是“本人表示”); 第三类是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三个条件: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满一年、本人申请、会议同意)。
第二款最后一句是防重复条款: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五步:公布名单(第十七条)。 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异议期五日(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处理期三日(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要公布。
第六步:提名推荐候选人(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提名主体有两个: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推荐标准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步:负面清单(第十八条第三款)。 四类人不得作为候选人: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
第八步:差额与见面(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五款)。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九步:投票(第十八条第六款至第十一款)。 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委托投票的三条限制。
第十步:计票与当选(第十八条第六款、第七款)。 双过半规则;当选人数不足的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步:选举办法看省级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二款)。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步:移交(第二十四条)。 自新一届村委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三、选举要件对照表
| 选举要件 | 法定要求 | 常见误判 |
|---|---|---|
| 直接选举要件 |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由乡镇指定或者村委会内部推选 |
| 任期要件 | 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 | 逾期不换届 |
| 主持要件 |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由村委会自己主持本村换届 |
| 回避要件 | 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应当退出(第十五条第三款) | 只要求本人退出,忽略近亲属 |
| 年龄要件 |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第十六条第一款) | 以居住年限、文化程度另设门槛 |
| 登记要件一 |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要求本人另行申请 |
| 登记要件二 |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 不通知外出人员,直接不登记 |
| 登记要件三 |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 省略“会议同意”环节 |
| 时间要件 | 名单于选举日二十日前公布;异议五日内申诉;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七条) | 压缩公布与申诉时间 |
| 提名要件 | 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第十八条第一款) | 由少数人内定 |
| 负面清单要件 | 被开除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第十八条第三款) | 只看是否被判刑,忽略其他三类 |
| 差额要件 |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第十八条第四款) | 等额选举 |
| 选举有效要件 |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第十八条第六款) | 以到场人数计算 |
| 当选要件 | 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第十八条第六款) | 以登记人数为分母 |
| 另行选举要件 | 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十八条第七款) | 另行选举不受票数下限约束 |
| 秘密投票要件 | 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结果当场公布,设立秘密写票处(第十八条第八款、第九款) | 不设秘密写票处 |
| 委托要件 | 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第十八条第十款至第十二款) | 口头委托、一人接受多份委托、候选人代收委托书 |
| 罢免要件 | 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九条) | 由村委会自行罢免成员 |
| 移交要件 | 自新一届村委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第二十四条) | 长期不移交账目和档案 |
四、双过半,两个分母别算错
第十八条第六款的两句话,是村委会选举中最核心也最容易算错的规则。
第一句: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分母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即第十六条登记名单上的人数。这一句判断的是“这场选举算不算数”。
第二句: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分母是“参加投票的村民”——即实际投票人数。这一句判断的是“这个人算不算当选”。
两句的分母不同,实务中常见的错误是把两者混为一谈,或者反过来用“登记人数”去要求候选人得票过半。
另行选举的规则也不同。 第十八条第七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不再要求“过半数”,但设了三分之一的下限。
五、委托投票的三条限制
第十八条第十款至第十二款给了三个限制和一个公开要求。
限制一:形式与对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注意是“书面”,对象是“本村有选举权的”人。
限制二:受托数量。 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限制三:候选人禁止。 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公开要求。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六、罢免、辞职、职务终止、补选
罢免(第十九条)。 启动门槛: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通过门槛: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同样是双过半。
辞职(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申请,其职务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注意时间点:不是提出申请之日,也不是村委会同意之日,而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
职务自行终止(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需要另外走罢免程序。
补选(第二十三条)。 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当选无效与举报(第二十一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对上述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七、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具体选举办法在省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第十二款明确授权。操作中必须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办法或者选举办法,本文只讲法律层面的规则。
第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主体是三种会议之一。 第十五条第二款: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三种都可以,但都要形成记录。
第三,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同意”要有会议记录。 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参加选举,需要本人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缺一不可。
第四,罢免与当选无效是两套机制。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针对的是“以不正当手段当选”,后果是当选无效;第十九条针对的是任期内的罢免,程序是联名+双过半。
第五,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产生不走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这与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是两套程序。
八、实务建议
选民阶段,盯住三个时间。 名单二十日前公布(第十七条)、异议五日、处理三日。发现名单漏登自己,务必在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保留提交凭证。
候选人阶段,先查负面清单。 第十八条第三款的四类情形,尤其是“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两项,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核验;发现问题的,在选举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同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投票阶段,带一张检查表。 秘密写票处有没有设;是不是无记名投票;计票是否公开;结果是否当场公布;委托名单有没有公布;有没有人接受三份以上委托;候选人有没有接受委托投票。
计票阶段,先确认两个分母。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决定选举是否有效)、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决定候选人是否当选)。两个数都要写进计票记录。
选后阶段,盯住移交。 第二十四条:新一届村委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账目、合同、档案(第三十九条村务档案)都要在移交范围内。
九、常见问题
问:户口不在本村,能不能参加选举? 答: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应当登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问:在外打工回不来,怎么投票? 答:第十八条第十款: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问:候选人被判过刑,还能参选吗? 答:第十八条第三款将“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列入不得作为候选人的情形之一。
问:投票的人不够一半,怎么办? 答:第十八条第六款: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不到半数的,本次选举不具备效力要件,需要重新安排。
问:当选后多久要交班? 答:第二十四条: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本文为法律条文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选举程序请遵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第十八条第十二款制定的选举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