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村规民约与村民自治章程的合法性边界」的,多半已经被一条“村里的规矩”卡住:外嫁女不分红、上门女婿不算数、超生子女不享受福利、违反村规要罚款、不交筹资筹劳就停水停电。这些条款往往写在纸面上、贴在墙上,甚至经过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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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这类条款的效力,只需回到一条条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它给了三道审查标准,而且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三道审查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三道是并列关系,违反任一即应改正。
  • 制定主体与备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制定主体是村民会议,不是村民代表会议,更不是村委会。
  • 纠正机制有两层(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内容违法或者侵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
  •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一)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
  •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资金和物资的使用;
  •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 (五)本村重点帮扶人员、帮扶方案;
  •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 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 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
  •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
  •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
  • 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法条依据

二、三道审查标准,逐道拆

第一道: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这一道是“上位法优先”在村规层面的体现。判断方法是:先看有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再看村规民约的内容是否与之相反或者对其作了限缩。

典型的抵触情形包括:以婚姻状况剥夺成员权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抵触);规定村委会可以随意收回承包地(与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抵触);设定罚款、限制人身自由之类的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村规民约无权设定)。

第二道: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一道是本次修正中明确写入的内容。它针对的是那些找不到具体法律法规条文、但明显不合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条款,比如歧视性、侮辱性、株连性的规定。

第三道: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

这一道列出了三类具体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实务中最常见的是后两类——民主权利对应的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财产权利对应的是承包地、宅基地、集体收益分配、土地补偿费分配。

三道是并列关系,违反任何一道,后果都是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三、合法性要件对照表

合法性要件法定依据常见违法形态
制定主体要件由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由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自行制定
备案要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制定后不备案,或者备案版本与执行版本不一致
不抵触要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以村规改变法律已经规定的权利义务
公序良俗要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歧视性、侮辱性、株连性条款
人身权利要件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的内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民主权利要件不得有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内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以“违反村规”为由剥夺表决权、被选举权
财产权利要件不得有侵犯村民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以“违反村规”为由停发分红、收回承包地
成员身份要件确认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村规自设成员排除条件
妇女平等要件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各项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外嫁女不参与分配”条款
代行程序要件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时,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以村民会议简单多数处理成员权益事项
组织实施要件村委会应当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第十二条)执行违法条款,或者选择性执行
纠正要件违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乡镇政府对举报不处理
撤销要件村委会或者其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只上访不起诉,错过救济时机
章程纠正要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一条)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违法无处投诉

四、制定主体与备案:容易被忽略的两点

第一,制定主体是村民会议。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主体明确。村民会议的组成和召开规则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备案是法定的,不是可选项。 第一款结尾“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备案的作用至少有两个:一是让乡镇政府能够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履行监督职责;二是为日后争议提供文本基准——备案版本与执行版本不一致时,备案版本是判断依据。

五、“村规民约能不能取消成员资格、停发分红”

这是高频争议,答案分两层。

第一层:成员身份不由村规民约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给定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成员大会依据第十一条确认,第十二条第四款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列举的五种丧失情形中,兜底项的来源是“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不包括村规民约。因此,村规民约不能创设取消成员资格的事由。

第二层:分红也不能随意停。 收益分配依据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二条(先提公积公益金,剩余可分配收益按量化份额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办法由成员大会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以“违反村规”为由停发分红,既触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财产权利,也可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的妇女权益保护相冲突。

第三层:救济路径有两条。 一是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二是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村委会或者其成员作出的决定,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决定的,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和第五十七条(撤销之诉,注意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一年与五年期间)。

六、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第三十一条不否定村民自治本身。 可以制定章程和村规民约(第一款),可以就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列举的事项作出决定,这些都是自治的内容;第三十一条约束的是内容和边界,不是取消自治。

第二,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的效力层次不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并列,适用同一审查标准,但两者在内容上通常有分工——章程偏组织架构和长期规则,村规民约偏行为规范和公共秩序。

第三,涉及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程序。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村委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一个事项即使按村民会议程序通过了,如果它属于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事项,还要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程序要求。

第四,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责令改正”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 如果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这一职责,可以依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之外的一般监督渠道反映;村委会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五,处罚性条款的设定权不在村规民约。 罚款、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属于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其设定与实施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村规民约可以约定倡导性、自律性内容,不能设定具有强制力的处罚。涉及违法行为的,应当交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七、实务建议

拿到一条村规,按五步审。 第一步问主体:是不是村民会议制定的?有没有会议记录? 第二步问备案:有没有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文本与张贴文本是否一致? 第三步逐道过标准: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财产权利。 第四步看救济:属于内容违法的,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责令改正;属于具体决定侵权的,依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步留痕:把条款文本、张贴照片、执行记录、损害凭证固定下来。

写村规时,先做“负面清单”自查。 涉及男女平等的,对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涉及成员身份的,对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涉及承包地与宅基地的,对照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涉及处罚的,先问有没有设定权。

监督执行环节别漏。 第十二条要求村委会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同时要求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执行违法条款本身也构成问题,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八、常见问题

问:村规民约经过村民会议表决通过,是不是就一定有效? 答:不是。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三道标准独立于表决程序;违反的,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问:村规民约能不能罚款? 答: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其设定与实施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村规民约不能设定具有强制力的处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同时禁止侵犯村民的财产权利。

问:村里规定外嫁女不参与分红,怎么办? 答: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各项权益)和第六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涉及村委会决定的,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问:乡镇政府对违法村规不处理,怎么办? 答: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设定的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其上级反映;对具体决定侵权的,还可以依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问: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有什么不同? 答: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把两者并列,都由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实务中章程偏组织与长期规则,村规民约偏行为规范,两者的合法性标准相同。

本文为法律条文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条款的效力,请结合备案文本、会议记录与有权机关的认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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