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出嫁后,村里的地还分给她吗?分,出嫁、离婚、丧偶都不是剥夺她土地权益的理由。妇女在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分配、征地补偿安置、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规民约再怎么写,也不能拿「嫁出去的女儿」当借口把她的份额抹掉。
先说结论
三句话:① 妇女在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分配、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其权益;③ 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要把享有权利的妇女全部列明,补偿协议要把享有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一、婚否不改变她在集体里的权益
结论:村规民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拿婚育状态卡份额的决定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这一条把常见的说辞全部堵死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甚至「你家没有儿子」,都不构成削减她权益的理由。「村民自治」自治的是集体事务,不是自治出一条违反法律的分配规则。反过来,男方上门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也享有平等权益——保护的是「人」,不是某一性别。
二、哪些具体权益与男子平等
结论:从成员身份到宅基地,五类权益逐项平等,还要落在登记和协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成员身份是根,承包地、分红、征地补偿、宅基地是枝。第二款的落点很实用:登记时「全部列明」、协议里「列入并记载」,防止权利停在口头上——证上没名字、协议没她份,将来主张权益就缺了凭据。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记得核对是否写上了享有权利的女性家庭成员。
三、权益被卡住了,怎么一步步主张
结论:先拿证据,再讲道理,走法律途径。
固定证据:保存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文本、分配方案、户籍和承包地登记材料;
指出违法:向村委会、村民小组说明决定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求纠正并补足份额;
向乡镇反映:请乡镇政府对违法的村规民约和决定予以纠正;
提起诉讼:纠正无果的,就成员身份确认、土地补偿分配等权益依法起诉主张。
两个提醒:① 别等分完款才行动,登记、协议环节就把妇女的名字落实,事后维权成本高得多;② 口头承诺不算数,凡涉及份额、补偿的,都要落到书面材料和权属证书上。
四、常见问题
结论:出嫁女维权,问得最多的是这几种情形。
村里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分红没有她的份,合法吗?
不合法。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定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她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离婚后户口还在村里,土地和分红还有份吗?
有。离婚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削减理由,她的成员权益不因离婚而消灭。
丧偶后再改嫁,原来的权益就没了?
不。丧偶在禁止事由之列,以丧偶为由取消权益的决定违法。
宅基地证只写丈夫一个人的名字行吗?
不行。申请登记时应当把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只写一方会让另一方的权益失去凭证。
一句话:婚嫁状态改变的是家庭,不是她依法应得的份额。还可参阅征地补偿款在村里怎么分,谁有份、离婚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怎么分与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吗?。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