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错案,会构成徇私枉法罪吗?绝大多数不会。判错案是结果,徇私枉法是「徇私徇情 + 明知 +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三样凑齐的行为,两者之间隔着一整个主观故意的证明问题。最容易做错的事,是把全部精力放在举报法官犯罪上,却错过了上诉、申请再审的期限——错案真正的出口,是先纠正判决,再谈追责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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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结论说清

关键结论

三层判断:

① 先看「错」在哪一层:事实认定错、证据采信错、法律适用有分歧,属于裁判质量问题,走上诉、申诉、再审;只有「明知真相却故意反着判」,才进入刑法评价。

② 再看有没有「徇私徇情」:本罪要求出于私情、私利,或者为了包庇、报复等动机。没有这一层,即便裁判结论被推翻,也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③ 最后看主体和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监管等环节的办案人员;行为限于三类——对明知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这里容易出错

序号做什么具体怎么办依据
1在上诉期内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期是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是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不要等「想通了」再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2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交申诉材料,附新证据、原审卷宗矛盾点、同类案件裁判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3请检察院启动监督向同级或上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4改判无罪后申请国家赔偿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算,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注意避坑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在申诉期内只写举报信不交申诉材料;② 不要把「裁判观点不同」写成「法官收钱」——诬告要担责;③ 不要放弃庭审笔录和卷宗复制,后面每一步都要用。

往下深一层

出错环节刑法上的评价现实中的主要出路
刑事裁判定罪量刑错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才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上诉、申诉再审、检察监督、再审无罪后国家赔偿
民事、行政裁判错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才追究上诉、申请再审、检察监督
执行环节失职或滥权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他人利益重大损失执行异议、复议、国家赔偿、监察举报
纯粹的观点分歧、新证据出现不构成犯罪通过审级程序纠正

需要特别说明:民事、行政审判里的枉法裁判,与刑事审判里的徇私枉法,虽然写在同一条,但入罪门槛不同。前者要求「情节严重」,后者不要求情节严重即成立基本犯。这是实务中最容易被讲混的一处。

入库案例

与「法官判错案是否构罪」直接对口的案例,本地案例库暂未收录。下面这起相邻主题案例,说明的是「错案的常规出口是国家赔偿」这一制度安排,与本文主线相通。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15-4-116-001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应当理解为是针对具体个罪。据此,原判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执行刑期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此申请国家赔偿的,亦应理解为属于上述规定情形。

这条要旨对错案当事人有两个实用提醒:一是国家赔偿不以「追究了法官」为前提——只要再审改判无罪(包括数罪并罚里只改掉一部分罪名的情形),超期羁押对应的赔偿就成立,两条线不必捆在一起走;二是赔偿按「个罪」算账,改掉哪个罪、哪个罪对应的刑期超押了多少,才是赔偿的计算基础。至于法官本人的责任,仍回到本文的三层判断:有证据证明「徇私徇情+明知+故意枉法」的才谈刑事追责,否则止步于纠错与赔偿。

常见疑问

问:二审改判无罪,是不是就证明一审法官枉法? 答:不是。改判只说明上级法院对事实或法律适用有不同判断。要追究一审法官的刑事责任,还得证明他「明知」并且「故意」反着判,这需要证据,不能靠结果倒推。

问:法官收了当事人的钱,判错了,怎么定? 答: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特别规定,与一般渎职加受贿数罪并罚的规则不同。

问:举报法官去哪个机关? 答: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向监察委员会举报;裁判本身的错误走法院申诉和检察院监督。两条线可以同时走,但材料要分开写:一条讲裁判哪里错,一条讲人哪里违规。

问:申诉被驳回好几次了,还有希望吗? 答:还有。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继续申诉,也可以请检察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关键是每次都要补充新理由或新证据,重复递交同一份材料,通常只会得到同样的答复。

问:国家赔偿能赔多少? 答:人身自由赔偿按国家规定的日赔偿标准计算,精神损害另有规定;具体数额以赔偿决定作出时的标准为准。注意时效:一般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最后归结

先把判决改过来,再谈法官的责任;「判错了」是纠错的理由,「明知故判」才是追责的理由。

延伸阅读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