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平台运营经理约谈「签独家有流量扶持,多平台经营就降权」的商家,和发现老客户价格反而更高的消费者,问的其实是同一个问题:二选一违反反垄断法吗?大数据杀熟算不算违法?这两个现象在《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里各有落点——二选一对应「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杀熟对应「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但要先说清一个前提:这两条红线只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生效,小平台、小店做同样的事不构成这条罪。本文站在商家和平台的两侧,讲清第二十二条的适用条件、认定思路与后果。

⁠​‌​‌​​‌​‌‌‌​‌​‌​‌‌‌‌​​​​‌‌​‌‌‌​‌‌​​‌‌​‌​‌​‌​‌‌​​⁠

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前置问题是支配地位:第二十二条只约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认定依据是第二十三条的因素和第二十四条的份额推定,规模不大、可替代性强的平台难以构成。
  • 二选一是典型的限定交易:强制独家、变相独家(不签独家就降流量、限活动、压排名),没有正当理由的,属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滥用行为。
  • 杀熟对应差别待遇:利用数据和算法对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实行差别定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特别写明「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从事滥用行为,这是 2022 年修法的针对性条款。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二、认定要件对照

要件·滥用二选一(限定交易)大数据杀熟(差别待遇)
主体前提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行为表现强制或变相强制独家经营对条件相同的相对人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手段载体协议条款、流量降权、活动资格数据画像、算法定价、平台规则
正当理由保质保量、商业惯例、技术必要等可抗辩成本差异、正当营销策略等可抗辩
法律后果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销售额罚款同左,且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公示

三、逐款拆解

二选一的认定看强制力,不看合同叫什么。直接写进协议的独家条款好认定;实践中更常见的是变相二选一——商家不签独家,平台就在搜索排序、首页推荐、大促资格、结算周期上做文章,商家迫于经营压力只能就范。执法和司法看的是整体交易环境是否构成「没有正当理由的限定」:商家有没有真实的退出自由,拒绝独家后是否遭到系统性惩罚。对商家来说,被要求二选一时要做的就是固定证据:约谈记录、后台降权截图、流量数据断崖对比、其他商家的相同遭遇,这些是认定变相限定的关键材料。

杀熟的关键在「条件相同」与「正当理由」。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禁止的是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2022 年修法又专门点名数据和算法。注意两个层次:基于会员等级、促销时点、批量采购的价格差异有正当商业理由;而利用用户画像识别「价格不敏感、重复购买、比价能力弱」的人群定向抬价,就落入差别待遇的射程。还要分清管辖:消费者的直接维权走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价格欺诈的路径(站内已有专文),反垄断这条线追究的是支配地位经营者滥用行为对整个市场的排除限制,两条程序可以并行。

平台的合规出路。对确有市场力量的平台,合规要点有三:一是自查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独家安排,商家协议里的独家条款要有真实的对价与退出机制;二是算法定价逻辑可解释,价格差异能对应到成本、会员、促销等中性因素并留痕;三是避免利用规则惩罚多平台经营的商家。平台的流量分配自由不是无限的,当其市场力量足以影响商家存亡时,规则中立性就成了法律要求。

约谈机制的早期介入。2022 年修法把约谈写进了法律: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对企业来说,约谈既是压力也是机会——被约谈时态度端正、整改方案具体、限期落实到位的,多数情况能在立案处罚之前解决问题;反过来把约谈当走过场,整改方案空话连篇,下一步往往就是正式调查。平台接到约谈通知后,应当由法务加业务共同拿出一版可核查的整改清单,而不是对外发一纸原则性声明。

这条规则的边界

  • 非支配地位经营者不适用:市场份额远低于推定标准、面临充分竞争的平台或商家,即便做了独家安排或差异定价,也不构成第二十二条的滥用,可能由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
  • 有正当理由不违法:保障商品质量、特定促销策略、成本真实差异等正当理由成立时,限定交易或差别待遇不被禁止,举证责任在经营者一方。
  • 支配地位本身不违法:法律禁止的是滥用,不是地位本身;因经营出色形成的市场力量受保护,越界的只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行为。
  • 第六十条的民事赔偿可并用:因二选一被挤出生意、因杀熟多付价款的,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失。

四、常见疑问快答

我们是县城的小连锁,要求供货商只给我们供货,算二选一吗?

第二十二条只约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县城连锁通常难以被认定支配地位,这类安排不落入反垄断这条线,但要留意合同自由与反不正当竞争的边界。

商家被平台变相二选一,除了举报反垄断还有别的路吗?

有。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禁止平台利用服务协议对商家交易条件作不合理限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民法典、合同法层面显失公平的条款也可主张。反垄断调查周期长,多条路径并行更稳妥。

新老用户价格不同就是杀熟吗?

不一定。新人优惠、会员折扣、限时活动都有正当商业逻辑;构成风险的是利用个人画像对条件相同的用户定向抬价。认定时要看差异能否被中性因素解释。

平台被认定滥用支配地位,罚多少?

依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第六十三条最高可加罚至五倍。

五、实操建议

  1. 商家留痕三件套:约谈录音或聊天记录、独家协议文本、拒绝独家前后的流量与订单对比数据,越完整越有力;
  2. 集体证据更受重视:多家商家反映同一平台同类行为的,可整理成材料一并提交,单点现象与系统性规则是两个证明力度;
  3. 平台自查独家条款:对强制独家的协议补充真实对价与退出机制,清理「不签独家就降权」类隐性惩罚规则;
  4. 算法定价可解释化:把定价因素的决策链条文档化,确保任何价格差异都能指向成本、会员、促销等可辩护理由;
  5. 被调查前先做合规体检:支配地位嫌疑越大的平台,越要在被举报前完成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在处罚裁量中是实打实的减分项变减罚项。

消费者维权的具体认定与路径,站内已有两篇专文:《网购被“大数据杀熟”,怎么认定、怎么维权?》和《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怎么认定,怎么维权》,可与本文的经营者视角对照阅读;《强制搭售、默认勾选、不给权限就不让用:自主选择权怎么守》讲的是另一类常见的平台强势行为。

相关阅读

一句话总结:二选一违反反垄断法吗——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独家就是第二十二条的限定交易,算法杀熟对应差别待遇;商家留证举报、平台自查整改,各走各的路。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结合具体事实,咨询执业律师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