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是否违法时,绕不开的第一个门槛就是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没有支配地位,第二十二条的滥用清单再吓人也用不上。很多经营者以为支配地位就是「我做得大」,《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给出的答案要精细得多:先界定相关市场这个坐标系,再看份额与其他五个因素,份额达到法定比例还可以直接推定。推定不等于终局,被推定的一方可以拿证据推翻。这篇把认定路径、三档推定标准和反驳方法,按法条顺序拆给中小企业看。
先看这三个要点
- 先划相关市场,再谈份额:第十五条定义相关市场为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同一家企业换个市场口径,份额可能天差地别,界定之争往往是认定之战的主战场。
- 推定三档要记牢:一个经营者份额达二分之一、两个合计达三分之二、三个合计达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有支配地位;但两三家中不足十分之一的那家不推定。
- 推定可以推翻: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被推定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支配地位的,不应认定——份额只是起点,不是判决书。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认定要件对照
| 要件·认定 | 法律依据 | 实务要点 |
|---|---|---|
| 相关市场界定 | 第十五条 | 商品范围与地域范围两个维度,口径之争决定份额高低 |
| 市场份额 |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销售额口径为主,配合销量、用户数等多口径交叉验证 |
| 控制交易能力 |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能否单方定价、定条件而不流失客户 |
| 财力技术条件 |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烧钱能力、技术壁垒、数据优势 |
| 依赖程度 |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商家或用户的替代选择是否现实可得 |
| 进入难易 |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 牌照、网络效应、数据积累等进入壁垒 |
三、逐款拆解
相关市场界定是整场认定的地基。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份额要放进相关市场才有意义。商品维度看需求替代:消费者觉得功能相近、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属于同一市场,比如外卖平台与到店餐饮就不是一回事,但外卖与跑腿在即时配送上可能重叠;地域维度看供给辐射范围。实务中双方往往在口径上拉锯:主张有支配地位的一方把市场划窄抬升份额,被指控的一方把市场划宽稀释份额。中小企业看懂这一层,就能明白为什么每份处罚决定书都要用大段文字论证市场界定——口径定了,胜负过半。
三档推定是效率工具,不是唯一路径。第二十四条的意义在于举证效率:份额数据摆在那里,达到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的门槛,先推定有支配地位,省去逐项论证第二十三条六个因素的麻烦。三个细节要注意:第一,推定针对的是经营者整体,多个经营者合计达标时,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那家被明确排除;第二,第二、第三档是「可以推定」,执法机构仍可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第三,推定是可反驳的,反驳的常规打法包括:证明存在强劲的实际竞争约束(替代品、潜在进入者)、证明客户可以低成本转换、证明自己不具有控制价格的能力。
依赖程度是中小企业最该关注的因素。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在平台场景特别有解释力:商家对平台的依赖不体现在平台的整体份额上,而体现在离开这个平台能否以合理成本触达同等规模的客户。这正是很多单一大平台场景下认定支配地位的核心逻辑。反过来,商家在选择经营渠道时把鸡蛋分摊到多个平台,也是在用经营行为稀释这种依赖——分散渠道不仅是生意策略,客观上也在降低平台对你说一不二的法律资本。
这条规则的边界
- 份额高不必然有支配地位:竞争激烈、进入门槛低的市场里,份额领先者若无法控制价格或排除竞争,可以不认定支配地位,第二十三条的其他因素可以推翻份额直觉。
- 推定只解决支配地位,不解决滥用:即便推定成立,还要有第二十二条所列的具体滥用行为、且无正当理由,才构成违法,三个环节缺一不可。
- 界定争议不能留白:企业做合规自查时,如果自己都说不清自己的相关市场和份额,出事时的反驳只能临时抱佛脚,平时就该有市场数据台账。
- 民事诉讼举证另有规则:受害者起诉滥用支配地位的,同样要就支配地位举证,可申请法院调取数据,但口径之争一样存在。
四、常见疑问快答
我们区域市场占有率第一,是不是就有支配地位了?
不一定。第一要看怎么划市场:区县口径的第一放在全省口径可能不足一成;第二份额只是因素之一,若市场进出自由、客户转换容易,份额第一也可以不被认定。
被推定后怎么反驳?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留了口子。常见证据:可比替代商品与替代供应商的存在及价格约束、客户转换成本测算、自身提价能力的实证检验、新进入者的动态。反驳材料要成体系,孤证难立。
两家合计三分之二推定,我们只占百分之八也要一起被推定吗?
不用。第二款明确:合计达标情形下,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经营者不推定——这就是给小股东的排位保护。
平台的支配地位按什么口径算份额?
通常结合交易额(GMV)、活跃商家数或用户数多口径衡量,并考察依赖程度与网络效应;执法案例中GMV口径较常见,但个案会根据商业模式调整。
五、实操建议
- 建立自己的市场数据台账:定期整理所在相关市场的份额、主要对手、客户转换情况,无论自证清白还是主张他人滥用都用得上;
- 签约前评估对手方的地位:跟大平台、大渠道谈独家、谈定价时,先估一下对方在相关市场的力量,弱势一方的签约自由度要用证据撑腰;
- 维权先做市场界定预案:打算举报或起诉滥用支配地位的,先把相关市场、份额、依赖度的证据框架搭好,材料质量决定立案与胜率;
- 分散渠道降低依赖:多平台、多渠道经营既分散商业风险,也在事实上削弱依赖程度这一认定因素;
- 推定来了别慌也别躺: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组织反驳,市场界定、竞争约束、转换成本三块证据一起上。
判断完地位,行为怎么认定与平台场景的滥用形态,可结合执法与司法实践综合评估;单一市场里经营者的强势动作与正当边界,站内《强制搭售、默认勾选、不给权限就不让用:自主选择权怎么守》从交易相对人视角做了展开;竞争政策在具体行业的落地可参考《能源市场化改革:谁能进能源市场,公平竞争怎么保》;消费端的认定对照见《网购被“大数据杀熟”,怎么认定、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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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总结: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先划相关市场定份额口径,再按第二十三条六因素综合判断,份额到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可推定,但推定永远给反驳留门。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结合具体事实,咨询执业律师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