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被"大数据杀熟",怎么认定、怎么维权?认定的核心,是经营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该类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维权则以固定的比价证据为基础,辅以电子商务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先说结论
① 核心禁止性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自动化决策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② 要区分"差别定价"与"不合理差别待遇"——基于新客优惠、促销活动、地区成本等有正当理由的差异,与无正当理由的"杀熟"性质不同;
③ 认定关键是"同条件比价"——同一时间、同一商品或服务、同一交易条件下,不同用户价格明显不同且缺乏正当理由;
④ 消费者有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消保法第八条、第十条提供基础权利支撑;
⑤ 维权路径——向平台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必要时通过诉讼主张退还差价与赔偿损失。
一、什么是"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通常表现为:经营者通过收集用户的消费记录、浏览行为、设备信息、会员等级、支付能力等个人信息,借助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向不同用户收取不同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导致"老用户"反而比新用户更贵。
它与普通促销的区别在于两点:一是依据,是否使用了针对个人的自动化决策;二是合理性,价格差异是否有正当理由。
二、认定的三条关键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判断是否构成法律禁止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入手:
第一,是否属于自动化决策的结果。 该条规制的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行为。若价格由算法基于个人画像自动生成,而非公开统一定价,就可能落入规制范围。
第二,是否针对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 该条明确列举"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不限于价格,还包括折扣、优惠券、配送费、退改条件等。
第三,差别待遇是否"不合理"。 这是认定的核心与难点。基于新用户首单优惠、促销、地区或时段成本差异等有正当理由的差异,通常不构成"不合理";而没有正当理由、仅因用户"是熟客""消费能力强"就抬价的,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差别待遇。
三、如何固定证据与维权
"大数据杀熟"的举证难点在于证明价格差异的存在及其不合理。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做法:
- 多账号比价:在同一时间、同一网络条件下,用新老账号(或不同设备)分别查询同一商品,截图、录屏保留价格页面;
- 完整页面留存:保留含时间、商品、价格、账号状态的完整页面,最好录制从搜索到结算的连续视频;
- 订单与支付凭证:保存订单详情、支付记录,证明实际成交价格;
- 会员与优惠信息:会员等级、优惠券适用情况等,用于说明差异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① 先与平台协商——通过平台客服投诉,要求说明定价依据,主张退还差价;
② 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就价格歧视、差别待遇等问题依法投诉,请求调查处理;
③ 必要时起诉——请求退还多收价款、赔偿相应损失,并要求说明自动化决策的依据;
④ 关注个人信息权利——就自动化决策,可主张要求说明并拒绝仅由自动化决策作出的决定。
四、几种常见情形
常见情形一:老用户比新用户贵。 同一商品、同一时间,老账号显示价格明显高于新账号,且无促销说明,可能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常见情形二:新客立减、限时促销。 这类差异通常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属于"不合理差别待遇",据此可反证"差别待遇"是否具有正当性。
三点提醒:① 比价务必同时同条件;② 证据要完整,仅有价格截图往往不足以还原定价依据;③ 主张要落到具体损失,以退还差价、赔偿实际损失为主,是否构成欺诈需个案判断。延伸可参阅打车、外卖被宰,可以投诉吗?、手机 App 强制收集信息,可以拒绝吗?。
常见问题
老用户比新用户贵,就一定是"大数据杀熟"吗?
不一定。还需排除新客优惠、限时促销等正当理由。只有当差异来自利用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且缺乏正当理由时,才可能构成法律禁止的不合理差别待遇。
平台说"价格是系统自动生成的",能免责吗?
不能当然免责。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自动化决策保证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系统自动生成恰恰是该条规制的对象。
被"杀熟"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吗?
是否构成欺诈需个案判断,通常以退还多收差价、赔偿实际损失为主。相关规则可参阅商家欺诈可以主张"退一赔三"吗?最低赔多少?。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一句话总结
"大数据杀熟"的认定核心,是经营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这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令禁止的。维权时,应围绕同时同条件的比价证据展开,主张退还差价与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平台说明自动化决策依据、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