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促前夜,商家被平台运营约谈:「全网独供,流量给足;不然搜索降权、活动除名。」做电商的人搜「平台二选一违法吗」,多半是刚接到这种二选一的暗示或明示,既怕丢流量又怕丢了别的渠道。法律上的定性很清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没有正当理由限定商家只能与它交易,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近年多起头部平台因此被处巨额罚款。但对单个商家来说,更现实的问题是——我怎么留证、怎么维权、损失怎么算。2026 年写的这篇,从条文到实操一次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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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二选一是限定交易的典型: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都在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之列。
  • 前提仍是支配地位:平台须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且无正当理由;普通商家之间的独家条款属于合同自由范畴,不因「独家」二字违法。
  • 变相形式同样算数:明写独家条款、搜索降权、流量限流、活动除名、扣保证金,实质强制与白纸黑字在法律评价上没有区别。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二、认定要件对照

要件条文要求实务中的把握
支配地位相关市场内控制交易条件或阻碍进入的能力平台服务市场、商家端份额、商家与用户的依赖程度
限定行为限定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经营者交易书面独家条款、口头通知、降权限流等变相强制
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方构成平台可主张安全、品质、知识产权保护等理由,须逐一审查
损害后果排除其他平台竞争、损害商家经营自由与消费者选择商家被迫关闭其他渠道的记录、多平台GMV变化

三、二选一的常见手法与「变相」认定

明示型:入驻协议写明「不得在其他竞争平台开店或经营同类店铺」,或大促前单独签「独家合作协议」换取资源位。这一类证据直观,但要区分:品牌方自愿授权某渠道独家经销其自营品牌,与支配地位平台强制商家放弃全渠道经营,性质完全不同——前者的「独家」源于品牌权人对自己商品的处分,后者的「限定」剥夺的是商家的经营自由。

变相型:不写进合同,靠技术手段实现——不配合独家的,搜索权重下调、自然流量减少、大促报名被拒、店铺评分异常波动。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门堵了这条路: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实施滥用同样禁止。判断是不是变相限定,看三点:措施是否针对「不独家」的商家系统性出现;平台能否给出中性解释;时间点是否与大促等渠道争夺节点重合。

指定型:限定商家只能使用平台指定的物流、支付、营销服务商——这也是「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射程,同样要过正当理由这一关。

四、正当理由的边界

平台常提的抗辩有几类:一是安全与品质——为保障商品质量设定准入,通常成立,但以此为名把「不得在别家开店」打包进去就过了界;二是知识产权与正品保障——为打击假货要求品牌授权背书,合理的授权核验可以,全面排他还是不行;三是商家自愿——以流量扶持换取的「自愿」独家,若不独家即遭惩罚,自愿只是形式。整体逻辑是:正当理由要能解释措施与目的的相称性,保正品不必禁止开分店,保品质不必掐死全渠道。

五、边界与误区

  • 误区一:「签了独家协议就等于自愿,不能告」。以支配地位为背景、以惩罚机制为后盾签下的独家条款,商家可主张其违反反垄断法;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降权期间的损失可一并主张。
  • 误区二:「中小平台要求独家也违法」。限定交易的违法前提是支配地位;没有支配地位的普通独家合作条款,属合同法调整范畴,违约走违约路径,不按垄断处理。
  • 误区三:「被限流就是被二选一」。限流的原因要区分:违规经营、评分过低、类目调整都可能导致流量下降;商家要固定「同条件商家对比」「措施与拒绝独家在时间上对应」的证据链,不能只凭感受。
  •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分:二选一由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实施,走反垄断法;不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商业诋毁、恶意不兼容等手段挖角抢客,可能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价,两条线主体门槛不同、救济不同。

六、实操建议:商家维权的五步走

  1. 留证先行:约谈录音、聊天记录、独家协议文本、降权前后流量后台截图、客服沟通记录,按时间线整理;
  2. 书面交涉:向平台书面询问限流除名的依据,要求说明理由——平台的书面回复常常是定性「变相限定」的关键证据;
  3. 选择举报路径:向市场监管部门书面举报,写明相关市场、份额依据、限定行为与损害;跨省重大案件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
  4. 评估民事索赔:因被迫关闭其他渠道造成的经营损失,可在举报认定后提起垄断民事赔偿诉讼;
  5. 止损同时保经营:决定是否配合独家前,测算单渠道依赖的风险;已经签约的,保存被惩罚的证据再决定退出策略,别在证据未固定时贸然硬碰。

常见问答

问:独家协议是商家自愿签的,签完还能主张平台违法吗? 答:可以。反垄断审查看的是协议背后的市场力量结构——支配地位平台以流量、搜索、活动资源为筹码促成的「自愿」,如果不是商家在自由竞争环境下本会做出的选择,自愿只是形式。判断的关键证据是惩罚机制:不独家即降权、除名、罚款的,所谓自愿经不起推敲。已经签约的商家把签约过程中的沟通记录留好,主张时这些材料比合同文本本身更有分量。

问:平台说「不独家只是没有流量扶持,不罚你」,这算强制吗? 答:要区分「不给予额外激励」与「系统性惩罚」。前者如独家商户进入专属活动会场、享受专项补贴,属于正常的商业激励;后者如非独家商户被全面降权、搜索被压到多页之外、正常活动报名被拒——后者用掐掉基本经营条件的方式实现排他,实质是变相限定。界线在商户能不能不做独家而正常经营:做了独家才有活路,就不是激励而是强制。

问:被降权了,怎么证明与拒绝独家有关? 答:建立时间对应关系与同条件对照。时间上,降权发生在大促前后的渠道争夺节点、紧随拒绝独家的沟通之后,是强信号;对照上,同品类、同评分、同价格带的商家流量曲线正常,唯独提出异议的商户跳水,排除规则调整等中性原因。后台流量数据、客服沟通记录、运营人员的约谈话术,三样凑齐,变相限定的证明链条就立起来了。

问:普通品牌要求自己的授权经销商只在线下卖,违法吗? 答:一般不违法。品牌对自家商品的渠道策略属于经营自由,授权体系内的渠道限制不涉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前提是这个品牌在相关市场不具支配地位,且限制的是自家品牌商品的分销方式。这与支配地位平台要求商家在全平台生态上排他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商品权利人的渠道安排,后者是拿整个市场入口做要挟。

问:品牌方和平台签了独家合作,旗下经销商也被迫下架其他渠道,谁担责? 答:分层看。平台与品牌方之间的独家安排若由支配地位平台主导并附加惩罚机制,平台是限定交易的行为人;品牌方对旗下经销商下达下架指令,要看品牌方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多数品牌达不到,其渠道指令一般按合同关系处理,经销商按合同违约或协商路径解决。经销商被夹在中间时,把两头的指令文件都留好,向哪边主张、按什么主张,取决于文件内容而不是口头承诺。

问:「二选一」期间商家被迫做的促销亏损,能赔吗? 答:可以作为限定交易造成的损失主张。被迫关闭其他渠道期间的利润差额、为维持独家地位承担的额外促销成本、库存积压损失,都属可计算范围——前提是证据能把「这些支出与独家要求」连起来:活动通知、内部汇报、资金流水按时间对齐。反垄断民事赔偿走填平原则,账算得越细、凭证越齐,法院认定的损失区间就越接近实际。

问:商家想同时经营多平台,签约时怎么预防二选一? 答:签约阶段做三件事:逐条审查独家、排他、优先合作类条款,要求删除或限定范围;把「平台不得因商家经营其他渠道而降低服务与流量待遇」写成明确条款,违约责任量化;留存签约前后的沟通记录,特别是运营口头承诺「不干涉多平台经营」的部分。合同防线加证据留痕,比事后维权便宜得多——多数二选一纠纷里,商家的被动都始于签合同时没看那一页。

一句话总结:平台用支配地位逼商家二选一,无论写成独家条款还是做成降权除名,都是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限定交易;商家手里的聊天记录和流量曲线,就是维权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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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平台规则、协议文本与流量证据,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