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没办登记,遇到买受人和别的债权人还管用吗?结论要分两半:抵押权照样设立,但碰上有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情形基本挡不住,碰上别的债权人则要看谁善意、谁先动手。

拿了机器设备做抵押,却嫌登记麻烦没去办,等到要追债时才发现东西已经被卖掉,或者冒出另一个债权人来抢。这时候「没登记」到底丢了多少东西,很多人心里没数。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三句话:①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就有了,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只要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财产,抵押权一律不能对抗;③ 抵押期间抵押人本来就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因转让而消灭,转让价款可能被要求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一、没登记,抵押也成立,丢的是对抗力

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不一样,它走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合同一生效,抵押权就设立,登记不是成立的必备条件。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里的「第三人」范围要记住:包括不知道抵押存在的买受人、承租人、其他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等,只要对方是善意的,你未登记的抵押权就压不住他。反过来,对方明知道有抵押还来抢,照样要让位。

二、碰见买受人:正常经营中的买卖,一律挡不住

这一条比「善意」还要严格。只要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且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不管你登记没登记,抵押权都不能对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关键词有三个:

要准备的材料
  • 正常经营活动:卖方就是干这个买卖的,比如车行卖车、经销商卖设备,不是反常的一次性清仓。
  • 支付合理价款:价格不能明显偏低,白送、超低价转让都不算。
  • 取得抵押财产:东西已经交付到买受人手里,光签合同还没到手,不算。

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抵押权人只能去找抵押人算账,动不了买受人手里的东西。

三、抵押期间转让:抵押权跟着财产走

很多人以为抵押了就不能卖,这个印象要更新。抵押人是可以转让的,抵押权不因此消灭,而是从原来那件财产上继续存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人有两个动作要做: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把转让价款提前还债或者提存。

注意避坑

三个提醒:① 没登记的动产抵押一旦转让,只要你不能证明对方恶意,抵押权就跟丢了;② 登记不是万能,正常经营买受人这一条连登记的抵押权都能挡住;③ 与其事后追物,不如交易前就把登记做掉、把转让限制约定清楚。

四、碰上别的债权人,怎么比先后

同一个财产上冒出两个债权人时,比拼的规则大致如下:

  • 两个都办了登记: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一个登记一个没登记:登记的一般优先,没登记的只能靠证明对方恶意来翻盘。
  • 两个都没登记:按债权比例受偿,谁也不能优先。
我办了登记,是不是就万无一失了?

不是。正常经营活动中已付合理价款并取得财产的买受人,连登记的抵押权都能挡回去,这一条要单独记住。

抵押人偷偷把设备卖了,我能直接找买受人要回来吗?

满足正常经营买受人条件的,不能;不满足条件的,你可以在抵押权范围内主张对财产的优先受偿。

一句话:动产抵押「不登记也成立、登记了才扛得住」,碰上正常经营买受人则基本认栽,所以早登记、早约定才是正解。相关情形还可参阅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财产吗?和担保方式有哪些?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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