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彭某与张某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带租拍卖的房子成交过户,法院却继续提取承租人交的租金——买受人张某不服:我二〇二一年二月竞得房子,之后的租金凭什么还进法院账户?
河南高院执行监督三层定谳: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即所有权转移、租金属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带租拍卖中买受人概括承受原租赁合同、承继出租人地位;拍卖公告未限制成交后租金归属的,剥夺买受人租金收益权没有依据。
规则确立:房子过户那天起,租客的租金就该打给新房东——带租拍卖不夺买受人的收益。
二、裁判要点提炼
带租拍卖时,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不因拍卖而消灭,租赁合同对买受人仍有约束力,买受人概括承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承继原出租人地位。
拍卖公告明示附属租赁关系但未明确拍卖成交后租金归属的,买受人自取得拍卖财产所有权时依法享有租金收益权,法院不得继续提取成交后的租金。
三、赵律师点评
法院与买受人抢租金
卫滨法院执行彭某申请执行廖某案,对被执行人与共有人名下郑州房产司法拍卖,公告载明「房产有租赁,租期到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张某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三日竞得,四月十三日法院裁定解封过户。争的焦点在后头:法院自二〇二〇年十月起就要求承租人把到期租金交到法院;成交过户后的六月,法院又提取租金二万八千五百元。张某异议:我竞得房子、拿了不动产权证,二〇二一年二月之后(复议中法院支持到四月十三日裁定送达后)的租金归我,停止执行。卫滨法院驳回,新乡中院复议支持张某(四月十三日之后的租金停止执行),彭某申诉到河南高院。
所有权的收益权能说了算
河南高院三层推理。第一层,所有权时点: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所有权转移;四月十三日裁定送达张某,房子归他,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齐备,收益权能就是收租的权利。第二层,租赁关系的承继:拍卖公告明示「附租赁」,张某参拍即表明愿意概括承受原租赁合同——成交裁定送达后,张某与承租人无须另签合同,租赁合同关系自然成立,他承继原出租人的全部权利义务——收租正是承继来的权利。第三层,公告未限制的推定:公告只写了租赁期限,没限制竞拍人成交后收取剩余租金——「若剥夺竞拍人拍卖成交后的租金收益权,没有事实依据」。三层归一:新乡中院认定张某有权收取成交裁定送达之后的租金,并无不当。给执行程序的操作余量也点明:法院此前依生效裁定提取租金的执行行为,效力止于所有权转移之时——之后的租金属于新的所有权人。
带租拍卖的租金台账
给买受人的收租清单:参拍带租资产时把三笔账算清——剩余租期与租金总额(决定房产实际价值)、租金归属(公告没写的,按本案例口径成交后归你,书面留档)、租赁对抗(租赁设立时间与查封时间比,查封后设立的租赁不对抗执行,可主张除去);成交后立即书面通知承租人租金改付自己(附成交裁定与权证复印件),原合同条款照旧履行——租客的押金、维修义务一并承继。给法院的时点纪律:提取租金的执行行为止于所有权转移(成交裁定送达)——过户后继续提取的,异议程序必败;带租拍卖公告中把「成交后租金归属」写明(归买受人或另行处理),一句话省掉一类争议。给承租人:新房东来了,按原合同继续交租——对象变了、标准不变;拒付或仍往法院交的,可能构成违约,租金得重新付一遍。
法院的提取之手伸过了所有权转移的那道线——河南高院把它收回来:成交裁定送达,房子和租金一起归买受人。带租拍卖卖的是房子连着租约,不是房子留下租约、租金归法院。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在办理彭某申请执行廖某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廖某与共有人王某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XX号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拍卖公告中载明:房产有租赁,租期到2021年12月。2021年2月13日,张某竞买成功。2021年4月13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703执恢113号执行裁定,解除案涉房产的查封并过户至张某名下。
因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自2020年10月27日起要求案涉房产承租人协助将到期租金交付该院,房产拍卖成交后,该院于2021年6月16日又提取案涉房产租金2.85万元。张某对此不服,以其于2021年2月13日通过司法拍卖竞得案涉房产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为由,对该院扣留、提取租金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房产自2021年2月13日之后租金的执行,并确认该日期之后的房产租金归其所有。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豫0703执异88号执行裁定:驳回张某的异议请求。张某不服,申请复议。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豫07执复301号执行裁定: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3执异88号执行裁定;张某要求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中止对河南省郑州市XX号的房产自2021年4月13日之后租金执行的异议请求成立;驳回张某的其他异议请求。申请执行人彭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1)豫执监352号执行裁定:驳回彭某的申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财产上设定有租赁权,拍卖成交后租金等权益归属应如何认定。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执行裁定,将案涉房产过户至张某名下。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张某时,案涉房产即归张某所有。张某基于案涉房产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收益权包括享有收取房产租金的权利。
第二,拍卖公告中明示该房产附有租赁,张某参与竞拍,表明愿意对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承受。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后,张某与承租人无须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其在取得房产所有权时就与承租人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承继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故张某有收取剩余租金的权利。
第三,拍卖公告中只明确了拍卖房产附有租赁的期限,但并未明确限制竞拍人在拍卖成交后收取剩余租金。在该房产有剩余租金尚未收取的情况下,若剥夺竞拍人拍卖成交后的租金收益权,没有事实依据。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有权收取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之后的租金,并无不当。
1.带租拍卖时,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租赁合同对买受人仍具有约束力,买受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承受,承继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2.拍卖公告中明示拍卖财产上附属租赁关系但未明确拍卖成交后的租金归属的,买受人取得拍卖财产所有权时,依法享有租金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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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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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豫执监35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3-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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