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法院拍卖,买受人怎么要求腾房?结论是:拍卖成交、成交裁定生效后,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有权要求交付房屋;原占有人拒不腾退的,买受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迁出,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但腾房不是想腾就能腾,房屋上如果存在查封之前设立的真实租赁,或者有人主张居住权益,交付就会变得复杂,所以买受人必须把尽调放在竞买之前,把申请执行放在成交之后。
① 成交之后:拍卖成交并取得生效裁定后,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要求交付房屋并办理权属登记。 ② 拒不腾退:申请执行法院强制迁出房屋,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限期履行,逾期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③ 财物处理:强制迁出时被搬出的财物由法院运至指定处所交付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④ 租赁的影响:租赁关系在查封、抵押之前设立的,可能构成带租交付;在之后设立或者明显倒签的,通常不能对抗执行。 ⑤ 前置功课:竞买前先查是否有人居住、有无租赁、有无居住权、有无欠费,再决定要不要出价。
一、成交之后,买受人取得的是什么
结论是:买受人拿到的不只是一纸成交确认,而是房屋的所有权和请求交付的权利。
司法拍卖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拍卖成交后,法院会作出成交裁定,裁定生效并完成相应程序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买受人成为新的所有权人。由此产生两项权利:一是办理权属登记,把自己的名字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二是要求交付房屋,也就是通常说的腾房。
问题的现实之处在于,这两件事常常不同步。登记好办,交付难办。原业主可能继续居住、可能把房子出租出去、可能有亲属或第三人占用,也可能存在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占有人。买受人必须明白,取得所有权并不等于房屋当场就能交付,从所有权到实际占有,中间还有一段需要推动的过程。
裁判规则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间限于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前,即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特定标的物权属转移前,或执行标的物变价后代位价款分配前。执行程序中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但尚未将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的,该不动产所有权尚未转移,案外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
给你的启示「成交」不等于「立刻拿到所有权」。 这段裁判规则讲的是: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但在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前,不动产所有权尚未转移,案外人此时仍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对买受人来说,这个时间差值得留意:在裁定送达、过户办妥之前,房子还不算完全落袋;对案外人来说,也说明主张权利的窗口截止到权属转移之前。
二、原占有人拒不腾退:申请强制迁出
结论是:买受人自己不能动手,正确方式是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迁出房屋。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拒不腾退时,买受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交付房屋,并附上成交裁定、权属登记等材料。执行法院采取的措施,法律有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这一条包含三个有用信息。第一,程序是「公告 + 限期 + 强制执行」:先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才由执行员强制执行。第二,通知到场不等于必须到场:会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第三,财物有去处:搬出的财物由法院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买受人来说,实务上的关键动作是:及时、书面向执行法院提出交付申请,把房屋被占用的现状、占用人身份、沟通经过一并说明,配合法院现场执行。自己上门「讲道理」或者自行换锁清屋,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引发新的纠纷。
三、买卖不破租赁:腾房最大的变量
结论是:如果房屋上存在真实且设立在前的租赁,腾房可能变成带租交付。
租赁对拍卖房屋的影响,法律有专门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就是通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放到司法拍卖的场景里,判断的思路大体是:租赁关系设立在法院查封、抵押权设立之前,承租人的占有使用通常可以继续,买受人要承受带租交付的结果;租赁设立在查封之后,或者租赁本身是当事人为对抗执行而临时倒签、虚假制造的,通常不能对抗执行,承租人的占有也难获支持。
实践中会重点看这些迹象: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与查封时间的先后;租金水平是否符合市场常理;有没有实际交付租金、实际占有使用的证据;租期是否异常长;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迹象越集中指向「事后补签」,越难被认定为需要保护的租赁。
从承租人一侧看同类问题,可以参阅租的房子被法院查封拍卖,租客怎么办。买受人在竞买前,一定要把这个变量摸清楚,因为带租交付意味着你可能长期收不回房子。
四、唯一住房能不能执行
结论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执行上会受到限制,但并非绝对豁免。
这个问题在法拍房领域很常见,也最容易被不准确的传言带偏。总的原则是:对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执行时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条件,因此在这类房屋上采取处置措施会格外审慎;但这不等于「唯一住房就不能执行」,具体要看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以及是否提供或者保留了必要的居住保障。具体标准各地掌握不同,本文不写具体口径。
这个问题在站内有专门文章展开,可以参阅债务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法院能不能执行?,此处不重复。
五、买受人的动作清单
结论是:尽调放在出价之前,交付申请放在成交之后,两件事都不能省。
竞买之前,先查四件事。 一是房屋现在有没有人居住,谁在住、以什么身份在住;二是是否存在租赁,租期、租金、签订时间与查封时间的先后;三是是否存在居住权登记或者其他用益权利的记载;四是物业费、水电燃气等欠费情况,以及税费负担的约定。法拍房能买吗?腾房、税费、产权瑕疵这些坑怎么躲?对这些坑有系统梳理,值得在出价前看一遍。
成交之后,按顺序推进。 第一步,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把所有权落定;第二步,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交付并申请强制迁出,附齐材料;第三步,配合法院现场执行,做好物品清点与交接记录;第四步,如果占用人主张租赁或者其他权利,把对方的证据固定下来,交由法院判断,不要私下谈判让步到损害自身权利的程度。
保留全程记录。 与法院的往来文书、现场执行笔录、交接清单、照片视频,都按时间整理好。腾房过程越规范,后续出现争议时的主动权越大。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拍卖成交、裁定生效后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要求交付;原占有人拒不腾退的,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迁出房屋,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限期履行、逾期由执行员强制执行,搬出的财物交给被执行人、拒收损失自负;但查封前设立的真实租赁可能导致带租交付,所以尽调必须在竞买前完成。相关阅读可参阅法拍房能买吗?腾房、税费、产权瑕疵这些坑怎么躲?、租的房子被法院查封拍卖,租客怎么办与债务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法院能不能执行?。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