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扣除是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里唯一只能在年度汇算时申报的一项,也是口径最容易算错的一项:不是“花多少扣多少”,而是医保目录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一万五千元的那一段,在八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而且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要分开算,不能把一家人的医药费加在一起凑门槛、共用限额。
一、扣除的口径:先过门槛,再受限额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拆成四个要件,缺一个都不能扣:
- 与基本医保相关:走医保结算的医药费用支出;
-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目录外的自费药、特需服务、部分进口耗材不算;
- 扣除医保报销后:医保统筹基金已经支付的部分不算个人负担;
- 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1.5 万元是门槛,不是可扣金额。
举例说明结构(不涉及税率):某人一年目录内自付 5 万元,可扣金额是 5 万 − 1.5 万 = 3.5 万元;若自付 20 万元,可扣金额封顶 8 万元,超出部分不能扣,也不能结转到下一年(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谁能扣、扣谁的:三类人分别计算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三条规则要分清:
- 本人的:自己扣,或者由配偶扣,二选一;
- 配偶的:可以由配偶本人扣,也可以由你扣,二选一;
- 未成年子女的:只能由父母一方扣,不能两边都扣。
“分别计算”是关键:孩子自付 1.2 万元、你自付 1.4 万元,两人的金额都很接近门槛,但各自都没超过 1.5 万元,就都不能扣,不能合并成 2.6 万元去扣 1.1 万元。
三、为什么平时扣不了,只能汇算扣
条文写得很明确:“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原因在于大病医疗的金额要到年度结束、医保结算完成后才能确定,单位按月预扣时无法准确计算。
所以操作上只有一条路径: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填报。单位不能替你按月扣,你也不要在 APP 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里指望它当月生效。
四、材料:票据要留,数据可查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实务中有两个便利:
-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 可以查询本人年度医药费用和医保报销情况,汇算填报时按系统提示的数据填写即可;
- 票据仍要留存,按现行要求留存五年(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被抽查时拿不出票据,扣除可能被调整。
五、按这个顺序申报
年底或次年初,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查询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上一年度的医药费用总额、医保报销金额、个人自付金额。
确认自付金额是否为“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部分,目录外自费金额要剔除。
分别计算三个人各自的自付金额,判断是否超过 15000 元。
在个人所得税 APP 进入年度汇算,选择“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按人分别填报。
决定由谁扣:本人或配偶任选其一,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一方扣,选定后不要重复填报。
保存医药费票据、医保结算单,留存五年备查。
六、六个误区
- “花了十五万就能扣十五万”:可扣金额是超过 1.5 万元的部分,且封顶 8 万元。
- “一家人的医药费可以合并凑门槛”: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分别计算,不能合并。
- “父母的医药费也能算进来”:不能。第十二条限于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是另一项扣除,与医药费无关。
- “目录外自费药也算个人负担”:不算,条文限定为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 “商业保险赔的钱不影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赔付的部分不属于个人负担,应相应扣除。
- “单位每月已经帮我扣了”:大病医疗不在按月预扣范围,只能在汇算时扣。
七、问答
大病医疗与其他扣除项目的搭配见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扣除的申报时点见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候开始?;年度汇算的操作见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怎么办理。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